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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_全文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       号:国办发[2013]87号

  • 颁布时间:2013-08-08

  • 实施时间:2013-08-0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继续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在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全年货币信贷总量的前提下,优化信贷结构,腾挪信贷资源,在盘活存量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增量,在新增信贷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细化“两个不低于”的考核措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定期考核,按月通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合理分解任务,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并由主要负责人推动层层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增强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是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增强支小助微的服务理念,动员更多营业网点参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业务范围,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服务功能;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点,不断开发特色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资金运用安排,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是破解小微企业缺信息、缺信用导致融资难的关键举措。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注重用好人才、技术等“软信息”,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由地方人民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公司,创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指导相关行业协会推进联合增信,加强本行业小微企业的合作互助。充分挖掘保险工具的增信作用,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是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竞争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进一步做深、做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大中型银行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和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银监会牵头)
五、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的必由之路。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在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私募债等市场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适时出台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具体规定,支持小微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促进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不合理收费,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必然要求。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收费定价行为,通过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合理降低费率。继续治理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开展对金融机构落实收费政策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金融机构要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
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予以政策倾斜,是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支持政策更好地聚焦小微企业。充分发挥支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在简化程序、扩大金融机构自主核销权等方面,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给予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细化科技型小微企业标准,完善对各类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用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继续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推进完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将保险服务纳入小微企业产业引导政策,不断完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推进金融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是促进小微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健全法治、改善公共服务、预警提示风险、完善抵质押登记、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减少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帮助维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真正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现实难题。银监会要牵头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从2014年开始,各省级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将本地区或本领域上一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成效、问题、下一步打算及政策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专题报告国务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落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和建议,由银监会汇总后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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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纪律师,可以具体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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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优先购买权遭损害要如何处理

律图龙岩律师

律图龙岩律师 最近回复:

1、租户优先购买权,简单来讲就是在租房子期间,如果房东要把租给你的房子卖掉,你作为租户在同样的购买条件下,有优先买这个房子的权利。要是这个权利被侵害了,租户可以这么做。 2、租户可以先跟房东商量,让房东对自己进行赔偿。要是商量不下来,租户就可以去法院起诉,通过打官司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房东没有在合理的时间里告诉租户要卖房,或者有其他妨碍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租户可以要求房东赔偿。 3、要提醒的是,房东和别人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为租户优先购买权受损就没效。也就是说,就算租户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了,只要房东和别人签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那这个合同还是有效的。 4、租户要是说自己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了,得满足一些条件。比如得在租房的时间范围内,房东得是在卖房子,而且租户自己在同样的条件下是愿意买这个房子的。另外,租户得赶紧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东要卖房子那天开始算,十五天内就得明确说自己要买。要是超过这个时间没表态,就会被当成是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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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优先购买权遭损害要如何处理

福建法务律师

福建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房屋租赁中,租户拥有优先购买权,即在租赁期内房东卖房,租户在同样条件下能优先购买。若这项权利被损害,租户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租户可以先和房东协商,让房东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协商不行,就可以去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规定,如果房东没在合理时间通知租户,或者有其他妨碍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租户能要求房东赔偿。 但要注意,房东和第三方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只要合同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便租户优先购买权受损,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租户要主张优先购买权受损,得满足一些条件,比如处在租赁期内、房东在卖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想买。而且,租户要及时行使权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房东卖房之日起15天内明确表示购买,超过这个期限没表示,就会被当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3小时前

租户优先购买权遭损害要如何处理

龙岩法务律师

龙岩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租户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该权利受损,租户可这么处理。 先和出租人协商,要求其担责赔偿。要是协商不成,就走诉讼途径维权。法律规定,出租人没在合理期限通知租户,或有其他妨碍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租户能请求出租人担责赔偿。 但要注意,出租人与第三人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就算租户优先购买权受损,只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依然有效。 租户主张优先购买权受损,得满足一些条件。比如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出卖房屋,租户在同等条件下愿意买。而且,租户要及时行使权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出租人卖房之日起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超过这个期限没表示,就会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小时前

租户优先购买权遭损害要如何处理

房产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房产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租户优先购买权是啥呢?就是在租房期间,房东要是要卖租给你的房子,你在同样的条件下,有优先买这个房子的权利。要是这权利被损害了,咱租户可以这么处理。 首先可以跟房东商量,让他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商量没用,那就可以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如果房东没在合理时间通知咱,或者有其他妨碍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咱就能要求房东赔偿。 这里要注意,房东和别人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不受咱优先购买权的影响。就算咱优先购买权受损了,只要房东和别人签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那合同还是有效的。 咱租户要主张优先购买权受损,得满足一些条件。比如得在租房期限内,房东要卖房子,而且咱在同样条件下愿意买。同时,咱得及时行使这个权利。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东要卖房子那天起,十五天内得明确说自己要买。要是超过这个时间没表态,那就会被当成放弃优先购买权啦。所以大家遇到这种事儿得留个心眼儿,抓紧时间做决定。

5小时前

租户优先购买权遭损害要如何处理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租户优先购买权是法律给租户的一项重要权益。在租房期间,要是房东打算卖房子,租户在同样的购买条件下,有优先买下房子的权利。要是这项权益被侵害了,租户可以这么做。 先试试和房东好好谈,让房东为侵害权益的事负责,给点赔偿。很多时候,心平气和地沟通能解决问题。但要是房东不配合,谈不拢,租户就可以通过打官司,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说得很明白,如果房东没在合理时间内告诉租户卖房的事,或者用其他方式妨碍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租户能要求房东赔偿。 但这里要提醒租户一点,就算房东侵害了你的优先购买权,他和别人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还是有效的。只要这个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就是受保护的。 租户要想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了,是有条件的。得是租房期限还没过,房东确实在卖房子,而且租户也愿意用一样的条件把房子买下来。而且租户动作得快,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东卖房子那天算起,15天内就得明确说自己要买。 法律建议:租户在租房时,要留意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平时多和房东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房屋动态。一旦发现房东要卖房,要尽快按规定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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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里中标人放弃中标该怎样处理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招标采购里,要是中标人放弃了中标资格,处理办法有不少。先说投标保证金这一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是中标人没正当理由就放弃中标,那招标人可以不把投标保证金退给中标人。这么做其实就是为了约束和惩罚中标人的违约行为。 2、要是中标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人还得把超出的部分赔给招标人。就像招标人因为要重新招标多花的成本,或者因为工期延误遭受的损失,中标人都得负责赔偿。 3、招标人也能重新开展招标工作。既然原来的中标人放弃了中标,招标人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这样才能保证项目能顺利推进。 4、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中标人,会受到信用惩戒。按照相关法律和信用管理规定,他们的不良行为会被记录下来,之后一段时间可能就没资格参加其他招标项目了。所以说,中标人要是无缘无故放弃中标,不光得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信用方面也会留下不良后果。

2小时前

招标采购里中标人放弃中标该怎样处理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在招标采购里,要是中标人放弃中标,会有这些处理办法。 先说投标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是中标人没正当理由就放弃中标,招标人能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这是对中标人违约的约束和惩罚。 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比投标保证金多,中标人得赔偿超出的部分。像招标人重新招标产生的额外成本,或者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中标人都要负责赔偿。 招标人还能重新招标。因为原中标人放弃了,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有不良记录的中标人会受到信用惩戒。依据相关法律和信用管理规定,他们的不良行为会被记录,这可能会影响他们在未来一段时间参与其他招标项目的资格。 所以,中标人可别无故放弃中标,不然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还会留下信用污点。要是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小时前

招标采购里中标人放弃中标该怎样处理

律图辽源律师

律图辽源律师 最近回复:

在招标采购里,要是中标人放弃中标,有这样几种处理方式。 先说投标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是中标人没正当理由就放弃中标,招标人能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这是对中标人违约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比投标保证金数额多,中标人还要赔偿超出部分。像招标人重新招标产生的额外成本,或者延误工期导致的损失等,都得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招标人也能重新招标。因为原中标人放弃了中标,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保证项目顺利开展。 有不良记录的中标人会受到信用惩戒。根据相关法律和信用管理规定,他们的不良行为会被记录下来,这或许会影响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参与其他招标项目的资格。 所以,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不但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会有信用方面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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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里中标人放弃中标该怎样处理

吉林法务律师

吉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招标采购里,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有这么几种处理办法。 先说说投标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是中标人没有正当理由就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他的投标保证金。这么做主要是为了约束和惩戒中标人的违约行为。 要是中标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比投标保证金还多,那中标人得赔偿超出的部分。像招标人重新招标产生的额外成本,或者因为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等,中标人都得负责赔偿。 招标人还能重新招标。因为原中标人放弃了中标,招标人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再组织一次招标活动,保证项目能顺利推进。 还有,对于有不良记录的中标人,会遭到信用惩戒。根据相关法律和信用管理规定,他的不良行为会被记录下来,这可能会让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没办法参与其他招标项目。所以说,中标人无缘无故放弃中标,不仅要赔偿损失,信用方面也会有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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