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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系统全市场测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文       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97号

  • 颁布时间:2014-09-18

  • 实施时间:2014-09-1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系统全市场测试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014〕97号)
各主办券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信息披露系统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南和指引,将市场主体需要披露的信息,通过电子化、信息化方式向市场参与者发布的信息系统,未来将替代目前运行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的信息披露系统。目前,系统已完成开发和测试工作,拟于2014年9月22日开始全市场测试。此外,业务支持平台主办券商信息交流平台也同期一并进行全市场测试。为确保系统上线后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市场测试期间,股转公司信息披露系统和现有信息公司信息披露系统同时运行,主办券商需同时向信息公司和股转公司信息披露系统报送待披露公告,但面向公众披露仍以信息公司的信息披露系统为准。
在确保挂牌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文件在现行流程下能正常、规范披露的基础上,主办券商应组织挂牌公司积极参与新系统、新流程的测试,包含挂牌前信息披露业务和持续信息披露业务。
二、挂牌前信息披露流程及要求
(一) 首次信息披露
1. 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部领取《关于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通知》时,提交《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盖主办券商公章)、《主办券商办理股份公司股票挂牌进度计划表》。
2. 同日,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邮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研究部指定邮箱(bpm_scxxp@neeq.org.cn)报送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同时抄送财务和非财务审查员;第二个工作日或之前相关文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公开转让说明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4)法律意见书;
(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6)公司章程;
(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9)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
(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文件披露后,不得随意更改、替换或撤销。如确需修改,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或其他信息披露主体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部提交情况说明、更正公告、更正后的相关文件;经挂牌业务部确认后,发布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第二次信息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的当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部报送《股份登记确认书》、《股票公开转让记录表》、《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等文件的扫描件,确定公司挂牌日期(挂牌日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办理挂牌前的第二次信息披露事宜。
1. 披露时间
T-2日或之前(T日为挂牌日,下同),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研究部报送第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同时抄送财务和非财务审查员。
T-1日或之前,相关文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
2. 披露文件
(1)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关于公司挂牌同时发行的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如有);
(3)其他公告文件。
三、持续信息披露业务的相关要求
(一)规则依据
现行流程仍按2013年7月15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执行;新流程的测试按照《全市场测试期间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见附件1)进行。
(二)公告编制
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根据现行规定编制正式公告并协助披露。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披露在官方网站(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的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安装股转公司提供的公告编制工具,编制测试公告。原则上公告编制工具仅在新流程中试用,其生成的公告文件仅在测试网站上披露。
编制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同时向主办券商提交正式公告和测试公告。
(三)公告的报送(上传)
主办券商应特别注意区分报送信息公司的正式公告和上传股转公司信息披露系统的测试公告。
四、主办券商信息交流平台使用要求
主办券商信息交流平台包括信息快递与反馈、在线问答、在线调查、会议与培训报名四个模块,具体使用要求如下:
(一)主办券商应指定至少一名人员担任主办券商联络员并将其信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主办券商联络员代表主办券商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联络。对目前已开通"QS机构信息报送"权限的业务证书,系统将自动开通"QS机构部联络员"权限,主办券商可以通过管理员证书查看、申请调整"QS机构部联络员"权限。
(二)主办券商联络员每天应及时查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的信息,并向主办券商相关部门和人员传达。主办券商联络员因出差、休假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主办券商应指定或委派其他人员履行职责,不得以未收到或者未查看信息为由推脱责任。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过主办券商信息交流平台通知的事项,主办券商应及时办理或回复。
五、软件环境准备
(一)XBRL编报工具的安装文件、安装说明书和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http://bpmweb.neeq.org.cn/xxpl/web/downloadFile.infor?files=/xbrl.zip。
(二)信息披露用户手册和培训视频在"下载与帮助"页面下载,下载地址分别为:
用户手册:
http://bpmweb.neeq.org.cn/xxpl/web/downloadFile.infor?files=/信息披露操作手册
培训视频:
http://bpmweb.neeq.org.cn/xxpl/web/downloadFile.infor?files=/信息披露培训视频.zip。
(三)信息交流平台操作手册在"下载与帮助"页面下载,下载地址分别为:
http://bpmweb.neeq.org.cn/xxpl//web/downloadFile.infor?files=/信息传递与交流平台操作手册
六、试用问题反馈
全市场测试期间,主办券商应每周五将当周测试情况,遇到的程序BUG、编制工具公告模板问题、信息披露新流程问题等报送至股转公司,股转公司将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报送方式:主办券商可按附件2格式填写《用户反馈意见表》,并发送至附件2中提供的电子邮箱。
七、相关联系人
(一)首次信息披露系统联系人及电话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黄女士:0755-8251550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部 蔡女士:010-6388963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研究部 曾先生:010-63889815
(二)持续信息披露系统联系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部 陈先生:010-63889582
(三)主办券商信息交流平台联系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 谭先生:010-63889552
(四)技术联系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技术服务部 杨先生:010-63889706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18日
附件1
全市场测试期间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全市场测试期间持续信息披露业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测试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信息披露系统由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端(以下简称“编制端”)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端(以下简称“报送端”)组成。
挂牌公司应当通过编制端编制披露文件;主办券商使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中将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一、挂牌公司编制披露文件并报主办券商审查
(一)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在编制端使用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公告文稿。编制工具里没有明确给出模板的临时公告,由挂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挂牌公司在使用编制工具完成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编制工具生成的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挂牌公司将编制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一般情况下,上述材料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公告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其中电子文档包括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正文及相应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
(三)挂牌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挂牌公司办理暂停或恢复转让。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执行。
(四)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挂牌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系统根据均衡披露原则,限制每日预约量以及修改次数。预计披露日期、变更情况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五)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通过报送端申请;豁免临时公告披露的,应及时在线下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六)进行临时报告披露的,应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之后的2个转让日内发布临时公告。
二、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
(一)主办券商对拟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文件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不符的,主办券商应与挂牌公司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督导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直至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拟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通过报送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2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主办券商对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中,如发现挂牌公司的财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主办券商应通过报送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二)主办券商事前审查无异议后,应通过报送端将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披露文件一经上传将不可撤回。
三、信息披露系统将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
(一)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前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于当日15: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二)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后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即时自动发送相关公告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四、公告披露后的审查和处理
(一)更正或补充公告的处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系统上对披露文件进行审查,若发现公告不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公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主办券商发送反馈意见。主办券商对有关问题核实后应及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回复。
公告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公告,原已披露的公告不做撤销。
(二)撤销或替换公告的处理
一经披露的公告不得随意被撤销或替换。
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确有理由认为已披露的信息需要被撤销或者全文替换的,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递交盖有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公章的书面申请,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的,可进行撤销或替换。
(三)补发公告的处理
挂牌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公告,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公告的,挂牌公司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披露文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若发现挂牌公司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公告的,通知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披露文件。
附件2
信息反馈表
为更好改进IT系统,敬请填写以下信息反馈表。
信息披露系统的使用问题,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bpm_support@neeq.org.cn和xuegongxi@gbicc.net,或致电业务支持平台联系人:杨青松、薛功喜。
XBRL编报工具的使用问题,请发送邮件至wanghongzheng@gbicc.net,并抄送给bpm_support@neeq.org.cn,或致电XBRL编报工具联系人:王红正。
感谢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的大力支持!
概要信息
公司名称
填表日期
使用人员
所属部门
联系电话
E-mail
操作系统
浏览器
测试情况概述






问题描述(注:若方便请提供截图)
问题1

问题2

问题3

问题4

……

其他建议

附:
反馈联系人信息
业务支持平台联系人
股转系统
杨青松
bpm_support@neeq.org.cn
010-63889706 13811611054
GBICC
薛功喜
xuegongxi@gbicc.net
15810524388
XBRL编报工具
GBICC
王红正
wanghongzheng@gbicc.net
1352462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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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发生工伤还能向公司要求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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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受了工伤,现在找公司索赔可不容易。按照法律,员工出了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要在30天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是有特殊情况,报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间能适当延长。 若公司没在规定时间申请,受伤员工、家属或工会可以在事故发生或确诊职业病后的1年内,直接去申请。重点是,工伤认定是有时限的,一般要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已经过去五年,很可能超过这个期限,这时去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很可能不受理。 但也有例外,要是遇到不可抗力、人失去自由、公司方面的原因、社保部门登记制度差、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去仲裁或打官司等特殊情况,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申请期限。要是赶上这些情况,不妨收集好相关证据,然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实际情况,看能不能认定工伤,再找公司索赔。不过这里面情况复杂,如果自己拿不准,建议找专业人士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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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发生工伤还能向公司要求索赔吗

大同法务律师

大同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五年前发生工伤,现在向公司索赔通常比较难。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要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若单位没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这意味着,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限制,一般要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工伤已过去五年,大概率超过申请期限,社保部门可能不受理。 但存在特殊情形,像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社保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申请,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申请期限内。若有这些情形,可收集证据,向社保部门说明情况,看能否认定工伤并向公司索赔。

2小时前

五年前发生工伤还能向公司要求索赔吗

山西法务律师

山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般来说,要是工伤发生在五年前,现在再向公司索赔就挺难的了。法律规定,职工遇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成职业病,职工所在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那天开始30天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是有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那天开始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得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申请。因为你这工伤都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就不受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了。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像遇到不可抗力、人身自由被限制、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因为这些导致没能在规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耽误的时间不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里。要是有这些情况,你可以试着收集证据,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看能不能认定工伤然后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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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发生工伤还能向公司要求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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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实际生活里,要是五年前发生了工伤,现在想找公司索赔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儿。法律有明确规定,职工遭遇事故伤害,或者被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公司得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30天内,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要是有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要是公司没按规定去申请,受伤的职工或者他的家人、工会组织,能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1年内,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就说明,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要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你这工伤都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过了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大概率不会受理你的申请。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因为不可抗力,像发生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比如被非法拘禁;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原因,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也可能当事人在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去申请仲裁或者打官司等,导致没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这些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申请期限内。要是你有这些情况,就收集好证据,去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讲清楚,说不定还有机会认定工伤,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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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发生工伤还能向公司要求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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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通常来讲,要是工伤事故发生在五年前,这会儿再找公司索赔可不容易。 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是员工遭遇了事故伤害,或者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员工所在的公司得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天起30天之内,去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是情况特殊,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往后延一延。要是公司没按这个规定去申请工伤认定,那受伤的员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1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这就意味着,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得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来。你说工伤都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不定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但要是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遇到不可抗力,当事人人身自由受限,是公司的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有问题,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等等,因为这些情况没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被耽搁的时间不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里。要是有这些情况,可以试着收集证据,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看看能不能认定工伤,然后找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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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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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日常买卖交易中,定金退还问题常让很多人头疼。通常来说,要是买方违约了,定金基本是退不回来的。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商量好,由一方给另一方定金来担保债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那一刻起就正式成立了。定金就像是一个“保险”,能保证合同顺顺利利履行。要是欠债的一方把债务还清了,定金可以直接抵作货款,或者拿回来。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那这定金就别想要回来了。反过来,如果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场景里,买方就是给定金的那一方。一旦买方违约,让合同没办法达到原本的目的,卖方就有权利把定金留下,买方也不能要求退还。不过,要是买卖双方提前有别的约定,比如就算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得按照这个约定来。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在签合同交定金之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合同里关于定金的条款。如果对定金退还情况有特殊需求,一定要和对方协商好,并且把约定写进合同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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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黄冈法务律师

黄冈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 通常情况下,如果买主违约,定金没法退还。咱从律师专业角度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形式越来越多样,定金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像日常生活里的房屋买卖、车辆交易等,定金的运用十分普遍。 2. 根据《民法典》,双方可以约定一方给另一方定金,当作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就生效了。定金能起到担保作用,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要是债务人按约定履行了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那这一方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3. 所以,当买家(也就是给定金的一方)违约,让合同没办法达到预期目的,卖家可以没收定金,买家不能要求退还。不过要是买卖双方有其他约定,比如约定就算买家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按约定来。如今,交易双方在达成买卖意向时,自行约定定金退还情形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体现了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运用。

2小时前

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潜江法务律师

潜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买卖交易里,不少人会疑惑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一般来说,买方违约后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根据《民法典》,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来担保债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就成立了。定金能起到担保作用,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要是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出现这种情况,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中,买方是给定金的一方,如果买方违约,让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卖方就有权没收定金,买方不能要求退还。不过也有例外,如果买卖双方另外有约定,像约定就算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按这个约定来。所以大家在交易时,要留意定金相关约定,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要是遇到复杂问题,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4小时前

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合同事务咨询顾问律师

合同事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买方违约后定金无法退还。根据《民法典》,当事人能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作债权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有担保属性,能确保合同履行。要是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相反,收受定金的一方有这些情况,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中,买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若其违约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买方不能要求退还。但如果买卖双方有其他约定,像约定即便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全部退还,就要按约定来办。遇到这类定金纠纷,要先核查合同里定金条款的具体约定,看看是否存在可退还的情形;若有争议,可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起诉。

5小时前

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要是买方违约了,定金是退不回来的。根据《民法典》,买卖双方可以商量好,由一方给另一方定金,当作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出去的时候起就成立了。定金的作用是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 要是债务人把债务都履行了,定金可以直接当成价款,也能收回来。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让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那这一方就别想把定金要回去了。反过来,收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对,让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里,买方是给定金的一方,如果买方违约,让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卖方就可以把定金留下,买方也不能要求退还。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买卖双方另外约定好了,就算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得按这个约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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