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中钢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许可[2009]1170号
颁布时间:2009-11-10
实施时间:2009-11-1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中钢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170号)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关于申请豁免履行对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报告》(中钢综〔2009〕14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公司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451,733股股份,及子公司中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729,950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该公司143,612,050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0.76%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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