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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 文       号:安监总厅培训[2012]112号

  • 颁布时间:2012-08-20

  • 实施时间:2012-08-20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198号)要求,现将2012年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考试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
二、培训考试内容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程序,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及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三、培训组织
2012年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组织,采取学员网络自学互学和集中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学员网络自学互学阶段。
1.自学时间:9月3日至10月19日。
2.学习方式:学员凭报名后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网站(www.sset.org.cn)“网络课堂”,按照规定进度安排(详见附件1)进行相应课程学习。登录学习过程中如遇到网络技术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翁立佳,010-64463015)。
(二)集中面授辅导阶段。
1.面授时间:10月21日至26日(20日报到)。
2.学习地点:中国煤矿工人庐山疗养院(地址:江西省庐山大林沟路62号;联系人及电话:***洪,0792-8282000〈总机〉、13979230250)。
3.报到当日在九江火车站安排接站,需要接站的学员请提前将车次告知中国煤矿工人庐山疗养院(联系人及电话:吴文萍,13979230015)。
四、考试考核
学员考核由网络自学考核和集中面授考核两部分组成,总成绩100分,70分合格。其中,网络自学考核包括网络课程学习进度考评和学习内容在线测试两部分,占总成绩的40%;集中面授考核包括考勤、作业、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考核合格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报名,于8月24日前将《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报名汇总表》(见附件2)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及电话:尚丽娜、张庆国,010-64463627、64463981、64463870〈传真〉),同时将表格及学员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电子版发送至zyapzx@163.com。
(二)请学员报到时提交《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证申请表》(见附件3)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培训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集中面授期间食宿费自理。
附件:
1.网络自学进度安排表
2.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报名汇总表
3.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证申请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8月20日
附件1:
网络自学进度安排表
时 间
学习内容
学时
自学方式及参考资料
9月3日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
3
视频辅导讲座(刘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9月4日
行政法规
3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第一部分 基础法律法规)
9月5日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3
9月6日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
9月7日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
9月8日
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国办发〔2011〕11号、国办发〔2011〕47号文件
3
9月9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
3
视频辅导讲座(丁世彤-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副巡视员)
9月10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分类、原则;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适用条件及填写要点
3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程序及文书)
9月1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第六部分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9月12日
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事故分类及标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的程序、责任分析、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第十部分 事故调查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9月13日
重大危险源监管
2
视频辅导讲座(叶坚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中心主任)
9月14日
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3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第九部分 重大危险源及隐患排查)
9月15日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2
视频辅导讲座(叶坚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中心主任)
9月16日
安全管理的有关概念、事故的定义与致因理论、现代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现代安全管理方法与实践
3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
9月17日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背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内涵及主要内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归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
3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第八部分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9月18日
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第七部分 应急管理)
9月19日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3
视频辅导讲座(邬燕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9月20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9月21日
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
3
视频辅导讲座(常纪文-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9月22日
安全生产法规与依法行政
4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9月23日
加强和改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3
视频辅导讲座(王浩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三司司长)
9月24日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分类及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与典型后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9月25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9月26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3
9月27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4
9月28日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概述
3
视频辅导讲座(王铃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一司司长)
9月29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与事故案例分析、尾矿库安全技术与事故案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
2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第五部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
10月8日
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第三部分 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10月9日
职业健康形势分析与对策措施
3
视频辅导讲座(高世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司长)
10月10日
职业健康(卫生)概念、职业病概述、职业危害申报、我国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问题、安全监管系统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3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第六部分 职业健康安全监管)
10月11日
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第五部分 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
10月12日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
视频辅导讲座(罗音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四司副司长)
10月13日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要问题、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重点
2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第十一部分 工贸行业安全监管)
10月14日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发展历程、概念、定义和作用;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标准化建设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实施方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要求
3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第七部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0月15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第八部分 其他)
10月16日
安全发展创新管理
3
视频辅导讲座(孙华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0月17日
解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3
视频辅导讲座(黄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10月18日
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管理
3
视频辅导讲座(李万春-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
10月19日
事故调查与典型案例分析
3
视频辅导讲座(刘云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四司监察专员)
总计
117学时
附件2: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报名汇总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电话: 邮箱: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处室
职 务
联系电话
备注
办公室
手 机





















注:请认真填写表格,打印后传真至010-64463870,并将电子版发至zyapzx@163.com。
附件3:
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证申请表
填表日期:2012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片
政治面貌

民族

职务

职称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 历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时间

健康状况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工作经 历(含时间、单位、部门、从事工作)
已培训情况(时间、地点、内容、是否结业)
受过何种
奖 励
受过何种
处 分
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海油安办各分部由海油安办审核)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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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时前

这个未足额支赔偿金是有要求是发生了支付才成立还是说公司还在协商时未按法规赔偿就成立?

陈基贤律师

陈基贤律师 最近回复:

赔偿金方面还有其他的一并考虑的,具体根据案件,可以电话联系

3小时前

当遇到缓刑长于有期徒刑时如何处理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缓刑是个啥制度呢?简单来说,就是给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一个机会,在一定期限内,只要满足一些条件,就不用执行原本判的刑罚。 对于缓刑考验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要是被判拘役,缓刑考验期限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过最短不能少于两个月。要是被判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短不能少于一年。有时候会出现缓刑考验期限比有期徒刑刑期还长的情况,这其实是正常的,符合法律规定,不用觉得是出错了或者需要特殊处理,按照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程序来就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得遵守一些规定。比如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方面也得遵守考察机关规定;要是想离开自己居住的市、县或者搬家,得经过考察机关批准。 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犯新罪,之前也没有其他没被发现和判决的罪,还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和缓刑监督管理规定,那么等缓刑考验期满,原来判的刑罚就不用执行了,还会公开宣告。但要是违反了这些规定,可就麻烦了,很可能会被撤销缓刑,然后执行原来判的刑罚。

4小时前

当遇到缓刑长于有期徒刑时如何处理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缓刑是个挺重要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给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一个机会,在一定时间内,满足一些条件就可以暂时不执行原本判的刑罚。 对于缓刑考验期,法律有明确规定。要是被判拘役,缓刑考验期得在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过最短不能少于两个月;要是被判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有时候会出现缓刑考验期比有期徒刑刑期还长的情况,这完全是正常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用觉得奇怪,也不用特殊处理,就按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程序走就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可得守规矩。得遵守法律法规,乖乖服从监督;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见客人也得按考察机关的规定来;要是想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搬家,必须得经过考察机关批准。 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犯新罪,之前也没有其他没被发现的罪,还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和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等缓刑考验期一满,原判的刑罚就不用执行了,还会公开宣告。但要是违反了相关规定,那可就麻烦了,缓刑可能会被撤销,还得执行原来判的刑罚。 给犯罪分子的建议就是,既然有了缓刑这个机会,就一定要好好珍惜,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好好改造,争取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

5小时前

当遇到缓刑长于有期徒刑时如何处理

律图蚌埠律师

律图蚌埠律师 最近回复:

1、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缓刑指的是给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附带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按照法律规定,要是被判拘役,缓刑考验期得在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过最短不能少于两个月;要是被判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2、有时候会出现缓刑考验期比有期徒刑刑期长的情况,这其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现象,不是错误,也不用特别处理,就按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程序来就行。 3、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得遵守一些规定。比如说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得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要是离开自己居住的市、县或者搬家,得经过考察机关批准。 4、要是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犯新罪,之前也没有其他没判决的罪,还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用执行了,还会公开宣告。但要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就可能会被撤销缓刑,然后执行原判刑罚。

5小时前

当遇到缓刑长于有期徒刑时如何处理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缓刑是咱们国家法律里一项重要制度,指对判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法律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过不能少于一年。 有时会出现缓刑考验期比有期徒刑刑期长的情况,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用特别处理,按正常的缓刑考验程序来就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得遵守不少规定。比如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考察机关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要是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得经过考察机关批准。 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犯新罪,之前也没有其他没判决的罪,还没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等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用执行了,还会公开宣告。但要是违反了规定,就可能被撤销缓刑,去执行原判刑罚。大家得清楚这些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6小时前

当遇到缓刑长于有期徒刑时如何处理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我国法律里,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过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且不能少于一年。 有时会出现缓刑考验期限长于有期徒刑刑期的情况,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现象,按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程序执行就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会客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要是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犯新罪,没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也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还会公开宣告。但要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一定要严格遵守规定,避免被撤销缓刑。

3小时前

公司名下的钱算不算是共同财产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公司名下的钱是不是共同财产,得看公司性质和具体情况。 先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是股东没办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在涉及股东婚姻问题时,公司财产就可能被当成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在一起了,而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通常算夫妻共同财产。 再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名下的财产归公司,不是股东个人财产,也就不属于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股东只有股权,在婚姻期间股权产生的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企业里的财产份额,如果是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可能算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处置合伙企业财产得按照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 所以,判断公司名下的钱是不是共同财产,要综合考虑公司性质、财产来源、股东婚姻状况等因素。常见的认知误区是,很多人以为只要是股东名下公司的钱,都算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不是这样,不同性质的公司有不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若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定要弄清楚公司性质和相关法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小时前

公司名下的钱算不算是共同财产

律图延边律师

律图延边律师 最近回复:

公司名下的钱是不是共同财产,得看公司性质和具体情形。下面就不同类型的公司分别说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没办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在涉及股东婚姻问题时,公司财产很可能会被当成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搅和在一起了,而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名下的财产是属于公司的,不是股东个人财产,自然也不属于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股东拥有的只是股权,在婚姻期间股权产生的收益,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 合伙企业里,合伙人在企业里的财产份额,如果是在婚姻期间取得的,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处理合伙企业的财产要按照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 给大家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定要注意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区分开,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财产混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股东的配偶,要关注股权收益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及其配偶要清楚合伙协议的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处理财产问题。总之,遇到这类问题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5小时前

公司名下的钱算不算是共同财产

吉林法务律师

吉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判断公司名下的钱是不是共同财产,得看公司性质,还得结合具体情况。 2、要是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股东没办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在股东涉及婚姻关系时,公司财产就有可能被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搅和在一起了,而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通常是夫妻共有的。 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名下的财产归公司,不是股东个人的,自然也就不属于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股东只有股权,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股权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在合伙企业里,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就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处置合伙企业财产得按照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 综合来看,判断公司名下的钱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综合考虑公司性质、财产来源、股东婚姻状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6小时前

公司名下的钱算不算是共同财产

延边法务律师

延边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公司名下的钱是不是共同财产,得看公司性质和具体情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如果股东没办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那么在涉及股东婚姻问题时,公司财产可能会被当成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搅和在一起,而婚姻期间得到的财产通常算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就不一样了,它们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名下财产是公司的,不是股东个人财产,也就不属于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股东拥有股权,婚姻期间股权产生的收益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企业里的财产份额,如果是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得按照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 所以,要判断公司名下的钱是不是共同财产,得综合考虑公司性质、财产来源、股东婚姻状况等因素。要是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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