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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 文       号:劳社部函[2003]20号

  • 颁布时间:2003-01-30

  • 实施时间:2003-01-30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有关部门制定了8个配套文件。为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关心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良好氛围,部里定于2月下旬到3月下旬,利用1个月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再就业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配套文件,各地党委和政府也出台了符合本地实际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今年关键是抓落实、见成效。再就业工作涉及到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全面、完整、准确地宣传再就业有关政策,使所有的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政策,促进他们实现再就业;使街道社区和基层部门的同志尽快掌握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用人单位更好地运用政策,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努力使再就业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做好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中央和各地制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三)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会议精神的经验和做法,社会各界对再就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企业多渠道吸纳就业和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的典型。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切实做好再就业服务的典型。
三、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在活动期间开设固定栏目、版块及固定播出时间,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举办政策咨询活动。3月上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到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设立宣传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品,开展再就业政策咨询,同时结合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信息等活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同志要参加咨询活动,并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举办再就业政策培训。对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者进行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和讲解,使用人单位了解和熟悉相关政策,引导他们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四)统一宣传口径。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2002]9号)精神进行宣传,结合本地区情况加以细化。为了扩大宣传效果,请各地制作标语等宣传品,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张贴。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给予相应的经费和人员支持。
(二)宣传活动要讲求实效。要结合本地实际,侧重最需要明确的认识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答疑解惑。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继续做好宣传工作的设想和建议,于4月底前一并报部办公厅。
联系人:李红 吴渊渊
联系电话:(010)84202420
传 真:(010)84222454
E-MAIL:xinxichu@mail.molss.gov.cn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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