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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全国治乱减负大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2000-09-21

  • 实施时间:2000-09-2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关于开展全国治乱减负大检查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乱减负工作部署,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2000年年度前开展全国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按中央《决定》要求全部取消了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集资等项目;是否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是否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集资等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真正落实到企业;是否严把清理整顿期间不准出台新的向企业收费项目的关口;是否存在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集资作为经营性收费审批的情况;在“回头看”活动期间,取消向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数和涉及金额的情况;“回头看”结束后,向企业公布符合中央[1997]14号文件规定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
2.各地区、各部门对电力、铁道、公安、工商、环保、建设、技术监督、交通、水利、海关三检等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治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对取消交通和道路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重点部门对本系统涉企收费全过程监管情况。
3.乡镇企业治乱减负的进展情况。是否按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取消了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全面清理乡镇企业收费的进展情况;乡镇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情况;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的情况;2000年取消向乡镇企业收费项目数和涉及金额。
4.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全面落实“九个严禁”的执行情况。
5.“三乱”案件的查处情况。2000年查处案件数和受处分人数。
6.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情况;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员证、企业负担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税务发展、收支两条线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7.2001年治乱减负工作的安排部署。
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把企业反映比较大、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列入检查计划。
二、检查方式
这次检查是一次覆盖全国的全面检查,各省、地、县要先进行一次全国的自查自纠。自查结束后,由地区(市)对县,省对地区(市)和县进行检查。国务院各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治乱减负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上级部门要做好下级部门的抽查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对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要求
治乱减负检查工作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一级查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检查结束后,下一级政府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检查情况。上级对下一级进行抽查,其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在检查中,必须查纠结合,边查边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典型的要向社会公布。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乱罚的费用要退还企业,不能退还企业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在各地开展检查工作期间,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进行指导和督查。
四、时间安排
地县两级的检查要在10月底结束,省级的检查要在11月底前结束。各省、区、市要将此次检查的情况于12月中旬以前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到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这次检查是贯彻中央《决定》,进一步加大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检查前要制定详尽、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通过这次检查,找差距、补漏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中央《决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附件 全省国税系统治乱减负情况自查表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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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有无收费│审批机关及│审批收费│实收│起始日及截止日│备┃
┃ │ │ 许可证 │ 文号 │ 标准 │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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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情│ │ │ │ │ │ │ ┃
┃行 ├──┼────┼─────┼────┼──┼───────┼─┨
┃收 │ │ │ │ │ │ │ ┃
┃费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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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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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 │ │ │ │ │ │ ┃
┃取费│ │ │ │ │ │ │ ┃
┃销情├──┼────┼─────┼────┼──┼───────┼─┨
┃的况│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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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 │ │ │ │ │ │ ┃
┃理费│ │ │ │ │ │ │ ┃
┃中情├──┼────┼─────┼────┼──┼───────┼─┨
┃介况│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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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须的│ ┃
┃说情│ ┃
┃明况│ ┃
┃ │ ┃
┗━━┷━━━━━━━━━━━━━━━━━━━━━━━━━━━━━━━┛
注:1.凡涉及收费项目一律填报; 局长: 填表人:
2.“三乱”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均填写在须说明的情况栏。
c30750--011220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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