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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 文       号:劳社培就司发[l999]47号

  • 颁布时间:1999-07-16

  • 实施时间:1999-07-16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1999年8月8日―14日在全国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宣传周活动,并确定8月8日统一开展宣传咨询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住初高中毕业生升学之际,重点做好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同时也要向学校、企业以及区街居委会进行深入的宣传,使全社会都了解、关心和支持劳动预备制工作。要突出宣传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参加培训的方法、专业设置、就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就业准入的规定。要把宣传动员与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组织报名、登记注册等项工作结合起来,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开展咨询活动、开设热线电话、刊播公益广告、印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招贴画、开动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开展咨询服务和宣传动员。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宣传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宣传典型经验和突出做法,使劳动预备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与教育、人事、计划、经贸、工商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组织指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形成社会各方面都来重视和支持劳动预备制度的良好氛围。
四、我司将统一制作宣传招贴画发放到各地,并提供劳动预备制度宣传口号(附件1)和宣传提纲(附件2)供参考。各地要指派专人将宣传口号和宣传画张贴到每一所普通中学、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同时可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内容通俗易懂、形式生动活泼的宣传资料或宣传手册。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于8月25日前报我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一:劳动预备制度宣传口号
1.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
2.参加培训准备就业
3.劳动预备制培训为你铺通就业之路
4.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
5.就业靠竞争上岗凭技能
6.增一分就业能力多一个就业机会
附件二:劳动预备制度宣传提纲
1.什么是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促进青年劳动者就业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2.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一般未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进入劳动力市场直接就业。据测算,我国城乡每年新成长劳动力1400多万人,未经培训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达400多万人,占新生劳动力总量的30%。这不仅影响劳动者整体素质,也影响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
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长远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国21世纪综合国力的提高,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是培训就业制度的一场深刻变革。
首先,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既要进一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也要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既要加快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也要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全面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意味着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在城镇普及就业前的培训和职业教育,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改革措施。
第二,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是调节劳动力供求,减缓目前就业压力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对社会而言可以起到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减缓目前的就业压力,平稳渡过新一轮就业高峰的作用;对劳动者来说,可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竞争能力,减低失业的风险。同时,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也有利于开发教育资源潜力,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拓宽人才成长的道路。在扩大教育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面,也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也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企业的的竞争,从根本上说,就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许多城市的试点经验表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培养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技能的劳动后备军,使企业能够直接从社会上招聘到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不仅大大缩短了企业人才培养的周期,而且大大减轻了企业对新招职工进厂后培训的负担,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减少事故,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
3.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第6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要求,“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要求,要“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这些规定是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4.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5.怎样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通过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来实施。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利用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6.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是否需要经过入学考试?
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需要经过文化考核和能力测试的,由当地政府确定。进入各类职业学校学习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7.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内容是什么?培训期限有什么要求?
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来组织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8.劳动预备制采取哪些培训形式?
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如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还要组织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9.如何筹措劳动预备制度经费?
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其培训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学员个人收取培训费,可参照当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10.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如何就业?
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11.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能否继续学习?
参加一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合格人员,在报考技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什么是就业准入?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初高中毕业的青年实行全面的就业准入控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13.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有哪些?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66个职业目录。分别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音响调音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推销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秘书、计算机操作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14.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能否直接招用新生劳动力?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但必须按要求限期完成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正式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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