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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       号:国办函[2005]16号

  • 颁布时间:2005-02-17

  • 实施时间:2005-02-17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05]16号)
中编办、中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广电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粮食局、邮政局、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扶贫办、西部办、供销总社、国信办、纠风办、中储粮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牵头)负责提出实施意见。
(二)关于“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三)关于“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在春耕前提出方案并予以公布。
(四)关于“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五)关于“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六)关于“中央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商品量等因素,对粮食主产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和补助”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七)关于“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调整中央财政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比例,并通过其他经济手段筹集一定资金,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生产能力建设”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统计局、粮食局、中农办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八)关于“在稳定现有各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切实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九)关于“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要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关于“要尽快立法,把国家的重大支农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人民银行、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十一)关于“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二)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严格控制减免”的问题,由法制办、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较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新增资金主要安排在粮食主产区集中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问题,由财政部提出落实意见。
(十四)关于“搞好‘沃土工程’建设,增加投入,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工作力度,尽快建立全国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要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作为重点,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搞好田间工程建设,更新改造老化机电设备,完善灌排体系。开展续建配套灌区的末级渠系建设试点。继续推进节水灌溉示范,在粮食主产区进行规模化建设试点”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六)关于“从2005年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对农民购买节水设备实行补助的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七)关于“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发扬农民自力更生的好传统,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八)关于“国家对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十九)关于“要采取有效措施,在退耕还林地区建设好基本口粮田,培育后续产业,切实解决农民的长期生计问题,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西部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关于“要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形成稳定的投人增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一)关于“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抓紧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问题,由农业部、科技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事部、水利部、林业局、中编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二)关于“从2005年起,国家设立超级稻推广项目。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优先扶持优质高产、节本增效的组装集成与配套技术开发”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三)关于“加快改革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等部门尽快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四)关于“加大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五)关于“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加快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技工业用地对待”的问题,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建设部、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六)关于“鼓励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的问题,由邮政局牵头,会同工商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七)关于“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国信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八)关于“加快开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抓紧落实降低或免交车辆通行费的有关规定,并尽快实现省际互通”的问题,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纠风办、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九)关于“要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进出境检验检疫装备和检测技术水平,增强防范和处理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能力”的问题,由农业部、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环保总局、林业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农产品认证认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一)关于“加强农业发展的综合配套体系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二)关于“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西部办、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三)关于“通过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养殖小区。要增加投入,支持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关于“从2005年起,实施奶牛良种繁育项目补贴”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具体落实。
(三十五)关于“要抓紧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防疫技术支撑、动物防疫物质保障等系统”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就规划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后,尽快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三十六)关于“尽快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队伍,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等部门抓紧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七)关于“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扶持食品加工业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粮食主产区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建设仓储设施”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八)关于“尽快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转型的步伐”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九)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中农办、农业部、民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关于“逐步降低中西部地区对涉农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配套比例,不得采取加重农民负担的方式进行资金配套”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一)关于“继续加大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整合力度,鼓励以县为单位,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二)关于“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人事部、法制办、中编办、中农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三)关于“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金融总体改革方案”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部、中农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四)关于“抓紧制定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部等部门尽快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五)关于“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邮政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六)关于“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在完善运行机制基础上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拓宽业务范围”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七)关于“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中农办、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八)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九)关于“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关于“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问题,由保监会牵头,会同中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五十一)关于“各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采取补助、培训券、报账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五十二)关于“要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五十三)关于“搞好农村计划生育,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抓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的问题,由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工作要求
(一)制订计划,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实施意见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制订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认真加以落实。各牵头单位在2005年3月底之前将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实中央提出的农业和农村政策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技各自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特别是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有的政策措施需增加相关单位参与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报来后,国务院办公厅要负责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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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八岁争抚养权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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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取八岁孩子抚养权的时候,法院一般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也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想法。下面这些条件,在争取抚养权时可以重点考虑。 2、经济条件是很重要的一项。有稳定的收入和不错的经济状况,就能给孩子提供好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让孩子健康成长。 3、生活环境也不能忽视。能给孩子创造安全、稳定又健康的生活环境很关键。比如居住条件好、周边有丰富的教育资源、社区环境适合孩子成长等。 4、陪伴和教育孩子的能力也得重视。能多花时间陪孩子,关心孩子学习和心理成长,注重培养孩子良好品德和习惯的一方,在争取抚养权时更有优势。 5、自身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也会对抚养权归属产生影响。没有不良嗜好、品德好、行为端正的一方,更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6、因为孩子已经满八岁了,法院判决时会尊重孩子想法。所以平常要和孩子建立好亲子关系,让孩子愿意跟着自己生活。 争取八岁孩子抚养权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向法院证明自己能给孩子提供更有利的成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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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八岁争抚养权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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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满八岁后父母争取抚养权,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还会尊重孩子想法。下面这些角度,可以增加争取抚养权的胜算。 要保障孩子衣食住行、读书看病的花销,有稳定收入很重要,良好的经济状况是有力竞争力。自己也得留意一下居住环境,争取给孩子挑个舒适安全的住处,周边学校多、社区氛围好自然锦上添花。 孩子成长路上的陪伴和教育也不能少,能抽出时间陪孩子、关注孩子学习进步、重视孩子内心想法,还能培养孩子好习惯和优秀品德的一方,更能让法官认可。另外,自己平时也要注意言行,没有不良嗜好、品德高尚的人,更值得把孩子托付给他。 别忘了,八岁以上孩子的想法很受法院重视。所以,想让孩子跟自己一起生活,平时就得好好跟孩子相处,建立深厚感情。 争取八岁孩子抚养权是个综合考量的事儿。大家要从各个方面努力,让法院看到你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要是还有疑问,建议找律师好好咨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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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八岁争抚养权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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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八岁孩子抚养权,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同时尊重孩子意愿。以下是争取抚养权可参考的条件。 经济条件很重要,稳定收入和良好经济状况,能为孩子提供生活、教育和医疗保障,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生活环境也关键,要给孩子提供安全、稳定、健康的环境,比如居住条件好、周边教育资源丰富、社区适宜孩子成长。 陪伴与教育能力不可忽视,能给予孩子足够陪伴,关注学习和心理成长,注重培养品德和习惯的一方,争取抚养权更有优势。 自身品德和行为习惯也影响抚养权归属,无不良嗜好、品德良好、行为端正,更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因为孩子已满八岁,法院会尊重其意愿,所以平时要和孩子建立良好亲子关系,让孩子愿意跟自己生活。 争取八岁孩子抚养权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向法院证明自己能为孩子提供更有利的成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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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你想争取八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主要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同时也会尊重孩子自己的想法。下面这些方面是争取抚养权时可以考虑的条件。 经济条件很重要。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经济状况,才能给孩子提供好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让孩子健健康康地长大。要是你收入不稳定,可能就没办法很好地保障孩子的生活。 生活环境也关键。得能给孩子一个安全、稳定、健康的生活环境。像居住条件好,周边学校多、教育资源丰富,社区环境也适合孩子成长,那肯定更有优势。 陪伴与教育能力也不能忽视。你得有时间陪伴孩子,关心他们的学习和心理成长,注重培养孩子的品德和习惯。这样孩子才能更好地成长,法院也会觉得把孩子交给你更合适。 自身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也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没有不良嗜好、品德好、行为端正,才能给孩子树立好榜样,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更有利。 因为孩子已经满八岁了,法院会尊重他们的意愿。所以平时要和孩子建立好的亲子关系,让孩子愿意跟你一起生活。 争取八岁孩子的抚养权,要把这些方面综合起来考虑,让法院看到你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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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夺八岁孩子抚养权时,法院会把孩子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来做判决,同时也会认真考虑孩子自己的想法。下面是一些争取抚养权时可以考虑的方面。 经济条件是很重要的。稳定的收入意味着能给孩子提供好的生活,让孩子有学上、能看病,健康快乐地长大。要是你收入稳定,就有更大机会让法院觉得你能给孩子好的物质保障。 生活环境也不能忽视。安全、稳定又健康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非常关键。像住的地方宽敞舒适,周围有好学校,社区环境也适合孩子玩耍,这样的环境能让孩子更好地生活和学习。 陪伴和教育孩子的能力也很重要。能经常陪着孩子,关心他们学习和心里想法,帮他们养成好品德和习惯的家长,在争取抚养权时更有优势。 自身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也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没有不良嗜好,品德好、行为端正的家长,能给孩子树立好榜样,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因为孩子已经八岁了,法院会尊重他们的意愿。所以平时要多和孩子相处,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让孩子愿意跟你一起生活。 法律建议:在争取抚养权过程中,要收集能证明自己经济实力、生活环境优势、陪伴教育能力以及良好品德的证据。比如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孩子的学习记录等。同时,要避免在孩子面前说对方坏话,以免影响孩子的心理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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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和对方签了离婚协议后遭遇对方不配合过户的情况,要知道法律是支持咱们维护自身权益的。离婚协议在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后就正式生效,要是对方不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这其实就是违约行为,就跟答应好的事儿却没做到一样。 如果是协议离婚,等离婚协议生效了,但对方就是拖着不配合过户,咱们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协议完成过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要是对方在判决之后还不行动,那咱们就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时候,法院会给相关部门发通知,强制完成过户手续。 要是通过诉讼离婚,而且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里已经写清楚房产过户的事儿了,对方却不履行,咱们就可以拿着这些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准备走法律程序的时候,一定要把证据收集好。像离婚协议、离婚证、和房子有关的各种资料,这些都能证明协议是有效的,对方确实没按约定办事。另外,诉讼是有时间限制的,要是超过了这个时间,可能就没办法胜诉了,所以得留意别错过。 遇到对方不配合过户别慌,依靠法律途径,就能让对方履行义务,保护好自己该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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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不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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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了离婚协议后,要是对方不配合过户,可以按下面的办法来处理。离婚协议在双方办完离婚登记就生效了,要是对方不按照协议去办理过户,这就属于违约行为。 2、要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生效后,要是有一方不肯配合过户,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里关于过户的约定来做。法院判决之后,如果对方还是不履行,那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给相关部门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完成过户手续。 3、要是诉讼离婚,而且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已经明确了房产过户的事情,对方不履行的话,就可以直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得把相关证据收集好,像离婚协议、离婚证、房产相关资料这些,用来证明协议是有效的,以及对方没有履行义务。另外,得留意诉讼时效,别因为超过时效而没办法胜诉。通过法律途径能强制对方履行过户义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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