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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借国庆50周年名义向企业摊派和生产制作纪念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 颁布单位:教育部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1999-08-06

  • 实施时间:1999-08-06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借国庆50周年名义向企业摊派和生产制作纪念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1999年8月6日)
精心组织好首都和各地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的活动,是全党全国的一件大事。为保障各类庆祝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建国50周年庆祝活动中严禁铺张浪费的通知》精神,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紧急发出《关于制止借国庆50周年名义向企业摊派和生产制作纪念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特将此件转发给你们(附后),并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直属单位都要认真传达贯彻《通知》精神,组织纪念国庆50周年活动要着眼于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着眼于爱国主义教育、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得铺张浪费。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直属单位都不得违反《通知》要求,参与借国庆50周年活动之机,强行或变相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搞募捐、搞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等活动;不得把产品、商务活动冠以“国庆献礼”或类似的字样;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在与国庆50周年相关的纪念品、收藏品、礼品等物品上违规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
三、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决抵制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借国庆50周年纪念活动名义,向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坚决抵制在教育系统推销冠以“国庆献礼”字样的商品或搞类似的商务活动,扰乱正常的教育秩序,加重学生和家长的负担。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纪念国庆50周年活动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和清理,发现有违反《通知》精神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要把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结合起来,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察,对接到《通知》后仍不按中央精神办的,要严肃纪律,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教育系统纪念国庆50周年的各项活动顺利有序地进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借国庆50周年名义向企业摊派和生产制作纪念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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