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类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 文       号:劳社部函[1999]226号

  • 颁布时间:1999-12-28

  • 实施时间:1999-12-2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我们决定于2000年一季度,联合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中发〔1998〕10号文件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内容附后)。
二、检查方式
(一)了解各地贯彻国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的制定情况。
(二)深入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城镇等基层经办机构,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座谈,实地查看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查找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财政、城镇、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并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工作计划。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检查工作要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地市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采取分系统检查的形式,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联合检查小组对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地市要认真研究分析检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省级联合检查小组报告自查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检查小组在重点检查中,要对各地市情况和自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自查和重点检查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分别对本次检查情况总结(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于2000年2月29日前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四)各地要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当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把检查工作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防止走过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落实优惠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改进和完善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
附件: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内容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四)《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有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七)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问题。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劳动节法定假期是几天

劳动节法定假期是几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5.1和5.2日被确定为劳动节法定节假日。企业和机构在这2天若安排员工休息,员工可享受带薪休假;若安排员工工作,则需支付至少三倍于正常工资的报酬。这一规定旨…

查看更多>>
产假

产假

2小时前

可以作为自己是原告的代理人吗?

董金萍律师

董金萍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你的法律问题可以帮你。

2小时前

没有结婚证,和对方的电话号码能立案吗?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后面有法律问题随时沟通

2小时前

怎么追回?

史鹏律师

史鹏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情况需要研究案情。

2小时前

上轮土地承包确权对象在啥情况之下不属新一轮确权对象?

史鹏律师

史鹏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涉及政策问题,你可以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咨询。

2小时前

怎么起诉小三?

李磊律师

李磊律师 最近回复:

是什么类型的案件 ,您手里有什么证据,可以发过来,我先帮您分析,给您一个初步方案

3小时前

老人生前把存款转给孙子属遗产吗?

郑杰律师

郑杰律师 最近回复:

存在争议。一般理解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

3小时前

没有结婚证,和对方的电话号码能立案吗?

孙培伦律师

孙培伦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你的事情具体啥情况

3小时前

怎么追回?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要追回钱款或财物,关键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对方欠款或侵权。先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等材料,明确对方身份信息。如果金额较大,可以向法院起诉,注意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考虑申请支付令或财产保全。建议先发书面催收通知,保留送达证据。如果涉及诈骗,立即报警处理。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3小时前

公公生前存款全部转给孙子名下属遗产吗?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公公生前将存款转给孙子,这笔钱在公公去世后通常不属于遗产。因为存款在公公生前已经完成转移,属于赠与行为,孙子作为受赠人合法取得所有权。除非能证明转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公公明确表示这笔钱只是代为保管、并非赠与,否则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如果其他继承人对此有异议,可以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确认赠与是否有效。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3小时前

老人生前把存款转给孙子属遗产吗?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老人生前自愿将存款转给孙子,这笔钱就已经是孙子的个人财产了,不属于遗产。遗产指的是老人去世时留下的财产,生前已经转出的钱不再算在内。当然,如果转账时老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老年痴呆),或者受到欺诈、胁迫,或者是为了逃避债务,其他继承人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但实践中举证比较困难。建议先和家人沟通,看能否达成一致,实在不行再考虑起诉。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