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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 文       号:财综[2003]56号

  • 颁布时间:2003-08-04

  • 实施时间:2003-08-04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
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林业厅(局),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目前,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过多过滥,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过重,已成为制约木材生产发展的突出问题。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乱收费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切实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调动有关方面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
准,决定对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各地区现行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包括林农(含集体林承包经营者)、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木材加工企业(简称“木材生产经营者”)在造林、育林、采伐、加工、销售及运输过程中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简称“收费”),均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木材生产经营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木材生产经营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也要进行归并或者取消。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及合并的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备案。
(二)政府性基金。各地区向木材生产经营者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现行涉及木材生产经营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2003年,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重新修订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将维简费并入育林基金,降低育林基金征收和提取标准。
(三)政府性集资。各地区向木材生产经营者征收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均属于乱集资,应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向木材生产经营者进行各种摊派。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越权出台的乱收费项目。主要是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立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木材生产经营行业管理费、乡镇管理费、联营管理费、林区道路养路费、预留造林更新费等收费项目。
(二)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批准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林业保护建设费。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森林资源补偿费(金)、自然保护区管理费、护林防火费、森工企业管理费、林业系统公司上缴管理费、林木种子调拨管理手续费、珍贵出口木材资源培植费、出口木片森林资源补偿费等项目。
(三)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的规定,落实取消林政管理费、林区管理建设费。同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的规定,落实取消植物检疫证费、允许进出口许可证书费。
对取消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或者将已公布取消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票据。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后,基层林业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对重点林区的财力困难县、乡,由省、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助。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对全国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监督抽查各地清理整顿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具体组织实施。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于2003年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哪些收费属于重复设置需要归并、调整。
(二)审核处理阶段,于2003年10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对本地区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包括归并)收费项目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阶段,于2003年11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各市、县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同时,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于2003年12月底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2003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情况,包括落实取消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情况、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状况等,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一式三份。
各级财政、价格、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以维护木材生产经营者权益,促进林业和经济发展。
20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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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内容有争议,处理方式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双方还没办理离婚登记,这时候离婚协议其实没生效,不用太着急。双方可以重新坐下来商量协议内容,针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修改、补充,商量好了再签一份新的离婚协议就行。 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有争议,男女双方要是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想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过要注意,法院审理时,如果没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就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可别随意反悔,得有合理理由才行。 要是对离婚协议里的子女抚养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可以先自己试着协商。像抚养权变更、抚养费调整这些问题,能达成新协议最好。要是协商不下来,也能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时,会把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来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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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过程中,对离婚协议内容有争议是常见的情况,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要是双方还没办理离婚登记,这时候离婚协议其实还没生效。就好比一份草稿,大家可以重新坐下来好好商量。对于有争议的地方,比如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养这些事儿,一起讨论修改、补充。等商量好了,达成一致意见,再签订一份新的离婚协议,这样新协议就更能体现双方的意愿。 而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要是对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有意见,男女双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不过法院不会随便就支持,会仔细审查。要是没发现当初签协议的时候有欺诈、胁迫这些情况,就会驳回起诉。所以打官司前得好好想想,有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这些问题。 要是对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双方可以先自己试着协商。比如觉得抚养权该变一下,或者抚养费要调整,大家心平气和地谈,达成新的协议最好。要是谈不拢,那就只能去法院了。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把孩子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实际情况。 给大家的建议是,遇到争议先好好沟通,能协商解决最好。如果要走法律途径,一定要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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