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金[2006]118号
颁布时间:2006-12-07
实施时间:2006-12-0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
(2006年12月7日 财政部财金[2006]118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创新的支持,进一步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作用。要主动贴近市场,深入了解企业需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不断改善服务,加强保险新产品的开发,完善业务种类,积极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收汇保障。
二、要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提供保险保障。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适当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加快承保和理赔工作的速度。进一步推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扩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
三、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宣传。要向高新技术企业广泛推介出口信用保险,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增强国际竞争力。
四、要强化海外风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和商账追收经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商账管理等全方位服务。
五、要加强同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反映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增强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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