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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1997-12-30

  • 实施时间:1997-12-30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
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公有制经济的精神,积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特制订《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 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配合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明晰企业土地产权,显化土地资产,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地籍管理工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企业改革工作,与企业改革、企业上市的主管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改革、上市的计划,按照企业改革进展的要求,从有利于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公有制,有利于形成企业独立法人,有利于显化盘活土地资产,有利于土地权属管理出发,大力加强企业改革中的地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籍管理在核定企业土地权益和确定企业土地权属、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价格和土地资产量方面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建立起适合企业改革需要,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地籍管理制度,使企业所使用的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价格合理”的标准,并在土地产权界定、土地评估、地价确认、变更登记等工作环节中,针对不同改革形式明确加强地籍工作的具体要求,规范并完善企业改革中的地籍管理工作。
二、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土地产权查询和鉴证制度
为配合企业改革工作,达到明晰企业土地产权的要求,各地应按照土地登记的职责范围,设立专门渠道和窗口,为涉及企业改革的各方提供土地产权查询和鉴证服务,以保障企业改革各方的土地权益。
企业可凭国家统一制作的土地使用证或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房地合一证书申请查询和鉴证;涉及企业改革的其他各方可持企业出具的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申请查询和鉴证。查询和鉴证的内容可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界址及面积、土地他项权利状况、批准或登记的土地用途、批准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土地使用限制以及其它土地条件等。
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土地查询和鉴证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和鉴证结果。对已完成土地初始登记发证的宗地,应结合登记资料、登记卡和土地利用现状,核对土地证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登记的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无误的,应在土地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予以鉴证;土地证书内容与土地登记卡不一致的,应以登记卡为准出具证明文件;未经登记或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应出具情况说明文件。凡为企业改革出具的土地登记状况查询和鉴证结果证明文件,必须符合改革前土地使用的实际情况,土地用途分类应当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
三、规范操作,准确界定企业土地界址及面积
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应严格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按照依法批准的文件资料,对企业用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确定宗地界址,提供规范的宗地图和准确的面积。
对未进行初始登记的企业用地,各地可按企业改革进度的要求,按宗地进行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权属界线需经相邻宗地使用者共同指界并签字认可,界址点必须设永久性界标,地籍调查要采用解析法测图。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利用国家统一坐标系或地方坐标系,没有条件的可施测自由坐标。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已进行了初始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改革前可暂不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对不符合解析法测量要求完成的宗地图,可在改革中结合宗地分割、合并等重新施测。企业已有符合要求的图件及数据的,土地部门派员确权、验收,并免收测量费用。
企业改革涉及到宗地分割的,要满足企业改革的要求,并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符合用地功能分区。分割界线应尽量与道路等线状地物保持一致,不得只以建筑物或地上附着物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宗地分割。企业改革涉及的共用宗地,要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或权益的相应分摊。
有权属纠纷的土地应先行解决,以保证用于企业改革的土地权属一致和完整。对一时无法解决纠纷的宗地,可采用将争议部分单独分割划宗另行处理的办法,使进入改革企业的土地权属无争议。
四、显化土地资产,防止土地无价转移、占用和土地资产隐性流失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配合企业改革工作中,要加强土地估价,显化土地价格,坚持土地有偿使用。要制止以各种借口,将国家土地资产无偿占用、转为企业法人财产的行为,要防止与其它评估价格混淆、淡化地价,使土地资产变相无价转移、隐性流失的倾向。
各地要配合企业改革,加大土地评估力度,除不改变用地条件,经批准仍维持划拨用地性质的土地外,因企业改革涉及土地权属改变、转移和用途变更的,均要进行土地评估。要加强与国资、房产、物价、工商、专利和矿产等部门在评估工作上的协调,认真研究地价与其它资产价格的衔接及有关技术处理,共同做好评估工作。
五、规范土地估价管理,杜绝行业垄断、重复评估和多头评估
各地在加强土地评估管理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评估工作中的部门垄断、重复评估和多头评估。
企业改革中除了需出让、划拨及改变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等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机构评估外,已成为企业法人财产的土地均应由企业自主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中介机构评估。要大力推行社会化服务,鼓励竞争。只要具有两名以上的土地估价师、经工商登记准予从事土地评估、已按规定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就可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工作。土地管理部门除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等级进行评测,定期公布,供企业需要时选择外,不应以任何方式干预企业选择中介机构。
各地要大力宣传地价管理及土地评估行业管理政策,帮助企业选择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机构评估。凡上市公司的土地及1亿元以上的划拨土地或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价格评估,应委托具有A级资质的机构评估。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甄别、选择中介机构,防止个别无能力、无资质的中介机构越俎代庖进行无效评估,造成多头评估、收费。
为降低企业改革成本,各地要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处置”的土地管理程序,评估土地价格应同时满足土地处置方案审批和办理土地出让、入股、出租及土地变更登记的要求。为防止不规范操作,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应在评估确认和处置方案批复后,再按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办理出让、出租及变更登记等手续。各评估机构要努力降低地价评估费用,对企业破产、兼并涉及的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应降低至土地抵押评估的收费标准。
六、准确界定土地条件,做好估价技术衔接
土地估价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不同企业改革的特点和宗地的权利性质、他项权利状况及开发程度、用途等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估价对象。
对土地与其它资产分割转让、重组或改变用途和用地条件的,应按改变后的用途、用地条件和实际已达到的开发程度进行地价评估。
对土地与其他资产整体转让、重组,且不改变用途和用地条件的,可按现实土地用途和条件进行土地评估;对土地开发程度的界定,在做好与其它资产衔接的基础上,最少要界定为“宗地外三通和宗地平整”或更高的开发程度;对一些比较特殊的铁路、公路、矿山和堆场用地,可界定为“宗地外一通、两通或达到开工建设条件”。
对评估宗地上的权利不完整,只具有转让、出租、抵押中某些权利,应按国家规定和宗地实际权利进行宗地条件界定和评估。凡评估宗地上设定有他项权利,影响到宗地地价的,应同时对他项权利进行界定评估。
对同一宗地中有多种土地用途,且不能进行宗地分割的,可按各用途分摊的土地权益,进行土地评估。对工业厂区中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内部办公、科研等非社会化服务的设施用地,可按工业用地进行估价。
七、严格把关,优化服务,搞好地价确认
为保障国家、企业和社会等各方面土地权益,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评估结果的审核及确认。除改革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按《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外,凡涉及划拨土地和需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估价结果,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市辖区及县级以下所属的企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涉及两个以上县、地市或省份的土地评估结果,应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其它土地评估结果土地管理部门可不再进行确认,而是结合土地变更登记,对交易地价进行审核,并通过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征收土地增值税等措施进行管理。
各地要健全和规范土地估价结果审查确认制度,面向社会,优化服务,确认工作按“报件、初审、确认”程序执行。凡确认有误,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初审工作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初审意见应在收到初审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时抄报上级机关和确认机关。凡需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阅下级机关的初审意见后,应及时将有关意见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并抄送初审机关。
确认机关应在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分别情况作出要求补充说明、修改估价报告、重新评估、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确认的土地评估结果,是审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办理处置手续和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
八、加强变更登记,明晰改革企业产权
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对土地权利人的服务意识,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窗口服务制度,公布登记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明确受理变更土地登记的申请条件、申请和办理时限。凡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受理申请。
改革企业应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要求的土地证书、权属证明或宗地图等产权资料;
3、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处置方案批复文件;
4、按企业改革后不同用地方式,分别提交出让、转让、租赁等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企业改革后改变原出让合同条件的,还须提交修改后的出让合同。
各地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对申请人资格、地籍调查结果、各类合同、审批文件等必备权源文件、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进行审核,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价格合理”的,报经批准、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登记时除在《土地登记卡》内按土地使用权类型详细记录外,还应针对企业改革的特殊情况进行专项登记,记载改革后确定的各项土地权利和义务,必要时还可在土地证书上同时做相应的记载。对企业集团应设立专门归户卡,逐宗记载集团的土地资产状况。对跨行政区域组建的企业集团,登记机关还应将其归户卡复印件报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归户备案。
九、开展专项统计,加强对土地资产的动态监测
各地应加强对土地资产变动、运营、效益的监测与统计,促进土地资产集约化运营、增值、保值。当前,要先开展三个方面的专项统计,一是结合土地评估确认和土地登记,对企业改革中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资产变动状况进行专项统计,重点掌握改革前后企业的土地状况;二是结合变更土地登记,对改革后企业土地资产的变动状况进行监测;三是结合企业的业绩报告及土地资产重估报告,对上市企业和获得土地授权经营的企业进行跟踪统计,重点掌握企业经营中的土地收益及土地资产增值状况等。
各地要根据统计数据,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上级报告变更结果,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改革企业土地资产流动、增值、流失等信息,逐步建立改革企业土地资产专项统计制度。
十、配合企业改革,清查规范已改革企业的地籍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中发〔1997〕11号文件中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地价评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改组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的规定,对已改革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企业改革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按照企业改革时的土地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和处理,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在规范土地资产管理过程中,凡需重新进行土地评估、价格确认的,要以企业改革时的评估期日作为土地评估的基准期日;当原评估价格和重新规范的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土地管理部门只应确认重新评估的价格,并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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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判刑最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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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案件里,帮助犯的判刑时长要结合主犯量刑和帮助犯自身具体情节来判断。因为帮助犯属于从犯,所以处罚时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致人轻伤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帮助犯而言,如果在致人死亡等严重情形中,其作用较小,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刑罚;若作用较大,也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帮助犯,最长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实际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帮助犯在犯罪中的作用等多个因素。 如果涉及故意伤害案件帮助犯相关问题,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其家属可以为其聘请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为帮助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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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判刑最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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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案件里,帮助犯的判刑时长要参考主犯的量刑情况,再结合帮助犯自身的具体情节来判断。因为帮助犯属于从犯,所以在处罚时,会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有可能免除处罚。 先说说故意伤害罪不同后果对应的量刑标准。要是导致他人轻伤,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致人重伤,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导致他人死亡,或者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对于帮助犯的量刑,得看他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如果是在致人死亡等严重情形里,帮助犯作用很小,那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是作用比较大,也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帮助犯,理论上最长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在实际判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帮助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多个因素,不会一概而论。大家一定要清楚,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可千万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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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判刑最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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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案件里,帮助犯的判刑时长不能简单确定,得结合主犯的量刑情况以及帮助犯自身的具体情节来判断。帮助犯属于从犯,按照法律规定,对他们的处罚会从轻、减轻,甚至有可能免除。 咱们先来看看故意伤害罪不同后果对应的量刑标准。要是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那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造成他人重伤,判刑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要是导致他人死亡,或者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还造成严重残疾,那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了。 对于帮助犯的量刑,得看他们在犯罪里起到的作用大小。如果是在致人死亡这类严重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作用很小,那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是作用比较大,也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说从理论上讲,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帮助犯最长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在实际的量刑过程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帮助犯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故意等。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要是身边有人卷入了故意伤害案件,不管是主犯还是帮助犯,都要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争取更合理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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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判刑最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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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故意伤害案件里,要确定帮助犯的判刑时长,得把主犯的量刑情况和帮助犯自身的具体情节结合起来判断。因为帮助犯属于从犯,所以在处罚的时候,通常会从轻处理、减轻刑罚,甚至有可能免除处罚。 2、对于故意伤害罪,要是导致他人轻伤,犯罪者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导致他人重伤,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让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要是帮助犯在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情形中起到的作用比较小,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起到的作用比较大,也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说,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帮助犯,最长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在实际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帮助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多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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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判刑最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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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案件里,很多人不清楚帮助犯会被判多久。其实,帮助犯的判刑时长要综合主犯量刑和自身具体情节来判断。因为帮助犯属于从犯,所以处罚时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有不同标准。要是致人轻伤,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致人死亡,或者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于帮助犯,如果在致人死亡这类严重情形中作用较小,可能判十年以下;但要是作用大,也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案件中帮助犯最长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不过在实际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帮助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诸多因素。要是遇到这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精准咨询专业人士,以了解具体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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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如何证实双方感情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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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生活证据:小区物业证明和邻居证人证言可证实双方共同居住,维持共同生活状态,这是感情未断的直观体现。 (2)交流证据: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能反映双方相互关心、交流频繁,存在情感互动,从沟通层面证明感情依旧。 (3)经济证据:共同银行账户流水和互相转账记录,表明双方在经济上仍有紧密联系,侧面反映感情状况。 (4)活动证据: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社交活动的照片、视频等,显示双方共同参与重要场合且关系融洽,进一步佐证感情未破裂。 提醒: 举证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案件的证据效力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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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如何证实双方感情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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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方面,可收集小区物业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共同居住证据,以此表明双方维持共同生活状态。 (二)交流沟通上,保留双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体现相互关心、交流频繁和情感互动。 (三)收集经济往来证据,如共同的银行账户流水、互相转账记录,证明经济上仍有紧密联系。 (四)提供双方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社交活动的照片、视频等,显示共同参与重要场合且关系融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收集的各类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可用于证明夫妻感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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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证据:提供小区物业证明、邻居证言,证实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仍共同居住。 2.交流证据: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体现双方关心交流多,有情感互动。 3.经济证据:准备共同银行账户流水、转账记录,证明经济上联系紧密。 4.活动证据:提供共同参与家庭、社交活动的照片、视频,显示关系融洽。这些证据可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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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如何证实双方感情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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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期间可从生活、交流沟通、经济往来、共同活动等多方面举证证实双方感情未断。 法律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依据。从生活方面看,小区物业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双方共同居住,维持共同生活状态,这是感情未破裂的一种体现。交流沟通上,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反映出双方相互关心、交流频繁,存在情感互动,也说明感情仍在。经济往来证据,像共同银行账户流水、互相转账记录,显示双方在经济上有紧密联系,侧面印证感情未断。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社交活动的照片、视频等,能展现双方共同出席重要场合且关系融洽。这些多方面的证据综合起来,能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状况提供有力依据。若在离婚诉讼中遇到证据收集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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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如何证实双方感情未断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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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期间,证实双方感情未断需从多方面收集证据,包括生活、交流、经济和共同活动等方面,这些证据能为法院认定感情状况提供依据。 1.生活方面,可提供小区物业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共同居住的证据,表明双方依旧维持共同生活状态。 2.交流沟通上,保留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此体现相互关心、交流频繁,存在情感互动。 3.经济往来证据也十分关键,像共同的银行账户流水、互相转账记录,可证明双方在经济上仍有紧密联系。 4.保留双方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社交活动的照片、视频等,显示共同参与重要场合,关系融洽。 建议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期间,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留这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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