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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认定中澳中医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38家单位为2013年度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通知

  • 颁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 文       号:国科发外[2013]597号

  • 颁布时间:2013-09-29

  • 实施时间:2013-09-29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科技部关于认定中澳中医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38家单位为2013年度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通知
(国科发外〔2013〕59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部署,进一步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充分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的要求,建立起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基地发展模式,科技部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央企等组织推荐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议与研究,同意认定中澳中医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38家单位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类)。
请各有关单位扎实工作,积极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方式,丰富合作内容,提高合作成效,使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在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真正成为技术领先、人才聚集、示范引领的国际化平台。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度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名单
科技部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2013年度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名单
序号
编号
基地名称
中方依托单位
1
2013B01001
中澳中医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2
2013B01002
创新药物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3
2013B01003
光伏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英利集团有限公司
4
2013B01004
分子中医药学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山西中医学院
5
2013B01005
纳米操纵与制造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长春理工大学
6
2013B01006
先进复合材料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
7
2013B01007
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同济大学
8
2013B01008
发育与疾病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复旦大学
9
2013B01009
光响应功能分子材料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江南大学
10
2013B01010
特种装备制造与先进加工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浙江工业大学
11
2013B01011
智能交通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12
2013B01012
太赫兹器件研究与应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安徽华东光电技术研究所
13
2013B01013
电磁波空间应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
14
2013B01014
海洋仪器装备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
15
2013B01015
海洋工程材料及深加工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16
2013B01016
微纳成型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郑州大学
17
2013B01017
农业生物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华中农业大学
18
2013B01018
建筑安全与环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湖南大学
19
2013B01019
转化医学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中山大学
20
2013B01020
生物靶向诊治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广西医科大学
21
2013B01021
岩溶动力系统与全球变化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22
2013B01022
神经信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电子科技大学
23
2013B01023
智能感知与计算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4
2013B01024
光电技术与纳米功能材料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西北大学
25
2013B01025
中东亚干旱环境变化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兰州大学
26
2013B01026
中亚区域跨境有害生物联合控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新疆师范大学
27
2013B01027
结构优化理论与应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大连理工大学
28
2013B01028
数字化橡胶轮胎装备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9
2013B01029
生物催化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青岛蔚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30
2013B01030
大数据科学与工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31
2013B01031
细胞治疗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32
2013B01032
口腔医学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
33
2013B01033
机器人微创心血管外科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解放军总医院
34
2013B01034
中德发酵酒品质与安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中国轻工集团
35
2013B01035
电子商务信息处理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南京财经大学
36
2013B01036
奶业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37
2013B01037
航天电子信息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
38
2013B01038
超硬材料先进制备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昆明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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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家属参与公司经营最大股东不能参与正常经营怎么办。?

池娜律师

池娜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召开股东会决议选任董事长等职务

1小时前

你好?

池娜律师

池娜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简单说下情况

1小时前

帮信用卡套现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帮他人通过POS机等设备刷信用卡套取现金,绝非普通的违规操作,已经触碰刑事法律红线,符合法定情形的将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 这类行为的认定标准十分明确,只要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操作,直接向持卡人支付现金,达到对应情节要求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分两个明确档次,套现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或是造成金融机构二十万元以上资金逾期未还,或是导致金融机构产生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都属于情节严重范畴,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如果套现金额突破五百万元,或是造成金融机构一百万元以上资金逾期未还,或是导致金融机构产生五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就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直接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会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还可能被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持卡人自身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这类套现方式恶意透支信用卡,不会按非法经营罪处理,而是直接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追责,最终的量刑结果会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实际危害程度综合判定。有相关疑问的可以结合自身具体行为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1小时前

帮信用卡套现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图伊犁律师

律图伊犁律师 最近回复:

帮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应的量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式,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途径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套现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是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是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应的量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套现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是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是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量刑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前述套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终具体量刑,需要结合案件全部事实、实际情节及对应的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定。

2小时前

帮信用卡套现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新疆法务律师

新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不少人觉得帮别人用POS机刷信用卡套点现,只是顺手帮个忙赚点小额手续费,根本算不上违法。实际上这种行为完全可能触碰非法经营罪的红线,相关的认定和量刑都有明确的法律标准。 按照现行的刑法和专门的信用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只要是没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用POS机这类机具,通过编假交易、虚标价格、假装退货退款这些手段,直接把信用卡里的额度换成现金付给持卡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会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理。 普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短期拘役,罚金是按照你赚到的违法所得的一倍到五倍来算,也有可能只单独处罚金。套现金额累计超过一百万元,或者套出来的钱里有二十万以上到期了银行收不回来,还有就是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只要占其中一条,就直接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要是情节特别严重,量刑直接升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要处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的罚金,严重的还会直接没收个人对应部分的财产。对应的认定标准也提了门槛,套现总额超过五百万元,造成银行一百万以上的资金逾期还不上,或是给银行带来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会被归到这一档里。 还要额外提醒一种容易搞混的情况。如果刷卡套钱的持卡人本身就抱着压根不打算还钱的念头,用这种套現方式恶意透支大额资金,最后被追究责任的时候,定的就不是非法经营罪,而是更重的信用卡诈骗罪。最终的具体量刑,法院会结合整个案件的实际流水、造成的影响、有没有自首退赔这些细节综合判定,不存在固定的统一结果。

2小时前

帮信用卡套现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日常经营中不少人觉得帮身边朋友刷POS机套点信用卡现金只是顺手帮个小忙,根本想不到这种游走在规则边缘的行为,早已经触碰到了非法经营罪的法律红线。根据现行刑法及信用卡案件专项司法解释,只要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擅自通过POS机这类终端工具,用虚构不存在的交易、虚抬商品服务价格、伪造退货流程等操作直接把信用卡额度转换成现金给到持卡人,满足情节认定标准的,就会按照非法经营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套现总金额突破一百万元,或者操作之后导致金融机构有二十万元以上的资金超过规定期限没法收回,或是直接造成金融机构十万元以上的实际经济损失,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短期羁押,同时还会对应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区间的罚金,罚金可单独执行也可与主刑一并适用。要是涉案套现金额超过五百万元,或是引发金融机构一百万元以上的资金逾期久拖不还,或是直接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就会升级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刑期直接提升至五年以上,同样会处以对应倍数的罚金,涉案的全部违法所得还可能被依法收缴。 如果持卡人本身就抱着压根不打算还款的念头,借助这类套现操作恶意消耗信用卡额度,这类行为不会按非法经营罪追责,而是直接适用信用卡诈骗的相关定罪标准处理。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会逐笔核对流水、梳理涉案全流程细节,结合行为实际造成的风险后果、涉及的受害范围大小等多重因素确定最终裁量结果。大家日常不管是出于帮忙还是想赚点套现手续费的小利,都绝对不要参与这类操作,碰到有人提出类似套现需求也要直接拒绝,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刑事风险。

4小时前

帮信用卡套现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不少人日常刷信用卡消费很常见,但如果有人专门帮他人通过违规操作套取信用卡里的现金,这类行为完全有可能触碰非法经营罪的红线,对应的处罚依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配套的专门司法解释来划定。 1、这种帮人套现的操作,通常是拿日常商家用来刷信用卡收款的终端设备,编造不存在的交易、虚抬商品服务价格,或是走虚假的退货流程,直接把现金给到持信用卡的人。这类操作本身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旦达到法定的严重情节门槛,就会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定性追责。 2、对应的处罚梯度划分得很清晰,最先一档是情节严重的情况,会被处以五年以内的固定刑期或是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拘役,同时还要跟着判处罚金,罚金的计算标准是这类操作赚来的违法所得的一倍到五倍之间,既可以单独只罚金,也可以刑期和罚金一起判。具体的认定门槛是累计套现的总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或是操作之后导致银行这类金融机构有超过二十万的资金没法按时收回,或是直接给金融机构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满足任意一项就属于情节严重。 3、第二档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刑期直接提升到五年以上,同样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的罚金,情节足够严重的还会被同步判处没收个人对应部分的财产。对应的认定门槛是累计套现总金额超过五百万元,或是造成金融机构超过一百万元的资金逾期没法收回,或是直接给金融机构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满足任意一项就会落到这一档处罚区间里。 4、要是实际用卡的持卡人本身就抱着压根没打算还钱的心思,通过这类套现操作把卡里的额度全部套走恶意透支,达到追责标准的话,就不会按非法经营罪来定,而是按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责。最终的刑期判定不会只套用法条的固定数值,办案和审理环节会结合整个案件的实际操作细节、造成的影响范围,还有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冲击程度综合权衡。 现在这类套现场景已经从早年的线下终端逐步往线上的虚拟支付通道转移,后续对应的司法认定标准也会跟着支付场景的迭代进一步细化,相关的追责尺度也会更贴合新型违规操作的实际危害。

1小时前

一方瞒着对方存的私募离婚算共同财产吗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告知配偶自行购置的私募基金,离婚时通常会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这一判定逻辑紧密贴合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常规界定规则。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阶段取得的生产经营、各类投资产生的收益,均属于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哪怕这笔投资动用的是其中一方单独保管的薪资收入,对应的初始投入资金和后续产生的增值收益,原则上全部纳入共同财产的覆盖范围,不存在仅登记在某一方名下、仅由某一方操作就自动划归个人所有的例外空间。 3、判定某类财产是否属于离婚分割的共同财产,核心衡量标尺是财产的取得时点是否落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区间内,另一方事前是否知晓这笔财产的存在,完全不影响财产本身的权属定性。哪怕对方刻意隐瞒整个投资流程,也不会直接改变这笔私募基金的共有属性。 4、刻意隐瞒婚内投资的行为,本身不会推翻财产的共有属性,但该行为本身已经触及婚内不当处置共同财产的认定边界。当前司法实践中,针对婚内刻意隐藏、转移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的行为,在最终核算分割比例时,完全可以要求实施隐瞒操作的一方少分对应份额,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主张让其不分得该部分财产对应的利益。 5、针对这类隐匿的私募基金,想要在诉讼环节顺利主张对应权益,首要的准备工作是完整归集该笔投资的相关流转凭证,包括对应的支付转账流水、私募基金账户的登录信息和持仓记录、购买产品时签署的各类协议单据。这些材料是证明该笔财产真实存在、且取得时点完全落在婚姻存续期内的核心依据,也是后续向法院提出倾向性分割主张的核心支撑。 6、往后家事财富处置的合规化要求会持续提升,过往部分人群试图通过隐瞒投资、私下转移资产来独占财产的操作空间会被持续压缩,司法裁判中对于这类刻意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的行为,约束和惩戒力度也会逐步加大,这类试图规避共同财产分割的操作,最终反而可能让实施隐匿行为的一方承担更为不利的财产分割结果。

2小时前

一方瞒着对方存的私募离婚算共同财产吗

律图山东律师

律图山东律师 最近回复:

离婚时遇到对方私下偷偷买的私募基金,这类资产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 判定的核心标准从来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这笔投资的形成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阶段。只要是婚内用任意一方的工资、奖金等夫妻共同收入投入的私募基金,对应的本金和后续产生的所有收益,原则上全部纳入共同财产范围,不会因为对方刻意隐瞒就变成个人私有财产。 对方刻意隐瞒这笔投资的行为,本身已经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情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存在这类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在最终分割财产时完全可以被判定少分甚至不分对应份额。 你要做的核心准备就是提前固定相关证据,包括这笔私募基金的购买转账流水、对应账户的交易明细、持仓截图等材料,在协商或者诉讼阶段直接提交,向法院提出对隐瞒方少分对应资产的主张,合法保障自身应得的财产份额。

4小时前

一方瞒着对方存的私募离婚算共同财产吗

律图泰安律师

律图泰安律师 最近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配偶购买的私募基金,离婚时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认定参照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通用法律规则执行。 对应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哪一方的收入进行投资,对应的本金及收益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财产属性的核心判断标准为财产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是否知情无直接关联。即便一方使用个人工资收入私下购买私募基金,该投资产品及对应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隐瞒投资的行为不改变该私募基金的共同财产属性。该隐瞒行为可能构成法律层面的过错。对应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涉案私募基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依法进行分割。对方故意隐瞒的行为符合少分共同财产的适用情形。离婚诉讼过程中,权益受损方可以提出对隐瞒方少分财产的主张。权益受损方需提前收集对方购买该私募基金的相关证据,包括转账记录、产品账户信息等材料。前述证据可作为分割财产时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支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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