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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的通知_全文

  •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商务部

  • 文       号:财会[2012]8号

  • 颁布时间:2012-05-02

  • 实施时间:2012-05-10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的通知
(财会[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德勤华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规范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促进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制定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现予印发,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
财政部
工商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
证监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促进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合作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本方案所称本土化转制,是指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合作设立时所作承诺实现本土化,并在合作到期日之后或自愿在合作到期日之前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批、评估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有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合伙人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有25名以上符合本方案下列条款规定的合伙人、100名以上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及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出资。
前款所称合伙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5周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自行约定退伙年龄,可以为60周岁或其他适当的年龄,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业务的经历,其中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法定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未因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拒绝批准或者撤销注册。
第六条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
(四)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五)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第七条 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资格但持有财政部认可的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所在职业团体(如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行业惩戒。
(三)有取得财政部认可的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后最近10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方案第五条第三项所列业务的工作经验,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5年。
(四)至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日(即财政部核发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日,下同),该类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比例及其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最高决策管理职能的其他类似机构,下同)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0%;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类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比例及其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35%;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类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比例及其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5%;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类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比例及其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五)年龄不低于40周岁,但不得超过65周岁。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土化转制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资格但持有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具体条件,遵照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会计服务市场政府间互惠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既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资格,也不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可以担任履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职责的合伙人,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类合伙人应当持有财政部认可的、与履行其管理职责相关的其他专业资格,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该类合伙人只承担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管理职责。
(三)该类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比例及其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3%。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土化转制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该类合伙人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具体条件,遵照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符合本方案第五条或第七条的规定,其中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 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其所有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伙人的累计表决权自设立批准日起均不得超过40%;至2017年12月31日,前述累计表决权不得超过20%。
第十一条 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下同)的,除满足前述条款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三)有最近10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方案第五条第三项所列业务的工作经验,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8年。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满足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自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日起,其首席合伙人剩余任期在3年以内的,可以由其继续担任首席合伙人;任期结束后,其继任者必须满足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2011年10月后作出的延长该首席合伙人任期的决定在财政部审批时视为无效。
(二)自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日起,其首席合伙人剩余任期在3年以上的,其必须在3年内达到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3年后未能达到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的,应当由满足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人士担任首席合伙人。
(三)自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日起,其首席合伙人因故提前终止首席合伙人任期的,其继任者必须满足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第三章 转制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总所沿用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字号,名称统一为“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后,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财政部办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制申请书(详见附表1)。
(二)董事会和合伙人会议关于实施本土化和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决议。
(三)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2)。
(四)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其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应提供该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如香港会计师公会的确认文件)。
(五)合伙人执业情况证明和行政处罚情况证明(出具方式参照《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财会[2011]7号)执行)。
(六)合伙协议。
(七)经其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八)合伙人出资额验资报告。
(九)主要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十)对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保证以适当方式追究或承担其执业责任(详见附表3)。
(十一)能证明本方案有关合伙人资格条件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合伙协议可以参照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会协[2011]104号)。
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对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财政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姓名;
3.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的姓名;
4.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场所;
5.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
财政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手续。
除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的登记机关由工商总局调整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登记机关维持现状,其注销及设立登记仍由转制前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各分所持总所的财政批复文件到财政部办理变更手续;持总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到分所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分所名称统一为“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区划(或中心城市)+分所”。
本土化转制过渡期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本土化转制评估结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截至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基本情况备案表(详见附表4)和合伙人情况备案表(详见附表5)。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由财政部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通报或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含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等)相应延续,原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类文件档案应当妥善保存,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或以任何方式带离出境。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自合作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提前终止合作期的,应当向财政部、 商务部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董事会关于提前解散事务所的决议以及事务所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财政部、商务部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事务所解散的批件。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董事会确认后,报送商务部,同时缴销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汇出境外或者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清算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持财政部的转制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后,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新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清算。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所称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财政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人。
本方案所称本土化转制过渡期,是指自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合作到期日在2012年12月31日之后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自向财政部提交转制申请书之日起,比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本土化转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之前,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持续经营,其业务开展及其他合法权益应予维护。
附件1: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请书
拟设立事务所
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
首席合伙人
合伙人总数
合伙人以外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数量
合伙人以外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
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数量
其他从业人员数量
主要经营场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全体合伙人申请及保证
我们申请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60日之内办理完毕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手续。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全体合伙人签名:(见合伙人签名页)
年 月 日

附1(续):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请表

合伙人签名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或其他身份证明编号)
签名

(注:可另附页)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会计事务所名称:
序号
合伙人姓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其他专业资格证书
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证书类型及编号
最后一次通过所属行业协会检查时间

首席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签字。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在每页加盖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由拟任首席合伙人签名。
附件3:
合伙人承诺函
合伙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国籍
身份证明类型
及编号
专业资格类型
及编号
专业资格证书颁发机构及颁发时间
合伙人承诺内容
本人郑重承诺:担任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期间,自觉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规范,自愿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本人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保证内容
我所申请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姓名)拟担任合伙人。对于该合伙人执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证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追究或承担其执业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函适用于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
附件4: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截至20 年12月31日)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首席合伙人姓名
出生年月
国籍
专业资格证书类型及编号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其他专业资格证书后连续执业时间(年)
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时间(年)
任本所首席合伙人的起始年月

首席合伙人签字: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备案表
(截至20 年12月31日)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序号
姓名
国籍
出生年月
专业资格证书类型及编号
前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其他专业资格证书后连续执业时间(年)
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间(年)
担任合伙人的起始年月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首席合伙人签字: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注:国籍按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详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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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铺交易里,违约金问题让不少人头疼。那么商铺违约金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违约金数额一般是由交易双方自己商量确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家既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给对方付一笔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约定计算因违约造成损失赔偿额的办法。 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太多,也能请求适当减少。在实际判案时,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来衡量。一般来说,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就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要是双方没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就得赔偿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能拿到的利益,但这个赔偿不能超过违约方签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家在处理商铺违约金问题时,要多留意这些规定,避免自身权益受损。遇到复杂情况,也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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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商铺违约金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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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违约金数额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能约定一方违约时,按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能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要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司法实践里,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通常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要是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商铺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后续纠纷。若遇到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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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违约金数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来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要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违约金;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高很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判断违约金是不是过高,一般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通常来说,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就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要是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的一方要赔偿守约方因为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这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不过,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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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铺交易里,违约金的事儿很重要。一般来说,商铺违约金数额是由买卖双方自己商量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是一方违约了,双方既可以约定给个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约定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办法。 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少,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把违约金调高;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太多,当事人也能请求适当降低。在实际判案时,判断违约金是不是过高,得看实际损失,还要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一般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就会被认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要是双方没约定违约金,违约的一方就得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这里面包括合同正常履行能拿到的利益。不过,赔偿不能超过违约方签合同时能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损失。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在签商铺合同的时候,最好把违约金的事儿说清楚,写明白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这样能避免以后出现纠纷。要是真遇到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别慌,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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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商铺违约金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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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违约金给多少,一般是由签合同的双方自己商量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签合同的人可以规定,要是有一方违约了,得根据违约的情况给对方赔一笔钱,也能商量好因为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怎么算。 2、要是双方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把违约金调高;要是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太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降低。在实际的司法案子里,判断违约金是不是定得太高,一般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再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有没有过错以及大概能得到的收益等情况,按照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来判断。一般来说,违约金要是超过实际损失的30%,就可以认为是“高得过分”了。 3、要是合同里没说违约金的事,违约的那一方就得赔偿对方因为违约受到的实际损失,这其中还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能拿到的好处,但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合同时能想到或者应该能想到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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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对方怎么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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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交通事故起诉对方可按这些步骤操作。 先收集证据,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明确双方责任;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资料,可证明伤者受伤情况;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费用凭证,是索赔重要依据;受损车辆的维修发票、评估报告等财产损失相关材料也得准备好。 然后确定被告,要是对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通常要把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列为共同被告。 接着撰写民事起诉状,里面要有原被告双方基本信息,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比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还要详细说明事实与理由,也就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情况。 之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是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按被告人数准备副本。 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期间双方按法院通知参加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最后等法院判决,按判决结果执行。若对方不履行判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要注意,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三年,得在规定时效内起诉,不然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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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交通事故起诉对方,按照下面步骤来做。 第一步是收集证据。这包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能明确事故双方责任;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资料,能证明伤者受伤情况;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费用凭证,这是索赔的关键;还有受损车辆的维修发票、评估报告等财产损失相关材料。 然后要确定明确的被告。要是对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通常要把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一起列为被告。 接下来得撰写民事起诉状。里面要写清楚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像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还要详细说明事实与理由,也就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情况。 之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是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时要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并且按照被告人数准备副本。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在这个过程中,双方要根据法院通知参加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最后就等法院判决,然后根据判决结果执行。要是对方不履行判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一定要在规定的时效内起诉,不然可能会丧失胜诉的权利。

5小时前

交通事故起诉对方怎么搞

南充法务律师

南充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遇到交通事故想起诉对方,下面这些步骤可得留意。 先得收集证据,这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重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明确双方责任的关键,有了它,谁该承担多少责任一目了然。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资料,能清楚说明伤者的受伤情况。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费用凭证,是索赔的有力证据。受损车辆的维修发票、评估报告,能证明财产损失情况。 确定被告也不能马虎。要是对方车辆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保险公司和肇事方都得列为被告,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然后要写好民事起诉状。里面得有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诉讼请求要具体,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都要写清楚。还要详细说说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情况。 准备好这些,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了。一般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能受理。起诉时要带上起诉状、证据材料,并且按照被告人数准备副本。 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在这个过程中,双方要根据法院通知参加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最后就等法院判决,然后按照判决结果执行。要是对方不履行判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里要特别提醒,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一定要在这个时间内起诉,不然可能就没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6小时前

交通事故起诉对方怎么搞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要是打算就交通事故起诉对方,得这么做。先收集证据,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能帮咱们分清双方在事故里的责任;医院给出的诊断证明、病历还有检查报告这些医疗资料,能说明伤者伤得咋样;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费用凭证,这可是索赔的关键;还有受损车辆的维修发票、评估报告等,这些和财产损失有关的材料也得收集好。 2、得确定好被告是谁。要是对方车辆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一般得把保险公司和肇事的人都当成被告一起告。 3、写一份民事起诉状。里面要写清楚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明确提出具体的赔偿要求,比如让对方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这些损失,还得详细说说事故是咋发生的,责任是咋认定的。 4、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常是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的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要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并且按照被告的人数准备好副本。 5、法院受理案子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在这个过程中,双方要按照法院的通知参加庭审,在法庭上拿出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还能进行辩论。 6、等着法院判决,然后按照判决结果执行。要是对方不按照判决办事,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一下,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一定要在这个时间内起诉,不然可能就没办法胜诉了。

7小时前

交通事故起诉对方怎么搞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遭遇交通事故想起诉对方,该怎么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要收集证据,这是索赔的关键。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分清双方责任;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医疗资料,可证明伤者受伤情况;医疗费、交通费发票等费用凭证,是索赔依据;受损车辆的维修发票、评估报告等,能证明财产损失。 接着确定被告,如果对方车辆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要把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一起列为被告。 然后撰写民事起诉状,写清楚原被告信息、具体的赔偿请求,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还要详细说明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情况。 之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都可以。起诉时带上起诉状、证据,按被告人数准备副本。 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双方要按通知参加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最后等法院判决,按结果执行。要是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是三年,要在这个时间内起诉,不然可能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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