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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_全文

  •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 文       号:银发[2013]91号

  • 颁布时间:2013-04-10

  • 实施时间:2013-06-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3]9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为加强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票据凭证)的印制管理,确保票据凭证印制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附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票据凭证制版。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办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全国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统称资金清算中心)的制版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其他银行的制版手续,并将相关材料直接送达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查银行提交的票据凭证制版材料,必要时应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二、票据凭证订货。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和资金清算中心要严格按照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的约定,及时报送订货计划。票据凭证订货单及回执发送方式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确定。
三、票据凭证发运。银行需要采用铁路、航空和邮政机要通道方式发运票据凭证的,或交货地点选择在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所在城市以外地区的,订货银行应承担相应运费。各银行对印制厂交付的票据凭证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向所辖分支机构发送票据凭证,应做到妥善保管,安全运送。
支票订货量超过10万本的银行,可分两次发运。具体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
四、票据鉴别。银行对流通中的票据凭证纸张及印刷要素真伪存在疑义的,可向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申请鉴别。申请鉴别时,银行应出具可疑票据原件、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及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五、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为有效组织票据凭证印制工作,根据《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
六、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票据凭证印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为准。
请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并指导做好执行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票据凭证的印制管理,保障银行票据凭证印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票据凭证)是指空白的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凭证印制,包括票据凭证的改版、制版、订货、生产和发运。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凭证的印制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辖内票据凭证印制工作。
第五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票据凭证印制安全。第二章 改版和制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组织票据凭证改版。
第七条 票据凭证的改版应当遵守下列流程:
(一)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新版票据凭证设计开发要求,确定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
(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负责新版票据凭证的设计开发工作,并组织生产流程测试;
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三)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通过生产流程测试的新版票据凭证,报请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业务流程测试。
(四)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票据凭证评审委员会,对经业务流程测试合格的新版票据凭证进行审定。
第八条 银行开办、新增票据业务或变更行名、行徽、行别代码等票面要素的,应当办理票据凭证制版手续, 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从事票据业务的批文复印件,并附行徽、行名字体和行别代码。
第九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全国性银行)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票据制版的相关材料。
全国性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以下简称地方性银行),由其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由其主报告行,农村信用社由其省级管理机构)向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票据制版的相关材料,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通过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统称资金清算中心)办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银行,使用资金清算中心统一标识银行汇票凭证的,由资金清算中心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票据制版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票据凭证所刊行名应使用《金融许可证》上的中文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行名字体应使用宋体或银行行体字。
银行需在票据凭证上加印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第十一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意见,进行票据凭证制版。第三章 订 货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银行本票、支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凭证以及地方性银行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凭证的订货。
地方性银行省外分支机构使用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凭证,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订货。
银行应合理匡算票据凭证使用量,规范填写《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由其法人机构或省级管辖行汇总后按时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汇总形成《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提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第十三条 全国性银行总行负责组织本系统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凭证的订货,形成《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提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第十四条 资金清算中心组织会员行的银行汇票凭证订货,形成《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提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总行和资金清算中心应于每年3月份和8月份集中向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提交订货单。
第十六条 银行因新设机构、新增票据业务、变更行名、行徽或行别代码等原因需要追加订货的,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收到《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回执,并及时组织票据凭证生产。第四章 发 运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组织订货的,由其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发运方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全国性银行集中组织订货的, 由其总行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发运方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原则上为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所在城市。
第十九条 资金清算中心组织订货的,由其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发运方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第二十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对集中订货的票据凭证,应在收到订货单后两个月内组织印制企业交货。
第二十一条 印制企业应采用汽车、铁路、航空和邮政机要通道方式发运票据凭证:
(一)采用汽车方式发运的,有条件的应实行武装押运;不具备武装押运条件的应配有安保人员押运。交货时,印制企业人员应查验收货人身份证件,确认无误后办理票据凭证交接手续,收货人应在《银行票据凭证签收单》上签章确认。
(二)采用铁路、航空和邮政机要通道方式发运的,印制企业负责将票据凭证安全运送至铁路、航空或邮政机要部门,办妥运送手续,并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收到取货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取货。
第二十二条 银行直接到印制企业提取票据凭证的,必须双人接运,并携带与订货单记载一致的提货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到厂提取票据凭证的,印制企业应实行双人双管制度。认真核验提货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和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核验无误后,办理票据凭证交接手续,提货人应在《银行票据凭证签收单》上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银行在集中订货期之外追加票据凭证订货的,由订货行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发运方式和交货时间。
第二十四条 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提取票据凭证的,银行应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票据凭证收货人与订货单记载不一致的,银行应将变更后的收货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情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总行或资金清算中心通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第二十六条 银行应在收到票据凭证之日起50日内缴清货款。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工艺、技术、质量、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印制企业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物资生产票据凭证。
第二十八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定期对印制企业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调整印制企业承印资格、承印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一年度的票据凭证印制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对银行反映的票据凭证印制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银行应制定票据凭证订货、运输、保管、使用、销毁制度,确保票据凭证安全。
第三十二条 银行撤销法人机构或停办票据业务的,应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未使用的票据凭证进行销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或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票据凭证存在缺失、错印、破损等质量问题;
(二)印制企业错发票据凭证;
(三)丢失票据凭证;
(四)发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风险事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组织、监督印制企业生产票据凭证;
(二)组织印制的票据凭证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银行正常办理票据业务;
(三)对印制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票据凭证印制事故;
(四)除不可抗力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印制企业交付票据凭证,影响银行票据业务正常开展;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票据凭证;
(六)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制版、订货、收货和结算;
(二)未按约定时间、地点及时提取票据凭证;
(三)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银行因未按时订货、未准确填写《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等原因,造成错印、错发或延误使用票据凭证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票据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施行。
附式:1.《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汇票)
2.《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本票)
3.《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支票)
4.《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汇票)
5.《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本票)
6.《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支票)
7.《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全国性银行总行、资金清算中心专用)
8.《银行票据凭证签收单》
附式1
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汇票)
填制单位(签章): 填制时间:

┌───┬─────┬──┬──────────────┬──────────────────┬────┐
│ │ │ │ 订货数量(箱) │ 收(取)货人联系方式 │ │
│ │ │ ├──┬──┬──┬─────┼───┬───────┬──────┤ │
│ │ │行别│ │银行│商业│ │ │ │ │ 备注│
│序号 │ 银行名称│ │银行│ │ │华东三省一│ │ │固定及移动电│ │
│ │ │代码│ │承兑│承兑│ │ 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 │ │
│ │ │ │汇票│ │ │市银行汇票│ │ │ 话、传真 │ │
│ │ │ │ │汇票│汇票│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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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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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计 │ │ │ │ │ │
├────────────┴──┴──┴──┴─────┴───────────────────────┤
│填写说明: │
│1.银行名称应填写订货机构名称,并与发票抬头名称一致。 │
│2.行别代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及相关文件填写。│
│3.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银行票据号码中下八位流水号采用特殊编码规则的,应在备注中写明。 │
│4.本订货单一式两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制单位分别留存。 │
│5.包装规格:25份/本、5000份/箱。 │
└───────────────────────────────────────────────────┘
填制单位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填制单位审核人:
附式2
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本票)
填制单位(签章): 填制时间:
┌──┬──────┬──┬────────────┬─────────────────┬────────┐
│ │ │行别│ 订货数量(箱) │ 收(取)货人联系方式 │ │
│序号│ 银行名称│ │ │ │ 备注 │
│ │ │ ├──────┬─────┼──┬───────┬──────┤ │
│ │ │代码│非清分机本票│清分机本票│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 固定及移动│ │
│ │ │ │ │ │ │ │ 电话、传真│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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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填写说明: │
│1.银行名称应填写订货机构名称,并与发票抬头名称一致。 │
│2.行别代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及相关文件填写。 │
│3.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银行票据号码中下八位流水号采用特殊编码规则的,应在备注中写明。 │
│4.本订货单一式两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制单位分别留存。 │
│5.包装规格:25份/本、5000份/箱。 │
└────────────────────────────────────────────────────┘
填制单位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填制单位审核人:
附式3
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支票)
填制单位(签章): 填制时间:
┌──┬──────┬────┬───────────────┬───────────────────┬────┐
│ │ │ │ 征订数量(箱) │ 收(取)货人联系方式 │ │
│ │ │ ├──┬──┬────┬────┼───┬────────┬──────┤ │
│序 │ 银行名称│行别代码│现金│转账│清分机 │清分机 │ │ │ 固定及移动│ 备注│
│号 │ │ │ │ │ │ │ 姓名│ 证件类型和号码│ │ │
│ │ │ │支票│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 │ 电话、传真│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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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填写说明: │
│1.银行名称应填写订货机构名称,并与发票抬头名称一致。 │
│2.行别代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及相关文件填写。 │
│3.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银行票据号码中下八位流水号采用特殊编码规则的,应在备注中写明。 │
│4.本订货单一式两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制单位分别留存。 │
│5.包装规格:25份/本、5000份/箱。 │
└───────────────────────────────────────────────────────┘
填制单位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填制单位审核人:
附式4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汇票)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签章): 填制时间:
┌─┬──────┬───┬──────────────┬────────────────┬──────┐
│ │ │ │ 征订数量(箱) │ 收(取)货人联系方式 │ 备注 │
│ │ │ ├──┬──┬───┬────┼──┬───────┬─────┼──────┤
│序│ 银行名称│行别 │ │银行│商业 │华东三省│ │ │固定及移动│ │
│号│ │代码 │银行│承兑│承兑 │一市银行│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 │ │
│ │ │ │汇票│ │ │ │ │ │电话、传真│ │
│ │ │ │ │汇票│汇票 │ 汇票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填写说明: │
├───────────────────────────────────────────────────┤
│1.银行名称应填写订货机构名称,并与发票抬头名称一致。 │
│2.行别代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及相关文件填写。│
│3.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银行票据号码中下八位流水号采用特殊编码规则的,应在备注中写明。 │
│4.本汇总订货单一式两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分别留存。 │
│5.包装规格;25份/本、5000份/箱。 │
└───────────────────────────────────────────────────┘
人民银行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审核人: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签收人:
附式5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本票)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签章): 填制时间:
┌─┬──────┬────┬─────────┬──────────────────────┬────┐
│序│ │ │ 订货数量(箱) │ 收(取)货人联系方式 │ 备注│
│ │ │ ├───┬─────┼───┬───────┬──────────┼────┤
│号│ 银行名称│行别代码│非清分│清分机本票│ 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固定及移动电话、传真│ │
│ │ │ │机本票│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填写说明: │
│1.银行名称应填写订货机构名称,并与发票抬头名称一致。 │
│2.行别代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及相关文件填写。│
│3.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银行票据号码中下八位流水号采用特殊编码规则的,应在备注中写明。 │
│4.本汇总订货单一式两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分别留存。 │
│5.包装规格:25份/本,5000份/箱。 │
└───────────────────────────────────────────────────┘
人民银行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审核人: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签收人:
附式6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签章): 填制时间:
┌─┬──────┬─────┬───────────────────┬──────────────────┬────┐
│ │ │ │ 征订数量(箱) │ 收(取)货人联系方式 │ 备注│
│序│ 银行名称│ 行别代码│ │ │ │
│ │ │ ├──┬──┬──────┬──────┼────┬───────┬─────┼────┤
│号│ │ │现金│转账│ 清分机 │ 清分机 │ 姓名│ 证件类型和│固定及移动│ │
│ │ │ │支票│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 号码 │电话、传真│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 │
│1.银行名称应填写订货机构名称,并与发票抬头名称一致。 │
│2.行别代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及相关文件填写。 │
│3.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银行票据号码中下八位流水号采用特殊编码规则的,应在备注中写明。 │
│4.本汇总订货单一式两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分别留存。 │
│5.包装规格:25份/本、5000份/箱。 │
└──────────────────────────────────────────────────────────┘
人民银行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审核人: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签收人:
附式7
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全国性银行总行、资金清算中心专用)
银行机构总行(签章): 填制时间:
┌───┬──┬──────┬────┬─────────────┬───────────────────┬────┐
│ │ │ │ │ 订货数量(箱) │ 收(取)货人联系方式 │ 备注│
│序 │地区│ 银行名称│行别代码│ │ │ │
│ │ │ │ ├──┬────┬─────┼───┬──────┬────────┼────┤
│号 │ │ │ │银行│银行承兑│ 商业承兑│ │ 证件类型和│固定及移动电话、│ │
│ │ │ │ │汇票│ 汇票 │ 汇票 │ 姓名│ │ 传真 │ │
│ │ │ │ │ │ │ │ │ 号码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 │
│1.银行机构总行、资金清算中心集中组织票据订货的,填写本订货单。 │
│2.地区写到省一级。 │
│3.银行名称应填写订货机构名称,并与发票抬头名称一致。 │
│4.行别代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及相关文件填写。 │
│5.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银行票据号码中下八位流水号采用特殊编码规则的,应在备注中写明。 │
│6.本汇总订货单一式两份,由银行机构总行或资金清算中心、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分别留存。 │
│9.包装规格:25份/本、5000份/箱。 │
└─────────────────────────────────────────────────────────┘
银行机构总行(或资金清算中心)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银行机构总行(或资金清算中心)审核人: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签收人:
附式8
银行票据凭证签收单
┌────────────────────┬──────────────────────────────┐
│银行票据凭证印制企业(签章): │收(取)货人: │
├────────────────────┼──────────────────────────────┤
│银行名称: │取货时间: │
├───┬──────────┬─────┼──────────────────────────────┤
│ 序号│ 银行票据凭证种类│数量(箱)│ 起止号码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贷款总计: │
├───────────────────────────────────────────────────┤
│填写说明: │
│1.银行名称应填写订货机构名称,并与发票抬头名称一致。 │
│2.各银行取货人核对凭证种类、数量、号码无误,确认发票金额、名称、数量正确后,签字确认并填写收货时间。 │
│3.本签收单一式三份,由各银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企业分别留存。 │
│4.包装规格:25份/本、5000份/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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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25年退休养老金有哪些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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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重庆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要等国家发布总体涨幅后,重庆再制定具体细则。往年通常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对高龄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调整相结合。你可以多留意重庆人社局官网,或者直接去社保服务窗口问,带上身份证和社保卡就行。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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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8万的性质关键看老人当初出资时的意思。如果没留下借条或赠与协议,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对子女建房的资助,属于赠与,老人去世后不能再要求分割。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比如借条、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那这28万就是债权,老人去世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可以向建房人主张返还。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债权有三年诉讼时效,从老人去世或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过期可能丧失胜诉权。建议先整理证据,协商不成再起诉。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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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打离婚官司判决后过了两三年发现有异议这种打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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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银莉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请详细介绍一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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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法院协议离婚了,房产证是丈夫名字,法院调解书没写房子归属,妻子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去哪里办理?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这种情况下,虽然调解书没写明房子归属,但妻子自愿放弃所有权,你们可以带好离婚证明、法院调解书、双方身份证、房产证,以及妻子签字确认的放弃房产声明,共同去房子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把房子变更到你名下。如果妻子不配合,你可以凭她的书面放弃声明起诉确认所有权,再凭判决书单方申请登记。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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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长期员工的补偿问题,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要是公司合法辞退员工,并且员工本身没有过错,那公司就得给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怎么算呢?就看员工在这个公司工作了多久,工作每满一年,公司就要给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要是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那就按一年算,公司给一个月工资;要是不满六个月,公司就得给半个月工资。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如果公司是违法辞退员工,那就严重了,公司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员工支付赔偿金。 实际情况中,具体的补偿数额得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来确定。举个例子,有个员工在公司干了10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要是公司合法辞退他,就得支付50000元的经济补偿;要是公司违法辞退,那就要支付100000元的赔偿金。 给员工和公司一些实用建议。员工要是遇到被辞退的情况,先弄清楚公司辞退是否合法,要是觉得不合法,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来维护自己权益。公司在辞退员工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避免违法辞退带来的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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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辞退长期员工,该给多少补偿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定。要是公司合法辞退员工,而且员工没啥过错,那就得给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公司就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要是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到一年,就按一年算;工作不到六个月,公司就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要是公司违法辞退员工,那得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员工赔偿金。 3、具体给多少补偿,还得看员工实际工作了多久、工资是多少这些情况。打个比方,员工工作了10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公司合法辞退的话,就得给50000元经济补偿;要是违法辞退,就得给1000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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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长期员工,补偿该怎么算?这是不少员工关心的问题。其实,补偿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定。 要是公司合法辞退无过错的员工,就得给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算,工作每满一年,公司就支付一个月工资。要是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就给半个月工资。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如果公司是违法辞退员工,那就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赔偿金。 具体补偿给多少,还得看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举个例子,员工工作了10年,月平均工资5000元,合法辞退时,公司要给50000元经济补偿;要是违法辞退,就得给100000元赔偿金。所以,员工遇到被辞退的情况,要清楚自己该得多少补偿,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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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长期员工的补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定。 要是公司合法辞退无过错的员工,就得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违法辞退员工,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具体补偿数额,得结合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比如,员工工作10年,月平均工资5000元,合法辞退时,公司应支付50000元经济补偿;要是违法辞退,就得支付100000元赔偿金。 员工遇到被辞退的情况,先判断公司辞退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就按工作年限和工资算经济补偿;要是违法,就可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两倍支付赔偿金。若和公司协商补偿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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