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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_全文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2012-10-25

  • 实施时间:2012-10-2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品种范围,明确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我会拟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1]13号)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2年11月14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1060
电子信箱:caozihai@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邮编:100033
附件1:《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二、删除第二条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参与在该交易场所挂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也可以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进行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对冲风险的需要,按照前款规定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五、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修改为:“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设立前款规定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事先报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五条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参与在该交易场所挂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也可以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进行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对冲风险的需要,按照前款规定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条 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附: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附件2:
关于《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修订说明
现行《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13号,以下简称《自营规定》)制定于2011年4月。《自营规定》的制定实施,适应了证券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投资一般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的现实需要,有效控制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及另类投资的风险。按照《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以下简称《思路与措施》)关于“在科学调控杠杆率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的要求,需要修改《自营规定》。现行《自营规定》共6条,此次拟修改3条(第2条、第5条、第6条),增加规定1条,并修改《自营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下简称《自营清单》)。现将具体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扩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品种范围
现行《自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本规定附件《自营清单》所列证券,即: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根据《思路与措施》,拟将《自营清单》修改为,“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修改后,《自营清单》规定的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扩大的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投资范围。
二、明确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
考虑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比较复杂,风险较高,要求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除对冲风险的外,拟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考虑到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相关交易场所已有较为完善的业务规则,拟原则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该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参与交易。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尚无针对性的业务规则,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制定有关自律规则,因此,拟原则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综上,拟在《自营规定》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为: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参与在该交易场所挂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也可以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进行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第二款为: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对冲风险的需要,按照前款规定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按照上述方案修改后,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投机、套利和对冲风险的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没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对冲风险的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此外,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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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时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若孩子22个月,不满两周岁,通常抚养权会判给母亲。 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孩子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比如母亲有吸毒、赌博等恶习。 离婚协议内容要双方协商一致。若双方能就孩子抚养权达成共识,可将约定写进离婚协议。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依据上述法律原则判决,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所以,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时,要先尝试协商,尽量达成共识。若协商不成,要清楚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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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时,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原则上是归母亲直接抚养。要是孩子22个月大,还不满两周岁,通常抚养权会判给母亲。 但也有特殊情况,孩子可以随父亲生活。比如母亲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适合和她一起生活;母亲有条件抚养孩子,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又要求孩子跟自己生活;还有其他导致孩子确实不适合跟母亲生活的原因,像母亲有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 这里要着重说一下,离婚协议的内容得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要是双方能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达成共识,就可以把约定写进离婚协议里。可要是双方没办法协商一致,只能到法院起诉,这时法院一般会依据前面说的法律原则来判决,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所以,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父母要多为孩子考虑,尽量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再走法律程序,让法院来公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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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里,孩子抚养权归属往往是一大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要是闹到了离婚这一步,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原则上是让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比较大,跟着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就像有个家庭,孩子才22个月,还不满两周岁,如果打起官司,通常抚养权会判给母亲。 但也不是绝对的,有一些特殊情形下,孩子可以随父亲生活。要是母亲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孩子和她一起生活可能健康会受影响;或者母亲有能力抚养孩子却不管不顾,而父亲又希望孩子跟着自己;还有其他一些导致孩子确实不适合跟母亲生活的情况,比如母亲有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 关于孩子抚养权,离婚双方可以先自己商量。要是两人能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那可以把商量好的内容写进离婚协议。不过要是两人实在谈不拢,只能到法院去解决,法院一般就会按照上面说的原则来判,这么做主要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所以,在遇到离婚和孩子抚养权问题时,双方应该冷静理智,多考虑孩子的利益。如果不确定自己的情况该怎么办,不妨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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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不满两周岁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会直接判给母亲。像孩子才22个月大,还不满两周岁,正常情况下抚养权会归母亲。 2、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孩子也可以随父亲生活。比如母亲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适合和她一起生活;或者母亲有能力抚养孩子却不管,而父亲希望孩子跟着自己;还有其他导致孩子确实不适合跟母亲生活的情况,像母亲有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 3、离婚协议得由夫妻双方商量着来定。要是两人能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那就可以把商量好的内容写进离婚协议。要是双方谈不拢,只能到法院解决,法院通常会依据前面说的法律规定来判,目的是保护未成年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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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按以下法律建议维权。 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达不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若单位不能有效举证,不续约行为可能属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若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要先对劳动者培训或调岗。只有在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时,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且符合法定程序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单位无法证明或未按法定程序操作,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能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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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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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下面这些法律建议能给你提供帮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是用人单位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就得拿出证据,比如证明劳动者没法完成劳动合同里约定的任务,或者达不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要是单位拿不出有效证据,那它不续约的行为可能就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不续约。得先给劳动者安排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是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并且走的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那就应该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 要是单位没办法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者没按法定程序来,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也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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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职场中,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劳动者得清楚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是单位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得拿出证据来。这证据得能证明劳动者没法完成劳动合同里约定的任务,或者干不过同工种、同岗位的其他人。要是单位拿不出有效证据,那它不续约的行为可能就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了。 如果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不能直接就不续约。得先给劳动者培训或者调岗,让劳动者有机会提升能力、适应工作。只有在培训或者调岗之后,劳动者还是干不好工作,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给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是单位按法律程序,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就得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算,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按一年算;工作不到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要是单位拿不出证据,或者没按法定程序来,劳动者有办法维权。可以跟单位协商,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是不想继续干了,也能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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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按照下面这些法律建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是用人单位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得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没办法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里规定的任务,或者达不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要是单位拿不出有效证据,那它不续签合同的行为可能就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若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得先给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者调岗之后,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多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若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签合同,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应该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要是单位没办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没按法定程序操作,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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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单位若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得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没法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达不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要是单位拿不出有效证据,那它不续约的行为可能就违法了。 要是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得先给劳动者培训或者调岗。只有在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且符合法定程序,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 要是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胜任,或者没按法定程序操作,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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