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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挂牌:审查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文       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68号

  • 颁布时间:2014-07-29

  • 实施时间:2014-07-29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挂牌:审查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014]68号)
各主办券商:
挂牌审查系统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实现挂牌申请材料的电子化报送与审查。目前,系统已完成开发和测试工作,拟于2014年8月4日上线试运行。此外,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网上申请系统也同期一并上线试运行。为确保系统上线后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试运行期间内所有项目必须通过挂牌审查系统进行报送,并准确完整填写报送信息,电子版文件须经过签字、盖章,并扫描签字盖章页,与纸质文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试运行期间报送的申请挂牌文件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中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进行制作。
电子文件标题与目录标题严格对应,方便批量上传,单个文件分别列示。
上传的电子文件应包括Word、Pdf版本各一套。其中,需要披露文件的Word版本除签字盖章页为图片扫描外,其余部分均应为可编辑状态。
单个文件大小应不超过20MB。对Word和Pdf文件的压缩方法详见系统内“下载与帮助”页面。
为了保证挂牌申请的报送无误,试运行期间,除在电子化审查系统报送外,还应报送纸质版原件一套(单行本)。纸质版原件的范围为要求披露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通过电子化审查系统报送的申请挂牌项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将在正式接收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上予以披露,供各市场主体查阅。
二、数字证书申领要求
数字证书是保障BPM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用于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数据签名等。数字证书以USB Key为存储介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颁发的证书分为管理员证书和业务证书。管理员证书仅用于通过BPM在线办理业务证书申请工作,不能办理具体业务,每家主办券商必须且只能申请一张管理员证书。业务证书用于办理主办券商信息报送等具体业务。本次上线为挂牌审查业务,请各券商务必确认已申领数字证书且已开通挂牌审查业务权限。
自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网上申请系统上线(2014年7月XX日)后,业务证书相关手续的办理必须通过BPM系统线上进行,不再支持现场办理;管理员证书仍然只能现场办理。现场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侧三层信息研究部。
管理员证书及业务证书的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说明》。
三、软件环境准备
1、请使用微软IE 8.0及以上浏览器访问“下载与帮助”页面:http://bpmweb.neeq.org.cn/xxpl/pages/download.html,下载《客户端安装配置手册》。按照《客户端安装配置手册》步骤,安装根证书、USB Key驱动、大文件上传控件(本次升级了大文件上传控件,之前安装过该控件的,请卸载后重新安装)、数字签名控件等软件,并设置浏览器的安全设置。
2、安装完成后,请插入已申领的USB Key,并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以下地址:https://bpmweb.neeq.org.cn,访问BPM系统。
3、用户手册和培训视频在“下载与帮助”页面下载。
四、试用问题反馈
试运行期间,用户遇到程序BUG等问题,可按附件2格式填写《用户反馈意见表》,并发送至附件2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相关联系人
1、挂牌审查材料报送联系人: 谢小姐
联系电话: 010-63889512
2、数字证书申领联系人:袁女士
联系电话:010-63889548
3、数字证书缴费联系人:田女士
联系电话:010-63889680
4、技术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10-63889706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说明
2. 信息反馈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29日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说明
(2014年7月14日生效)
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核心业务处理的信息服务平台,主办券商可通过BPM实现电子化材料报送,计算机辅助文件审核,建立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电子化沟通渠道。BPM将通过数字证书的应用实现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数据签名等。以下是办理数字证书业务的相关说明与申请流程。
一、数字证书的类型及办理要求
按照功能与权限的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分为管理员证书及业务证书两大类。
管理员证书每家主办券商只能申请一个,持有管理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可通过BPM办理该主办券商所有业务数字证书的线上申请工作,管理员证书不从事在线具体业务办理。管理员证书需现场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及材料见附件1、附件3和附件5。
业务证书用于具体业务办理。业务证书可通过管理员在线提出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及材料见附件2、附件4和附件5。
主办券商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应当签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见附件6)。
二、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一)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种类及收费标准
业务类型
是否领取新Key
业务内容
收费标准
新增

新增系统账号并颁发管理员或业务证书
管理员证书收取介质初始化服务费50元/个,免收介质年服务费;业务证书收取介质初始化服务费50元/个,单个介质年服务费1000元/年
补办

因证书介质毁损,对于已有系统账号补发相关证书
介质初始化服务费50元/个
更新

由于证书过期或其它原因重写证书介质

注销

注销系统账号并作废证书

解锁

用户连续输入错误口令达到6次时,证书介质将会锁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供解锁服务
介质解锁费用50元/次
变更

证书使用人发生变更时,注销已有系统账号并利用其证书介质新增账号

(二)缴费说明
我司对数字证书收取介质服务费,包括初始化服务费和年服务费。其中,初始化服务费于申领前一次性缴纳;年服务费按年服务期计算缴纳。年服务费中,当年费用于申领前与初始化服务费一并缴纳,以后年度服务费于年服务期期满前按要求及时续缴。年服务期为申领当日至下一年度同月同日的前一日。
(三)缴费方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原则上只接收款项划转方式缴费,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户号:11001046500053013355
请保留转账或汇款凭证,用于缴费证明及信息核对。
三、办理地址及其他信息
业务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侧三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服务部;
业务办理时间:每个转让日9:00-11:30,13:30-17:00;
业务咨询电话:010-63889548。
附1
管理员证书办理流程与说明
一、管理员证书需现场申请,授权办理人按下表准备好全部业务办理材料,前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服务部办理。
业务办理材料
备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员证书申请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
打印一式两份,签字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授权办理证明》
签字并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授权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1、除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均提供一份即可;
2、前三项材料模板见后文附件。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服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根据申请材料核对表进行初步审核(需要核对授权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对于材料齐全且填写符合规范的出具材料接收单,对于材料缺失或者填写不符合规范的提供修改建议,并返还所有材料。
三、授权办理人接到材料接收单后于10日内办理缴费业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原则上只接收款项划转方式缴费,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户号
11001046500053013355
授权办理人缴费后,请保留转账或汇款凭证,用于缴费证明及信息核对。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部门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确认缴费后即进行管理员证书的制作,制作完成后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五、接到领取通知后,授权办理人凭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发票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授权办理证明》现场领取。
六、若遇介质遗失、毁损,需要补办或者注销管理员证书时,须填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服务部现场办理。缴费流程与新增业务相同。
七、若遇人员变更导致数字证书使用人改变,则需尽快办理变更业务,须填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服务部现场办理。审核流程与新增业务相同。
八、若管理员证书用户在连续输入错误口令到6次,导致证书介质锁死时,须填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携带数字证书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服务部办理证书解锁业务。缴费流程与新增业务相同。
附2
业务证书办理流程与说明
一、首次办理管理员证书的同时也可现场提出业务证书的书面申请,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业务证书申请表》。
二、之后若需要办理业务数字证书的新增、补办、更新、注销等业务时,均可由该券商数字证书管理员通过BPM提交申请,按要求填写在线申请表,上传业务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并按提示缴纳相应费用,同时上传缴费证明(如转账或汇款凭证的扫描件)。注意:业务数字证书相关业务只能通过BPM线上办理,不支持现场办理。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确认缴费后即进行业务证书的办理,申请人可通过BPM查询办理进度。业务证书办理成功将通过BPM通知申请人。
四、领取业务证书时携带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发票现场领取。也可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线上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支付邮费)。
五、办理业务证书的变更、解锁时,需由管理员在线提交申请,并将数字证书快递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服务部。接收地址及收件人信息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服务部,电话010-63889548(注明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种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收到介质后启动相应的缴费及制作流程。
附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管理员证书申请表
(请填写打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机构填写
业务类型
□新增管理员证书 □注销管理员证书 □变更管理员证书
□解锁管理员证书 □补办管理员证书 □更新管理员证书


申请
机构
信息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机构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电子信箱
邮政地址
邮政编码
授权
办理人
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部门
职务
电子信箱
身份证号
用户须知
1.填写内容须真实、准确,字迹须清楚、整洁,建议使用电子打印方式。
2.请仔细阅读并签署(加盖单位公章)两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
3.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授权办理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办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郑重承诺

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签署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愿意接受责任条款中的各项规定,承诺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单位盖章(单位公章)
授权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
审核
填写
审核意见:
业务审核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证书申请表
(请填写打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机构填写
业务类型
□新增业务证书
证书权限
□机构信息报送 □机构部联络员 □证券账户附加信息更新
□挂牌项目管理员 □挂牌项目成员
备注:随着软件系统不断升级,证书可选权限也将不断扩展。请在填写纸质申请表前联系股转系统获取最新权限列表。


业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身份证号
授权
办理人
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身份证号
用户须知
1.填写内容须真实、准确,字迹须清楚、整洁,建议使用电子打印方式。
2.请仔细阅读并签署(加盖单位公章)两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
3.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授权办理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办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郑重承诺

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签署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用户使用条款》,愿意接受责任条款中的各项规定,承诺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单位盖章(单位公章)
授权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数字证书业务授权办理证明
(请填写打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兹授权 ,其有效证件为 (如身份证),证件号码为 ,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____________ (如新增、领取等)业务,授权有效期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特此证明。
授权单位名称:
授权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
用户使用条款
本《用户使用条款》(“条款”)列明了全国股转系统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的合法持有及使用者(“用户”)在使用数字证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在签署本条款以前应仔细阅读,以确认对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本条款经用户加盖公章并经其授权代表签字后,即对用户具有约束力。
一、释义
1. “全国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 “全国股转系统数字证书”或“数字证书”:指由全国股转系统颁发的数字证书;
3. “全国股转系统数字证书应用服务”:指所有应用全国股转系统数字证书作为用户身份认证、数字签名、数据加密等安全机制的服务,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应用服务”;
4. “用户”:指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获得数字证书,并合法持有及使用数字证书的机构。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 用户有权对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2. 用户在向全国股转系统申领数字证书时,应按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业务资料”),并保证业务资料的内容真实有效。如业务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用户应及时办理更新手续。全国股转系统不对因用户未及时更新业务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用户在此承诺:
(1) 其通过数字证书应用服务向全国股转系统上传并提交有关业务申请、报表、数据及其他文件(“申报资料”)时,提交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及完整。全国股转系统不承担因该等申请、报表、数据或其他文件未能真实、准确及完整地提交而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违约责任和/或损害赔偿责任;
(2) 其通过数字证书应用服务向全国股转系统上传并提交申报资料时,应保证其上传的扫描件文档与原件一致。如用户代为提交由其他第三方填写的申报资料,其应确保获得由原件填写人出具的书面授权书,并一并将该等授权书扫描并上传;以及
(3) 用户不得利用数字证书应用服务从事任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全国股转系统合法权利的行为。
4. 用户通过数字证书登录全国股转系统并使用数字证书应用服务时,数字证书视作全国股转系统确认用户身份的依据。用户应当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和密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使用数字证书应用服务,并确保数字证书保管、操作及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使用由用户的专门雇员负责。因数字证书遗夫、泄密、未经授权使用等行为造成的任何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5. 用户理解全国股转系统己经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服务的安全。用户在此承诺自行承担由如下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并保证用户和/或任何第三人不向全国股转系统因如下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提出任何主张:
(1) 互联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 如果用于证实用户身份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窃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户身份使用数字证书应用服务;
(3)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尽管其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或
(4)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可能因通信繁忙而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数字证书应用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6. 用户选择邮寄方式领取数字证书时,若证书在邮寄过程中因丢失或者损坏并导致无法使用,用户应立即通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挂失、补领或更换。全国股转系统不就因丢失、损坏导致的任何后果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7. 用户领取数字证书后 7个工作日之内,应验证数字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并核对数字证书有效性、有效期限、证书内容及证书用途。全国股转系统不就因用户未按照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要求核对上述事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三、服务内容变更、中止或终止
1、用户同意,为确保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质量,全国股转系统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数字证书应用服务作出如下调整(“服务变更”):1)增加、减少、中止或撤销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种类;2)调整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功能;或3)因数字证书业务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对数字证书应用服务做出的其他变更。在发生服务变更时,全国股转系统应及时通知用户。
用户进一步确认,用户和/或任何第三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向全国股转系统就服务变更所对其造成的任何直接和/或间接损失提出任何主张。
2、用户同意,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全国股转系统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条款项下的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业务资料和/或申报资料不真实;或
(2)用户严重违反本条款的其他有关规定。
3、 全国股转系统如因其自身系统维护或升级等原因需要暂停数字证书应用服务时(“服务暂停”),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进一步确认,用户和/或任何第三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向全国股转系统就服务暂停所对其造成的任何直接和/或间接损失提出任何主张。
4、 用户同意,全国股转系统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或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和/或政策修改本条款,但应及时通知用户。为避免歧义,全国股转系统在相关的网站就更新后的条款做出提示或公告视为对用户做出了及时通知。
四、责任限制
1、 用户同意,全国股转系统应对用户的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记录承担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或
(5)为维护全国股转系统的合法权益。
2、 用户确认,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数字证书应用服务仅作为用户和/或由用户代表的第三方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有关业务资料/申报资料的工具和/或手段之一。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变更、中止或终止,或因任何其他原因造成数字证书应用服务无法正常使用或无法按照用户既往的使用方式使用,均不构成任何机构(包括全国股转系统在内)对用户和或/由用户代表的第三方提交有关业务资料/申报资料义务的豁免。
五、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执行及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规则。
2、用户同意,因本条款的执行和/或解释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用户与全国股转系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
1、本责任条款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在其网站上做出的重要页面公告、发送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公告发布、邮件或信件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说明》是本条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条款的有效期与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使用期限相同。数字证书应用服务到期后,如用户按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以延长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使用期限,则本条款的有效期应相应延长。用户为申请或延长数字证书应用服务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及签订的其他文件均视为本责任条款附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用户在本次申请后向全国股转系统提出其它数字证书申请,均视为接受本责任条款。
5、本条款的解释权归全国股转系统所有。
6、本条款一式两份。
用户确认已阅读、理解本责任书的所有条款,愿意接受上述条款内容,并于下述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以昭信守。
用户(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信息反馈表
为更好改进IT系统,敬请填写以下信息反馈表,并发送电子邮件至yangqs@neeq.org.cn,wangxiliang@gbicc.net。
感谢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的大力支持!
概要信息
公司名称
使用人员
所属部门
联系电话
E-mail
操作系统
浏览器
问题描述(注:若方便请提供截图)
问题1

问题2

问题3

问题4

……

其他建议

附:反馈联系人信息
股转系统
杨青松
yangqs@neeq.org.cn
010-63889706 13811611054
GBICC
王锡良
wangxiliang@gbicc.net
1860199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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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受了工伤,现在找公司索赔可不容易。按照法律,员工出了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要在30天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是有特殊情况,报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间能适当延长。 若公司没在规定时间申请,受伤员工、家属或工会可以在事故发生或确诊职业病后的1年内,直接去申请。重点是,工伤认定是有时限的,一般要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已经过去五年,很可能超过这个期限,这时去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很可能不受理。 但也有例外,要是遇到不可抗力、人失去自由、公司方面的原因、社保部门登记制度差、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去仲裁或打官司等特殊情况,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申请期限。要是赶上这些情况,不妨收集好相关证据,然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实际情况,看能不能认定工伤,再找公司索赔。不过这里面情况复杂,如果自己拿不准,建议找专业人士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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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发生工伤,现在向公司索赔通常比较难。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要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若单位没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这意味着,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限制,一般要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工伤已过去五年,大概率超过申请期限,社保部门可能不受理。 但存在特殊情形,像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社保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申请,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申请期限内。若有这些情形,可收集证据,向社保部门说明情况,看能否认定工伤并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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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要是工伤发生在五年前,现在再向公司索赔就挺难的了。法律规定,职工遇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成职业病,职工所在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那天开始30天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是有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那天开始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得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申请。因为你这工伤都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就不受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了。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像遇到不可抗力、人身自由被限制、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因为这些导致没能在规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耽误的时间不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里。要是有这些情况,你可以试着收集证据,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看能不能认定工伤然后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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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里,要是五年前发生了工伤,现在想找公司索赔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儿。法律有明确规定,职工遭遇事故伤害,或者被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公司得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30天内,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要是有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要是公司没按规定去申请,受伤的职工或者他的家人、工会组织,能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1年内,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就说明,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要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你这工伤都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过了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大概率不会受理你的申请。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因为不可抗力,像发生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比如被非法拘禁;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原因,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也可能当事人在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去申请仲裁或者打官司等,导致没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这些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申请期限内。要是你有这些情况,就收集好证据,去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讲清楚,说不定还有机会认定工伤,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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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通常来讲,要是工伤事故发生在五年前,这会儿再找公司索赔可不容易。 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是员工遭遇了事故伤害,或者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员工所在的公司得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天起30天之内,去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是情况特殊,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往后延一延。要是公司没按这个规定去申请工伤认定,那受伤的员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1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这就意味着,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得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来。你说工伤都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不定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但要是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遇到不可抗力,当事人人身自由受限,是公司的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有问题,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等等,因为这些情况没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被耽搁的时间不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里。要是有这些情况,可以试着收集证据,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看看能不能认定工伤,然后找公司索赔。

3小时前

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襄阳法务律师

襄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日常买卖交易中,定金退还问题常让很多人头疼。通常来说,要是买方违约了,定金基本是退不回来的。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商量好,由一方给另一方定金来担保债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那一刻起就正式成立了。定金就像是一个“保险”,能保证合同顺顺利利履行。要是欠债的一方把债务还清了,定金可以直接抵作货款,或者拿回来。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那这定金就别想要回来了。反过来,如果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场景里,买方就是给定金的那一方。一旦买方违约,让合同没办法达到原本的目的,卖方就有权利把定金留下,买方也不能要求退还。不过,要是买卖双方提前有别的约定,比如就算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得按照这个约定来。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在签合同交定金之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合同里关于定金的条款。如果对定金退还情况有特殊需求,一定要和对方协商好,并且把约定写进合同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4小时前

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黄冈法务律师

黄冈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 通常情况下,如果买主违约,定金没法退还。咱从律师专业角度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形式越来越多样,定金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像日常生活里的房屋买卖、车辆交易等,定金的运用十分普遍。 2. 根据《民法典》,双方可以约定一方给另一方定金,当作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就生效了。定金能起到担保作用,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要是债务人按约定履行了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那这一方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3. 所以,当买家(也就是给定金的一方)违约,让合同没办法达到预期目的,卖家可以没收定金,买家不能要求退还。不过要是买卖双方有其他约定,比如约定就算买家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按约定来。如今,交易双方在达成买卖意向时,自行约定定金退还情形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体现了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运用。

5小时前

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潜江法务律师

潜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买卖交易里,不少人会疑惑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一般来说,买方违约后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根据《民法典》,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来担保债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就成立了。定金能起到担保作用,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要是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出现这种情况,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中,买方是给定金的一方,如果买方违约,让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卖方就有权没收定金,买方不能要求退还。不过也有例外,如果买卖双方另外有约定,像约定就算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按这个约定来。所以大家在交易时,要留意定金相关约定,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要是遇到复杂问题,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6小时前

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合同事务咨询顾问律师

合同事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买方违约后定金无法退还。根据《民法典》,当事人能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作债权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有担保属性,能确保合同履行。要是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相反,收受定金的一方有这些情况,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中,买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若其违约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买方不能要求退还。但如果买卖双方有其他约定,像约定即便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全部退还,就要按约定来办。遇到这类定金纠纷,要先核查合同里定金条款的具体约定,看看是否存在可退还的情形;若有争议,可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起诉。

8小时前

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要是买方违约了,定金是退不回来的。根据《民法典》,买卖双方可以商量好,由一方给另一方定金,当作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出去的时候起就成立了。定金的作用是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 要是债务人把债务都履行了,定金可以直接当成价款,也能收回来。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让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那这一方就别想把定金要回去了。反过来,收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对,让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里,买方是给定金的一方,如果买方违约,让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卖方就可以把定金留下,买方也不能要求退还。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买卖双方另外约定好了,就算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得按这个约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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