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8]67号
颁布时间:2008-09-10
实施时间:2008-09-1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7号 2008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xx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41.27亿元,直接转计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