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       号:国办函[2006]13号

  • 颁布时间:2006-02-10

  • 实施时间:2006-02-10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06〕13号)
国务院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关于“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抓紧制定将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标准农田”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四)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五)关于“把农业科研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六)关于“要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中农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七)关于“深入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八)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工作,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和饲料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问题,由农业部、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供销总社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九)关于“2006年要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的问题,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纠风办等部门抓紧提出实施意见。
(十)关于“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加快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和粮食产业带,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品质和生产效益”的问题,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一)关于“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供销总社、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二)关于“继续执行对粮食主产县的奖励政策,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县的奖励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关于“大力发展畜牧业,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规模,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安排专项投入支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四)关于“要加强动物疫病特别是禽流感等重大疫病防控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突发疫情应急机制,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基层兽医队伍”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林业局、中编办、人事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五)关于“各级财政要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并可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六)关于“通过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切实解决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资金不足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七)关于“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八)关于“制定相应的财税鼓励政策,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农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九)关于“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关于“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的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一)关于“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二)关于“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在春播前提出方案并予以公布。
(二十三)关于“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继续增加扶贫投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益”的问题,由扶贫办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四)关于“加快发展节水灌溉,继续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五)关于“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逐步扩大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规模”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六)关于“要大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科学施用化肥,引导增施有机肥,全面提升地力。增加测土配方施肥补贴,继续实施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七)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西部开发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八)关于“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总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九)关于“从2006年起,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三十)关于“要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强化面向农村的广播电视电信等信息服务,重点抓好‘金农’工程和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国信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关于“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二)关于“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逐步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问题,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三)关于“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的问题,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四)关于“2006年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五)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六)关于“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七)关于“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不断增加投入”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八)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卫生部、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九)关于“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关于“积极扩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和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范围”的问题,由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一)关于“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由民政部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二)关于“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2006年,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三)关于“2006年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完善涉农税收优惠方式,确保农民直接受益”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四)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费用全部减除,农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五)关于“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尽快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六)关于“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邮政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七)关于“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四十八)关于“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的问题,由保监会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法制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九)关于“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纠风办、财政部、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二、工作要求
(一)制定计划,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实施意见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认真予以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在2006年3月底之前将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实中央提出的农业和农村政策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特别是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落实有关的政策措施需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报来后,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日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劳动节法定假期是几天

劳动节法定假期是几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5.1和5.2日被确定为劳动节法定节假日。企业和机构在这2天若安排员工休息,员工可享受带薪休假;若安排员工工作,则需支付至少三倍于正常工资的报酬。这一规定旨…

查看更多>>
宜昌谭冬律师

宜昌谭冬律师

46分钟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律图广西律师

律图广西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判决抚养费数额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通常按其月总收入的20% - 30%比例给付。要是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能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上述比例来确定。要是存在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法院确定抚养费时,会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像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父母双方负担能力,比如收入、财产状况;还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比如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高,抚养费数额相对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低些。 抚养费一般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随着子女成长,实际需要可能改变,子女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一方提出超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遇到抚养费相关问题,可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小时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律图南宁律师

律图南宁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判决抚养费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有固定收入,给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是月总收入的20% - 30%。要是同时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能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要是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数额会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再参照上面说的比例来确定。要是有特殊情况,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能提高也能降低。 法院确定抚养费时主要看三方面。一是子女的实际需求,像日常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包括收入和财产状况。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比如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高,抚养费可能就给得多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会少一些。 抚养费一般要定期给,条件允许的话也能一次性付清。要是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找不到人了,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折抵抚养费。而且随着孩子长大,实际开销可能有变化,孩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只要要求合理就行。

2小时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南宁法务律师

南宁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判决抚养费数额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要把好多方面都考虑进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要是有固定收入,给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每个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来给。要是同时要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这个比例可以提一提,但通常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要是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给多少就可以按照当年的总收入,或者相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考上面说的那个比例来确定。不过生活里总有特殊情况,要是遇到了,抚养费的比例也能适当变一变,高或者低都有可能。 法院确定抚养费的时候,得看孩子在生活、教育、医疗这些方面的实际花销,也就是孩子真正需要多少钱。同时,还得看看父母双方有没有能力给,这就得瞧瞧他们的收入、财产情况。另外,当地的生活水平也得考虑进去。比如说在经济好的地方,生活成本高,那抚养费可能就给得多一些;要是在经济没那么好的地方,抚养费就会少一点。 抚养费一般是定期给的,要是条件允许,也能一次性给清。要是有一方没收入或者找不到人了,就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抵抚养费。孩子在一天天长大,需求也会变,当孩子有了新的合理需求,就可以跟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父母双方最好提前把抚养费的事儿商量好,白纸黑字写下来,避免以后产生纠纷。要是真有了矛盾,也别慌,可以找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咨询。

4小时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广西法务律师

广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法律判决里的抚养费数额,要综合考虑好多因素来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有稳定的收入,抚养费通常能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这个比例来给。要是要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点,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要是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考上面说的比例来确定。要是有特殊情况,这个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3、法院确定抚养费的时候,会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像生活、教育、医疗这些方面的费用;也会看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比如收入、财产情况等;还会考虑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就拿经济发达地区来说,生活成本高,抚养费数额可能就会相对高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抚养费数额就会低一点。 4、抚养费一般是定期给,要是有条件也能一次性给。要是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找不到人了,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抵抚养费。随着孩子长大,实际需求可能会有变化,孩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5小时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确定孩子抚养费给多少,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法律规定,抚养费数额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是月总收入的20% - 30%。要是养两个及以上孩子,比例能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就按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这个比例来定。要是有特殊情况,比例也能上下调整。 法院判抚养费时,会看孩子实际需要,像生活、教育、医疗这些方面的费用;还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比如收入、财产情况;同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高,抚养费会多些,欠发达地区就少些。 抚养费通常定期给,条件允许也能一次性给。要是一方没收入或者找不到人了,就用他的财物来抵抚养费。孩子慢慢长大,开销可能变化,必要时孩子可以找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合理的抚养费。

46分钟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离婚纠纷里,要是一方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另一方一般是能再起诉的。在打民事官司时,原告撤诉就相当于主动放弃了这次起诉,整个诉讼流程也就结束了。 对于离婚案件,法律有特别的规定。要是原告撤诉或者被按照撤诉处理,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前提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就会按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来处理,法院不会受理。不过要注意,这个规定是专门针对原告的。 另一方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离婚的权利不会因为对方撤诉就没了。简单来讲,就算一方起诉后又撤了诉,但另一方要是觉得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离婚条件,随时都能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只要满足起诉条件,比如有明确的要起诉的对象,有具体的诉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等,法院就会立案。 所以,如果另一方觉得婚姻已经无法继续,不用受对方撤诉的影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要不要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是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件,也可以先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避免走弯路。

1小时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律图法务在线律师

律图法务在线律师 最近回复:

1、要是有一方先去法院起诉离婚,后来又撤诉了,一般情况下另一方是能去起诉离婚的。 在打民事官司的时候,原告撤诉就相当于把这次的起诉撤销了,整个诉讼流程也就结束了。就拿离婚案子来说,法律有规定,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来处理的离婚案子,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去起诉的,会按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法院不会受理。不过呢,这个规定是只对原告有用。 2、另一方是有独立诉讼资格的主体,对方撤诉并不会影响其起诉离婚的权利。这就是说,就算一方起诉之后又撤诉了,但要是另一方觉得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满足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随时都能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离婚。 3、法院在接到起诉后,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比如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就会立案受理。所以,另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要不要再次起诉离婚。

3小时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律图白城律师

律图白城律师 最近回复:

在离婚诉讼里,常有人疑惑:一方起诉后又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答案是肯定的。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意味着本次起诉撤回,诉讼程序结束。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比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处理,不予受理。不过,这个限制是针对原告的。 而另一方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离婚的权利不受对方撤诉影响。即便一方起诉后撤诉,只要另一方觉得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随时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时,会依据法律审查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比如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就会立案。所以,另一方完全能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4小时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吉林法务律师

吉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方起诉离婚又撤诉,另一方一般能再起诉。在民事诉讼里,原告撤诉意味着撤回此次起诉,诉讼程序就终结了。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没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处理,法院不予受理,不过这规定是针对原告的。 另一方是独立诉讼主体,起诉离婚的权利不受对方撤诉行为限制。即便一方起诉后又撤诉,只要另一方觉得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起诉离婚法定条件,随时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时会按相关法律规定审查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比如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法院就会立案受理。所以,另一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起诉离婚。

5小时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要是一方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了,另一方一般是能再起诉的。在打民事官司的时候,原告撤诉就相当于他撤回了这次起诉,诉讼程序也就结束了。 针对离婚案件,法律有规定,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来处理的,同时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之内又起诉的,就会按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规定,法院不会受理。但要注意,这个规定是只针对原告的。 而另一方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离婚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对方撤诉而受到限制。这意味着,就算一方起诉后又撤诉,只要另一方觉得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符合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随时都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的时候,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审查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会立案。比如,得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所以,另一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要不要再次起诉离婚。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