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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       号:国资法规[2003]123号

  • 颁布时间:2003-12-19

  • 实施时间:2003-12-19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
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国资法规[2003]123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要求,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四五”普法工作,提高中央企业职工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中央企业普遍开展了“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做好普法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前提,是企业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开展国际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是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是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公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依法推进的新阶段。在新的形势下,中央企业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加深对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规定、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和所出资企业的各项权利。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法自主经营,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近年来中央企业发生的大量法律纠纷案件看,其重要的原因,一是企业普法工作薄弱,致使一些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致使一些企业未能有效避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普法工作是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基础,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更好地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央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治企的水平。
二、建立健全普法工作制度,将普法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做好中央企业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要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一是组织制度。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把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列入企业工作和发展规划。二是学习制度。要建立中央企业负责人法制讲座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全员职工基础法律培训制度。要重点学习宪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会计法、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知识产权法以及《条例》等,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学法时间应当不少于30小时。三是责任监督制度。普法职责要分工明确,落到实处,监督内容应当包括学法、守法、用法的情况,逐步建立由于没有依法办事给企业和国有资产造成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四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加强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依法治企中的作用,做好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并逐步推行,不断完善企业法制建设。五是考核制度。包括对企业负责人法律知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考核;对特殊管理岗位任职培训和上岗的考核;对企业职工普遍提高法律意识的考核,做到学用结合,学考结合。六是经费保障制度。要切实落实普法所需经费,保证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要密切联系企业实际,注重工作实效
《条例》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央企业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要围绕依法维护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要加强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避免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中因没有依法办事给企业国有资产带来损失。做到决策有据、管理有序、经营规范、制度健全、将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中央企业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要结合企业各个岗位特点,因岗施教、分类指导、分业考核。如对财务、融资、税费、营销、土地、劳动、安全、质量、环保、专利、文档、保密等岗位人员,要根据专业和岗位需求,组织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学习与考核,做到突出重点,学以致用。对专业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补课,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四、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创新普法工作形式,普治并举,特别要讲求依法治企的效果。除运用法律讲座、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图片展览、法制专栏、刊物等形式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党校、行政学院等联合举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法律培训班,也可在其他培训项目的常规教学内容中加入法律知识的课程。要建立本企业经济纠纷案例档案,请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宣讲、以案释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等。普法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我委将在国资委网站上开设普法宣传专栏,结合中央企业普法工作情况进行宣传,并适时组织中央企业的负责人和专业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急需的法律知识进行培训。
五、加强对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的领导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的重视程度,决定着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水平的高低。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指出“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通知》提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国际经贸法律知识、企业管理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因此,企业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企业普法工作,带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做好企业普法和依法治企的前提。中央企业要将普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充分发挥普法工作机构的作用,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的需要,及时修订、落实本企业普法规划。各企业要做好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总结的汇报工作。普法工作机构要与其他机构相互协作,积极配合。要注意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普法目标,提出普法要求。要抓骨干,抓重点,抓试点,不断发现、总结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发挥各类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要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典型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宣传推广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所有者和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取得实效的范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为切实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委将对中央企业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进行调研,并适时召开中央企业“四五”普法和依法治企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运用法律手段为企业赢得效益、避免风险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同时为2005年全国“四五”普法的总结验收工作做好准备。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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