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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

  • 颁布单位:教育部,公安部

  • 文       号:教基一函[2011]17号

  • 颁布时间:2011-12-08

  • 实施时间:2011-12-0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
(教基一函[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消防法》有关要求,教育部、公安部决定依托现有资源联合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在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意义和要求
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要求,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对现代公民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其中消防安全教育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引导中小学生正确认识生命,培养学生珍惜、尊重、热爱生命的态度,增强对生活的信心和社会责任感,已经成为国民教育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仅需要在学校内开展,更需要组织学生到社会资源中亲身体验和实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发挥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资源优势,共同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要通过专题讲座、宣传展览、演练,以适合不同年级学生认知水平的体验和实践方式,生动地向中小学生讲解安全的重要性。还要通过开展不同的实践活动,传授安全常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中小学生将知识学习与实践体验紧密结合,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二、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1.以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主要功能,有适合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消防常识电脑查询系统,有火灾案例、消防常识图片展板和声像播放设备及消防宣教片等消防科普设施条件。
2.有适合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设施设备,有针对青少年学生特点设计的参观路线、有供中小学生体验感受、动手操作的火灾报警、逃生自救、灭火器使用等内容和活动方案。
3.有固定的开放时间,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讲解人员,免费开放。
4.增强学生对消防职业和消防精神的了解,在消防队(站)安排学生参观了解消防官兵一日生活制度及部队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等情况;了解各类消防车、消防装备器材的功能;组织学生参观中队的荣誉室,了解消防官兵灭火救援事迹等。
5.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向学生讲清与实践内容相关的操作程序、安全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建立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建设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基本模式是依托现有资源,如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队(站)的资源,与学校相关课程或专题教育活动相结合,形成可供学生参观活动的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配合和帮助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教育规律和特点,建设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督促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就近就便与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立联系制度,制订参观实践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活动。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与就近的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立联系制度,制订课外参观实践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活动,确保所有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均能一次或多次参加实践活动。各类学校要派遣优秀老师与申请成为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部门、单位共同开发教育内容,设计教育活动和流程;要根据《课程标准》和相关主题教育的内容,配合基地设计消防安全教育的社会实践课程内容、结合课内德育及化学、科学、安全等课程内容开展实地教学活动或主题教育活动,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设计相应的参观路线和实践活动方案。统筹规划本地区中小学校到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实践活动的规划、时间表,有序安排学生开展实践活动。凡是纳入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参观社会实践活动,教育部门应在教育经费中予以保证。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本行业中选择优质的社会教育资源,其要具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硬件和软件条件,保证学生安全,便于学生感受和动手实践。要发动当地和所属的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或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功能设施,与当地教育部门一起开发安全教育的活动方案,制订组织工作方案,使之符合上述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本地区《“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标准》,在基地的基础条件、内容设置、活动形式、时间安排、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提出要求。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供中小学就近就便选择。并协调实践基地单位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中小学生的参观实践活动给予支持。
符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要求的机构,在当地教育部门的支持下,成为当地社会实践资源单位,可向教育部、公安部申报,经教育部和相关部委审核后命名为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第一批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申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各地公安厅(局)会同当地教育厅(教委),按照申报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分别向公安部消防局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报送《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附上该实践基地开发的教育活动方案和组织工作方案,由公安部和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挂牌、命名。教育部、公安部将定期对综合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活动开展出色的学校和基地进行表彰。
各地在申报或建设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工作中,如有不清楚的具体事项可与公安部消防局或与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联系。
公安部消防局
联系人:彭楠
电 话:010-66267669
传 真:010-66267709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联系人:王婷婷
电 话:010-66096412
传 真:010-66097873
附件: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
基地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邮编: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展示开放面积:
年开放天数:
年受众人次:
能为中小学生活动提供的条件:
基本情况(包括正式对外开放的时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以及平均每年开放的天数、参加活动的人数、活动效果等内容):
省教育部门、消防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公安部消防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此表一式三份,可以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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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里,一岁半宝宝的抚养权归属是大家很关心的事儿。法院判决时,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一般情况下更倾向把孩子判给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对母亲在生理和情感上的依赖都很强,母亲抚养对孩子的成长和发育更有好处。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抚养权可能会判给父亲。要是母亲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适合和她一起生活;或者母亲有能力抚养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又要求孩子跟自己生活;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导致孩子确实不适合跟母亲生活,在这些情况下,父亲就有可能拿到抚养权。 另外,如果父母双方商量好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且这样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好的影响,法院也会同意。 要是遇到抚养权问题,父母最好先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好好协商。要是协商不下来,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建议父母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多考虑孩子的感受和需求,尽量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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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案件里,涉及一岁半宝宝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一般会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来判决,大多时候会倾向把抚养权判给母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由于这个阶段的孩子在生理和情感上对母亲的依赖更大,母亲抚养更有助于孩子成长和发育。 2、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抚养权也可能会判给父亲。像母亲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适合和她一起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孩子跟自己生活;还有其他导致孩子确实不适合跟母亲生活的情况。 3、要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让不满两周岁的孩子由父亲直接抚养,并且这对孩子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法院也会认可。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父母要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去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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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岁半宝宝的抚养权归谁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法院判决时,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更倾向于把抚养权判给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在生理和情感上的依赖更强,母亲抚养对孩子的成长和发育更有利。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抚养权也可能判给父亲。比如母亲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适合和她一起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孩子跟自己生活;还有其他导致孩子确实不适合跟母亲生活的原因。 要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让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法院也会支持。 父母处理抚养权问题时,要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先进行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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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岁半宝宝的抚养权归属,法院一般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通常倾向判给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由于这个阶段孩子对母亲在生理和情感上依赖更强,母亲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发育。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时,抚养权可能判给父亲。像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 要是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法院会予以支持。处理抚养权问题,父母应从孩子利益出发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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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涉及一岁半宝宝的抚养权归属,法院一般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通常会倾向于把抚养权判给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在生理和情感上的依赖更强,母亲抚养对孩子的成长和发育更有利。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抚养权也可能判给父亲。比如母亲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适合和她一起生活;母亲有条件抚养孩子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又要求孩子跟自己生活;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导致孩子确实不适合跟母亲生活。 要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让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且这样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法院也会支持。 所以,父母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要多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去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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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是妻子精神出轨还不认错,有好几种办法能处理。先跟妻子好好谈一谈,开诚布公地说说。打听打听她精神出轨是为啥,有啥想法。也把自己心里咋想的、希望咋样,跟她说明白。瞅瞅能不能把这段关系修复好,重新建立起信任。这招儿比较温和,最好先试试。 2、要是沟通没啥效果,你觉得这婚姻也过不下去了,那就考虑收集点证据。虽说精神出轨在法律上没有明明白白的规定,也没有直接后果,但像是聊天记录、邮件啥的,能证明她在感情上没守住婚姻忠诚的材料,等以后分财产、争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可能会成为证明她有错的参考。 3、要是决定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能打官司离婚。协议离婚就是两口子在分财产、孩子抚养这些事儿上商量好,签个离婚协议书,然后去婚姻登记处办离婚手续。要是商量不拢,那就上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的时候,可以把收集的证据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更照顾孩子、女方和没过错那一方的原则来分财产。要是因为对方精神出轨,你心里受了伤害,在打官司离婚的时候,还能要求对方给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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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妻子精神出轨还不认错,该怎么处理呢?有几个办法可以试试。 首先可以和妻子好好谈一谈,心平气和地了解她精神出轨的原因,也把自己心里的感受和对婚姻的期望告诉她,看看能不能修复感情,重新建立信任。这是比较温和的处理方式,能不走到离婚那一步最好。 要是沟通没用,你觉得这婚姻过不下去了,那就可以开始收集证据。虽然法律上对精神出轨没有明确规定和直接后果,但像聊天记录、邮件这些能体现她感情偏离婚姻忠诚的东西,在处理财产分割、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时候,能证明她在婚姻里有过错。 如果决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得就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养这些问题商量好,签好离婚协议书,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手续。要是商量不拢,就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到时候把收集的证据交给法院,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分割财产。而且,如果因为她精神出轨让你精神受了伤害,还能在离婚诉讼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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