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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 文       号:劳社部发[2004]19号

  • 颁布时间:2004-06-17

  • 实施时间:2004-06-17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做好
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听取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稳步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好这项工作并妥善安置职工,有利于国防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快军工行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有利于保障部分困难军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和改善就业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在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帮助企业制订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协助企业办理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企业规范操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共同处理好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善后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加强审核,规范操作,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实施关闭破产的军工企业,要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军工企业关闭破产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的问题严格把关。对企业上报的职工安置方案,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的要求进行审核,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企业及军工集团公司协调,指导企业修改完善安置方案。对需要核实的问题,要逐项搞清。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关闭破产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费用问题,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军工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认真予以落实。要充分考虑军工企业的特殊困难,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解决好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对关闭破产军工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军工集团公司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进行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可与企业或军工集团公司签订补缴协议,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缴或在资产变现中予以清偿。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千方百计帮助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认真履行缴费义务,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失业调控,做好就业服务,努力促进再就业
妥善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是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本地区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积极为关闭破产军工企业提供各种支持和帮助,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关闭破产有效资产重组安置职工,实现从原有岗位到新岗位的平稳转移,尽可能减少转到社会的失业人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将国家制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再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引入到关闭破产军工企业中去。要对核工业矿山和地处三线的关闭破产军工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关闭破产军工企业中的再就业困难职工,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职工再就业。
五、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协调,加大跟踪和监控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经常深入军工企业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情况,建立健全职工安置工作信息资料库。进一步加大对职工安置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力度,加强工作协调,对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防治预案,对职工安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要及时报告。
要认真总结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好工作典型,指导企业开展工作。今年,各地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在本地区、本行业树立1―2个典型加以推广。典型经验材料请于9月底前报送劳动保障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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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生活里,可能会遇到签署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的情况。这份协议书要是符合法定有效条件,那可是能长期有效的。 咱先说说协议有效的条件。首先,签协议的人得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得能清楚知道自己在干啥、有啥后果,不能是那种啥都不懂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签协议得是自己真实的想法。要是有人用欺骗、威胁的手段,或者让你产生了重大误解,让你签了这协议,那就不是你真心想签的,这就不符合要求。最后,协议内容不能和法律、行政法规对着干,也不能违背咱社会的公序良俗,也就是不能干那些大家都觉得不道德、不合理的事儿。 只要这份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满足了上面这些条件,从签的那一刻起就生效了。不过呢,要是出现了一些法定能撤销的情况,像因为重大误解签的,或者有人用欺诈手段让你签的,你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能撤销的事儿那天起,在一定时间内去行使撤销权。要是超过了规定时间没去做,撤销权就没了,协议就继续有效。另外,如果协议里规定了一些解除条件,等这些条件达成了,协议就失效;要是规定了终止期限,期限到了,协议也就失效了。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签这种协议前,最好先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要是不确定可以找专业律师咨询,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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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签的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只要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那就是长期有效的。 2、协议有效的条件有:签协议的人得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协议的时候得是真心实意的,不能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这些影响当事人真实想法表达的情况;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3、要是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满足了上面这些条件,从签协议那一刻起就生效了。不过呢,要是出现了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况,像因为重大误解签的协议,或者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的协议等,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理由那天起的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要是没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就没了,协议就继续有效。另外,如果协议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达成时协议就失效;要是附了终止期限,期限到了协议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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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房产问题时,很多人会签订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那这种协议书的效力如何呢?其实,只要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它就是长期有效的。 有效要件主要有三点。一是签协议的人得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能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影响当事人表达真实想法。三是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满足这些条件,协议从签署时就生效了。不过,要是出现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因重大误解签的协议,或者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的,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那天起,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是没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就没了,协议继续有效。另外,如果协议附了解除条件,条件达成时协议就失效;要是附了终止期限,期限一到协议也会失效。大家签订这类协议时,一定要多留意这些要点。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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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的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就长期有效。 协议有效的要件有这些。一是订立协议的主体得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能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真实意愿表达的情况。三是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满足这些条件,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自签署时就生效。不过,要是出现法定可撤销情形,像因重大误解订立,或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等,当事人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若没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就消灭,协议继续有效。 另外,要是协议附了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协议就失效;要是附了终止期限,期限届满时协议就失效。所以签协议前要考虑清楚,出现可撤销情形要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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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的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要是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那就是长期有效的。 协议有效的条件有这么几个方面。首先,签协议的人得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说小孩或者精神病人就不具备签这种协议的能力。其次,签协议得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要是有人忽悠你签了放弃房产的协议,那这协议就可能有问题。最后,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只要协议满足这些条件,从签的时候开始就生效了。不过呢,要是出现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像因为重大误解签的协议,或者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的协议,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那天起,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是过了规定时间没行使,撤销权就没了,协议就继续有效。另外,如果协议附了解除条件,等条件达成了,协议就失效;要是附了终止期限,期限到了协议也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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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简单来说,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借着自己职务的便利,把公款挪为个人使用,干了违法的事儿,或者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去做赚钱的买卖,又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都不还,那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从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来看,如果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挪用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那就要按照刑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责任了;要是挪用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要是挪用公款去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没还,挪用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挪用金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就是“数额巨大”。 一旦被判定犯了挪用公款罪,处罚可不轻。一般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情节严重,就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还不退还,那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这里说的“情节严重”,包括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大,或者虽然数额没到巨大标准,但挪用手段很恶劣、多次挪用公款,还有因为挪用公款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损失等情况。 给大家提个醒,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千万别动挪用公款的歪心思。如果不小心陷入类似情况,要及时归还公款,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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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上的便利,把公款挪作个人使用。这里面有几种情况,一是拿去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去搞营利活动,三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都没还。 2、要是挪用公款供个人进行非法活动,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就得按照刑法以挪用公款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要是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那就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3、当挪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没还时,数额在5万元以上,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4、犯了挪用公款罪,一般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情节严重,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还不退还,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说的“情节严重”,包括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没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很恶劣;还有多次挪用公款;因为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况。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挪用公款罪涉及的金额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以更好适应不同时期的司法实践。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认定也可能会更加细化和完善,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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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要注意了,挪用公款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去做营利活动;三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而且超过三个月都没还。 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数额认定。如果是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就要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要是挪用公款去做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没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就是“数额巨大”。 一旦犯了挪用公款罪,处罚也不轻。一般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情节严重,会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挪用数额巨大还不退还,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这里说的“情节严重”,包括挪用数额巨大、手段恶劣、多次挪用,或者因为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遵守法律,别触碰挪用公款这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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