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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15修改)_全文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业协会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2015-07-29

  • 实施时间:2015-09-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7月29日发布, 根据《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修改 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场外证券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外证券业务:
(一)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
(二)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
(三)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
(四)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
(五)场外证券中间介绍;
(六)场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七)场外证券财务顾问业务;
(八)场外证券经纪业务;
(九)场外证券产品信用评级;
(十)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十一)场外证券市场增信业务;
(十二)场外证券信息服务业务;
(十三)场外金融衍生品;
(十四)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场外证券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
备案机构新设全资子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作为变更事项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相应转移。
第四条 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工作。
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所备案场外证券业务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不能免除备案机构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一)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决策与授权体系清晰,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二)具备与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和技术系统;
(三)具有能够有效防范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
(四)具有完善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五)协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合同约定,督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充分、准确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与风险。严禁隐瞒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推介不适当的业务。
第七条 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禁止以下行为:
(一)欺诈客户;
(二)利益输送;
(三)操纵市场;
(四)不公平交易;
(五)不正当竞争;
(六)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协会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接收备案材料。
第九条 备案机构应当于首次开展某项应备案业务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以下材料,完成该项业务首次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和承诺函;
(二)场外证券业务说明书;
(三)场外证券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合规、投资者保护等制度;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应加盖备案机构公章或经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场外证券业务已在监管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完成备案的,备案机构仅需填报备案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协会规则对某项业务备案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机构有多项业务应当备案的,应当分业务填报备案申请表、场外证券业务说明书。内部管理制度同时适用于多项场外证券业务的,只需在首项业务首次备案时报送一次。同一业务存在多方应备案主体时,各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为报送责任方。备案信息变更的,备案机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下一期月报中报送相关变更信息。
第十条 协会对备案材料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材料是否齐备;
(二)场外证券业务是否存在违反证监会、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及协会规定的情形。
(三)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法律、法规、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业务开展条件。
第十一条 对首次业务备案,业务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协会在接收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机构补正。协会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补正要求或其他问题的,视为接受备案。协会对完成备案的备案机构场外证券业务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期间应履行以下报告义务:
(一)备案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场外证券业务开展规模、业务列表及基本信息,并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场外证券业务年度报告,但相关内容已向监管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报送的除外。
(二)发生影响场外证券业务正常开展、可能造成投资者非正常重大损失事件的,备案机构应于事件发生后及时报送重大事项报告。
(三)场外证券业务发行、到期、到期日变更或展期的,应当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情况报告。进行变更或展期时,备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场外证券业务检查制度。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协会检查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协会对场外证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机构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建立和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备案机构是否对自行销售的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过甄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场外证券业务的风险等级是否匹配。备案机构是否与其产品代销机构做出投资者风险甄别安排;
(三)场外证券业务营销推广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虚假、误导性信息;风险揭示书是否针对性地揭示了场外证券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及其可能引起的后果,并经客户签字确认。
(四)备案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披露过场外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分析和判断该项业务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协会对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责任、和渠道等安排是否明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承诺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的相关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是否按要求及时、充分、准确。
第十六条 协会对备案机构场外证券业务相关公司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机构公司治理、决策与授权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与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相匹配;
(二)备案机构是否具备与场外证券业务相应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
(三)备案机构从事场外证券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等,是否符合职业规范和坚守职业底线等。
第十七条 备案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备案和信息报送或检查发现其他违规情形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约谈其业务主管或主要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
备案机构按期整改后应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场外证券业务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根据本办法规定,将严重违规的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按规定记入诚信系统。
(一)备案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次,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6个月;
(二)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两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12个月;
(三)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三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24个月;
(四)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四次以上的,或者违反其他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将其永久列入黑名单。
备案机构同时违反上述多项规定时,各项违规行为分别计次,不做合并。
第十九条 备案机构应于被列入黑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应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在其官方网站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版面始终公示该业务“风险提示信息”,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被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对已存在业务进行清理,确定清理方式、时限、业务承接及相关后续安排,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
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备案机构应就违规事项更正情况提交报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未完成首次业务备案或持续信息报送的,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完成相关业务备案或信息报送。
协会发现机构未经备案从事场外证券业务的,或备案机构存在应报告未报告情形的,或备案机构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新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可向证监会报告,提请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条 备案信息保存期应当不少于10年。协会应当根据监管需要,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进行信息共享。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协会可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有条件查询。
第二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备案管理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备案机构,不得违规泄露备案信息。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及相关规定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需要制定专项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指引。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负责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管理,并应针对不同场外证券业务制定备案格式指引。备案指引和备案格式指引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构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证券业务的,视同已在协会备案并完成报告义务。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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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合同要是继续履行下去,违约责任怎么承担得看具体的违约情况和合同里是咋约定的。 2、要是托运人违约了,比如说没按时把货物准备好、没把货物信息报准确等,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赔偿因为违约遭受的经济损失。像运输工具闲置的费用、多出来的装卸费用这些,都能算进去。要是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托运人还得给违约金。要是违约金定得太高或者太低了,双方都能找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 3、要是承运人违约,比如没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送到,那得赔偿托运人的损失。像货物晚到造成的市场价格差、因为耽误交付多花的仓储费等。要是货物在运输的时候坏了或者丢了,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得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一般按照货物送到或者应该送到的地方的市场价格算,要是合同有别的约定,就按合同来。 4、要是有一方违约之后,另一方没采取合适的办法,让损失变大了,那这变大的损失不能再找违约方赔。但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花的合理费用,得让违约方出。 运输合同继续履行时,承担违约责任就得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这样才能补偿受损失一方的损失,保证合同公平,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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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继续履行,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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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合同继续履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得看具体违约情况和合同约定是怎样的。 要是托运人违约,比如没按时提供货物,或者没准确申报货物信息,承运人能让托运人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像运输工具闲置费、额外的装卸费等。要是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托运人还得支付。要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双方都能找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如果是承运人违约,像没按约定时间和地点运输,就得赔偿托运人的损失,像货物逾期交付导致的市场差价、延误交付增加的仓储费等。要是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灭失,承运人通常要赔偿,赔偿金额一般按货物交付或应交付时到达地的市场价算,合同有其他约定就按约定来。 另外,一方违约后,要是另一方没采取合适措施让损失扩大了,就不能要求赔偿扩大的那部分损失,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花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出。 所以,运输合同继续履行时,承担违约责任要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这样才能弥补受损方的损失,维护合同公平和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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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继续履行,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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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继续履行时,违约责任承担要结合具体违约情形与合同约定。 假如托运人违约,比如没按时提供货物、没准确申报货物信息等,承运人能要求其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像运输工具闲置费用、额外增加的装卸费等。要是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托运人得支付。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要是承运人违约,像没按约定时间、地点运输货物,得承担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如货物逾期交付的市场差价损失、因延误交付增加的仓储费等。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灭失,承运人一般要担责赔偿,赔偿额通常按货物交付或应交付时到达地市场价算,合同有约定则按约定。 另外,一方违约后,对方若未采取适当措施致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损失索赔,但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总之,运输合同继续履行时,违约责任承担要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此弥补受损方损失,维护合同公平与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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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继续履行,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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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合同继续履行的过程中,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要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和合同里的约定来确定。 要是托运人违约了,比如没有按时提供货物,或者没有准确申报货物信息等。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赔偿因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像运输工具闲置的费用、额外增加的装卸费用这些都在赔偿范围内。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托运人还得支付违约金。要是觉得违约金太高或者太低,不论是托运人还是承运人,都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而如果是承运人违约,比如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运输货物,那么承运人就要承担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比如说货物逾期交付导致的市场差价损失、因为延误交付而增加的仓储费用等。要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一般来说承运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通常按照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但要是合同里有其他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来。 另外,要是有一方违约之后,对方没有采取合适的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了,那么对方就不能就扩大的这部分损失要求赔偿。不过,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由违约方来承担的。总之,在运输合同继续履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得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弥补受损方的损失,维护好合同的公平和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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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继续履行,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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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合同继续履行的过程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得看具体的违约情况和合同里的约定。 要是托运人违约了,比如没按时把货物准备好,或者申报货物信息不准确。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让托运人赔偿因为违约带来的经济损失。像运输工具闲置在那儿不能用,产生的费用;还有额外增加的装卸费用,都得托运人来出。要是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托运人还得支付。要是违约金定得太高或者太低,双方都能找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调整。 如果是承运人违约,像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送到。那承运人就得赔偿托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比如说货物晚到了,市场价格变了,产生的差价损失;还有因为延误交付,仓储费用增加了,这些都得承运人承担。要是货物在运输的时候损坏了或者丢了,一般承运人要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通常按照货物交付或者应该交付时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算,要是合同有其他约定,就按照合同来。 另外,如果一方违约之后,对方没有采取合适的措施,让损失变得更大了,那对方就不能要求赔偿扩大的那部分损失。不过,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花的合理费用,还是得违约方来承担。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在签订运输合同的时候,双方都要把违约责任写清楚,遇到问题也能有个依据。要是真发生违约的事儿了,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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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赔偿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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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赔偿得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有些情况下,企业合法辞退员工是不用支付赔偿的。比如员工在试用期就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因为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害;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有严重影响,企业提出来后也不改正;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让劳动合同无效;还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得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员工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按照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算,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年算;工作不到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企业因为一些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像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要给员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和前面合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一样。 企业辞退员工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要是涉及赔偿问题,得按照相应标准及时、合理地给员工补偿,不然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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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赔偿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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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的赔偿问题,得按不同情况来处理。企业在辞退员工这件事上,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不然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先说说企业合法辞退且不用给赔偿的情况。要是员工在试用期就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又或者因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企业都能合法将其辞退且无需赔偿。另外,员工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本企业工作,企业提出后还不改正的,还有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让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都有权利合法辞退且无赔偿。 要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就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员工赔偿金。经济补偿得看员工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算;不到六个月的,就给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是企业因为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像依照企业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困难等,就要给员工经济补偿,标准和上述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一样。 给企业的建议是,辞退员工前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尤其是员工违规的证据,保证辞退流程合法合规。而员工要是遇到企业违法辞退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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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赔偿应该怎么做

安徽法务律师

安徽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企业辞退员工,赔偿得按不同情况处理。要是企业合法辞退员工,有些情况不用支付赔偿。比如员工在试用期就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还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有严重影响,企业提醒了也不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让劳动合同变得无效;还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要是企业违法把劳动合同解除了,那就得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员工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算的,在这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补偿。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还有些法定情形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像按企业破产法重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等,企业得给员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和合法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一样。 在辞退员工这事上,企业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要是涉及赔偿,就得按对应的标准及时、合理给员工补偿,这样能减少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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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赔偿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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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企业辞退员工,赔偿情况得根据具体情形来定。有些情况下,企业合法辞退员工不用给赔偿。比如员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企业提醒后仍不改正;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让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得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员工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算,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因为一些法定情形辞退员工,像按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困难等,也得给员工经济补偿,标准和前面说的合法解除且需支付补偿的情况一样。 企业辞退员工要严格依法办事。遇到赔偿问题,应按对应标准及时合理补偿员工,避免引发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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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赔偿应该怎么做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企业辞退员工的赔偿,分不同情形处理。 企业合法辞退员工且不用支付赔偿,有这几种情况。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害;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企业工作任务完成,或者企业提出后拒不改正;靠欺诈、胁迫等手段让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员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因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像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和合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一样。 企业辞退员工得严格按法律规定操作。涉及赔偿问题,要按相应标准及时、合理补偿员工,防止出现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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