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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       号:国办发[2000]59号

  • 颁布时间:2000-08-24

  • 实施时间:2000-08-24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类以及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填补市场空白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国家经贸委 二000年七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认真执行已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当前,国家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满足市场需求。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二)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易程序,逐步建立歇业督促、风险预警、债务重整和依法破产等制度。
(三)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着力扶持“优强”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总结推广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经验和典型模式。
(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可在规定权限内给予财政、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吸引国内各类投资者以及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二、鼓励技术创新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措施,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
(六)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带动、辐射功能基础上,研究总结区域性、行业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成功经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精神,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七)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
三、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
(八)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九)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鼓励中小企业更快发展,要抓紧研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办法。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十一)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十二)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进行企业法人间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十三)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管理,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五、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十五)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各级政府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要推动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强化监管,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十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各类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商会等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并通过技术洽谈、专利和零配件招标、人员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方面的服务。
(十八)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等提供方便。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试点,为降低中小企业市场开发成本创造条件。
(十九)采取政府引导、行业辅导、企业互助和企业自我培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七、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十)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要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的有关规定;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登记收费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减免本地区中小企业费用的具体措施。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各级政府应创造条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包给中小企业。同时,要坚决取消各类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的过渡,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协调工作。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由国家经贸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尽快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十四)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中小企业标准。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城乡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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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想提出损害赔偿,时间要求得根据不同情况来看。 要是走诉讼离婚,无过错方是原告的,得在打离婚官司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要是无过错方是被告,被告既不同意离婚,又没提损害赔偿请求,那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要是一审时被告没提,二审才提出来,法院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就会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如果是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可以在办手续后的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不过,要是在签离婚协议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这项赔偿请求,那就不能再提了。所以,大家在离婚时,不管是选择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要留意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别错过维权的机会。要是对这方面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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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说一下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不同情形时间不同。 先说诉讼离婚的情况。要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得在离婚诉讼的时候同时提离婚损害赔偿。要是无过错方是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提损害赔偿请求,那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这个事儿提起诉讼。要是一审时被告没提,二审期间才提,法院会先调解,调解不成会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再说说协议离婚的情况。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能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过要是在协议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这项请求,那就不能再提了。 给大家提个醒,不管是哪种离婚方式,想提离婚损害赔偿都要注意时间节点。诉讼离婚中被告要留意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协议离婚时别轻易放弃相关权益,不然过了时间或者主动放弃,可能就没办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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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而且无过错方是原告,那么要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是无过错方是被告,情况又有所不同。要是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这种情况下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要是在一审的时候被告没提损害赔偿请求,到二审期间才提出来,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要是调解不成,法院就会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另行起诉。 要是选择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过,要是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这项请求,那就不能再提了。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时间限制,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一定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然可能就失去了主张这项权益的机会。大家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时,要多留意这些时间节点,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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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提出时间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规定。 在诉讼离婚中,如果无过错方是原告,那要在打离婚官司的同时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比如夫妻双方闹到法院离婚,无过错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就必须在这次离婚诉讼里一并提出赔偿要求。要是无过错方是被告,并且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没有在这个时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之内单独就损害赔偿的事去法院起诉。要是被告在一审的时候没提,到二审才提出来,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要是调解不成功,就会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之内再另外去起诉。 而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是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之内提出损害赔偿的。不过要是在签离婚协议的时候,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这项赔偿请求了,那就不能再提了。 法律建议:不管是打算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都要清楚自己有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在离婚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比如出轨的聊天记录、家暴的报警记录等。如果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提出赔偿的条件,或者不知道具体该怎么操作,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错过提出赔偿的时间,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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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提出时间,得看具体情况。要是走诉讼离婚程序,无过错方要是原告,就得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同时提出来。要是无过错方是被告,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没提损害赔偿请求,那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里单独去起诉。要是一审的时候被告没提,到二审才提出来,法院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就会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里另外起诉。 2、要是选择协议离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完离婚登记手续以后,能在办完手续的一年里提离婚损害赔偿。不过要是在签协议的时候已经明确说放弃这个赔偿请求了,那就不能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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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杀人致死一般该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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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致死的赔偿问题,可是一件严肃且复杂的事儿。在法律层面,赔偿金额得依据具体情况来定,不是能一概而论的。 赔偿项目有不少。先说丧葬费,这是给逝者办理后事的费用,计算方法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得出总额。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很关键,如果被害人有需要抚养的人,这笔费用就得考虑。它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算的。 死亡赔偿金也是重要的一项。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不过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只按五年计算。 除了这些,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也可能包含在赔偿范围内。而且不同地方经济水平不一样,赔偿标准也会有差别。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如果遇到这类案件,当事人或者家属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结合具体情况,帮你准确计算赔偿金额,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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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杀人致死一般该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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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杀人导致他人死亡的赔偿数额,得结合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来说,赔偿项目有好几种,像给死者办丧事的费用、需要死者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用,还有死亡补偿金等。 2、办丧事的费用是按照受理这个案子的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每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的,总共算六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要先看看死者在没去世之前的劳动能力丧失了多少。然后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市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一年的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来计算。 4、死亡补偿金是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的平均纯收入来算的,通常算二十年。不过,如果死者超过六十岁了,年龄每大一岁,赔偿的年份就少算一年。要是超过七十五岁,就只算五年的。 5、另外,实际产生的费用,比如死者生前的医疗费用,因为处理这件事耽误工作少挣的钱等,也可能要赔偿。 6、不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赔偿的标准也会有差别。所以每个具体的案子都得单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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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杀人致死一般该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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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致死要赔多少钱?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赔偿项目一般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还可能有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先说丧葬费,它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算六个月的总额。被扶养人生活费则要看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算法稍微复杂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一般按二十年计算。不过,如果死者超过六十周岁,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要是七十五周岁以上,就按五年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各地经济水平不一样,赔偿标准也存在差异。所以,遇到这类案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要是你在这方面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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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来聊聊故意杀人致死的赔偿问题。赔偿金额得看具体情况。赔偿项目一般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先说丧葬费,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算六个月的总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算二十年。不过要是死者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数就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算。 除了上面这些,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也可能涉及。而且各地经济水平不一样,赔偿标准也有差别。所以遇到这类案件,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是遇到故意杀人致死赔偿相关的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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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杀人致死一般该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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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致死的赔偿金额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定。赔偿项目一般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先说丧葬费,它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总共算六个月的金额。比如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丧葬费就是5000×6 = 3000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和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有关,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算。 死亡赔偿金的算法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算二十年。不过,如果死者超过六十周岁,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数就减少一年;要是七十五周岁以上,就只按五年计算。 除了上面这些,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也可能包含在内。而且,因为各地经济水平不一样,赔偿标准也存在差异。所以,遇到这类案件,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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