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

  • 颁布单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2015-09-21

  • 实施时间:2015-09-2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指引》发布后,发行人可按相关规定发行优先股。
二、《业务指引》中“转让服务”规则的实施涉及系统开发、测试以及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衔接,具体实施时间由本公司另行公布。《业务指引》“转让服务”规则实施前,本公司暂不为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
三、各市场主体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应加强风险防控,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公司报告。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行人向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并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发行人包括:
(一)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申请其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
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遵守《指导意见》、《试点办法》等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发行、转让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普通股股东人数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挂牌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前款所称的“普通股股东人数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是指挂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审议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普通股股东人数和优先股股东人数,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之和不超过二百人。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其优先股拟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发行后,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优先股挂牌手续。
第五条 优先股的发行备案或挂牌,应由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推荐。
第六条 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分别对本次优先股发行出具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申请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并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参照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其优先股挂牌前,与全国股转公司签署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九条 优先股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发行
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发行人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五)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向符合《试点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三条 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的优先股。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优先股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就优先股发行作出决议,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发行人须修改公司章程,以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限制与恢复等事项的,发行人董事会应就修改公司章程和发行优先股一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普通股股东人数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挂牌公司,其优先股的发行、备案等程序按照《股票发行细则》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后的十个转让日内,编制和报送备案材料,全国股转公司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出具优先股登记函。
第十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其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应当在验资完成后的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优先股挂牌手续。
第三章 转让服务
第十八条 优先股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买卖优先股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优先股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优先股转让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第二十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的优先股可以采取以下申报方式:
(一)定价申报。投资者可以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优先股,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二)成交确认申报。转让双方就品种、价格、数量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可以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转让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均拟委托主办券商通过成交确认申报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优先股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数量为成交数量。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当日继续有效。
成交确认申报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数量为成交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优先股,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二十六条 优先股的除息处理独立于普通股进行,并单独公布相应的除息参考价格。
第二十七条 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根据本指引所述成交原则,全国股转系统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转让申报进行确认成交,对导致投资者超过二百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通过现场问询、核对资料、签订确认书等方式,审查参与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是否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留存有关资料。
主办券商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全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九条 开盘价,为当日该优先股的第一笔成交价。
第三十条 收盘价,为当日该优先股所有转让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优先股挂牌首日,以发行价为前收盘价。
第三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保证参与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账户具备与申报相对应的优先股或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单元的机构参与优先股转让,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单元申报,并确保具备与申报相对应的优先股或资金。
第三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向主办券商实时发送申报及成交信息,主办券商应当向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即时提供该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转让日收市后公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优先股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三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对优先股的转让信息予以独立显示。
第三十五条 优先股的暂停、恢复转让事宜,按照《业务规则》关于暂停、恢复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挂牌公司的普通股暂停、恢复转让的,其优先股应当同时暂停、恢复转让。
第三十六条 优先股的终止、重新挂牌事宜,按照《业务规则》关于终止、重新挂牌的有关规定执行。
挂牌公司的普通股终止转让的,其优先股应当同时终止转让。
第三十七条 优先股转让的相关事宜,本指引未规定的,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发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优先股发行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包含下列事项及其表决结果: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方案,包括发行数量、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赎回或回售条款(如有)等;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等;
(三)本次发行优先股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四)发行目的与募集资金用途;
(五)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
(六)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优先股认购公告,明确缴款安排。本次发行安排现有优先股股东优先认购的,应明确优先认购安排。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在优先股挂牌转让前,应当披露优先股转让公告。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在披露优先股转让公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的规定,编制并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并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二节 持续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等规定,披露优先股的有关情况。相关业务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时披露对优先股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挂牌、付息、调息、赎回、回售,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恢复、行使、变动,优先股股东分类表决,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以及转换为普通股等。
挂牌公司按照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则,对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时,如该重大事件对优先股价格或优先股股东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临时公告中予以专门说明。
第四十六条 优先股付息日前的两个转让日内,发行人应当披露优先股付息公告。完成股息支付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行人应当披露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满足优先股赎回条件或回售条件的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赎回或回售的提示性公告。赎回提示性公告中应当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发行人还应当在赎回期或回售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如决定行使赎回权)或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赎回或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
优先股赎回或回售实施完成后,发行人应当披露优先股赎回或回售结果公告。
第四十八条 优先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发行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予以提示。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应当在披露批准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起始期限、每股优先股享有的表决权比例等内容。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发行人应当在其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后的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表决权恢复终止的提示性公告。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发行人应当在其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后的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表决权恢复终止的提示性公告。
发行人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情形的,应当参照前两款规定发布提示公告。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发行触发条件发生时强制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应当在触发条件发生后的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提示性公告。转换完成后,应当披露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转让或其它方式取得可转换优先股达到该优先股发行总量的20%后,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予以公告,同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通知发行人;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两个转让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优先股和普通股。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优先股达到该优先股发行总量的20%后,其持有的优先股占该优先股发行总量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0%,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两个转让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优先股和普通股。
第五十二条 优先股的风险警示事宜,按照《业务规则》关于风险警示的规定执行,并予以公告。
发行人的普通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其优先股应当同时实施风险警示。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以及投资者等市场主体违反本指引及有关规定的,全国股转公司依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优先股的转让限制与解除转让限制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程序按照挂牌公司普通股转让限制与解除转让限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发行优先股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发行优先股并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应缴纳优先股挂牌初费、优先股挂牌年费和优先股转让经手费。
发行人应按照每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本缴纳优先股挂牌初费。
发行人应按照上一年度年末的优先股股本缴纳挂牌年费。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按照该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本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
投资者应按优先股转让成交金额缴纳优先股转让经手费。
试点期间,优先股挂牌初费、优先股挂牌年费和优先股转让经手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全国股转系统普通股相应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查看更多>>

1小时前

配偶瘫痪又失智,能不能选择离婚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律师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律师 最近回复:

如果配偶瘫痪了,还失去了心智,另一方是能提出离婚的,不过在程序和处理办法上比较特殊。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其中就包括离婚自由,所以理论上提出离婚没问题。 但因为配偶失去心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办法通过和对方协商一致的协议离婚方式离婚,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时,得先给配偶变更监护人。因为配偶没办法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要由他的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新的监护人,再由新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帮他参与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考虑很多方面。一是审查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破裂了,像在配偶生病以后,有没有出现遗弃、虐待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二是会重点考虑瘫痪失智一方的权益,比如生活保障得有着落、居住得有地方安排、后续护理也得有办法解决等。要是另一方提出离婚,却没给瘫痪失智一方安排好合理的生活,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离。 所以说,想离婚是可以提诉求的,但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来,法院判决时也会平衡好双方的权益。

3小时前

配偶瘫痪又失智,能不能选择离婚

律图吕梁律师

律图吕梁律师 最近回复:

夫妻一方若瘫痪又失智,另一方是有权利选择离婚的,不过这其中在法律程序和处理方式上有特别的地方。咱们都知道,法律保障婚姻自由,这也包含了离婚自由,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求是没问题的。 但因为失智的配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没办法通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离婚方式来解决。这种情况下,只能走诉讼离婚的途径。 要进行诉讼离婚,首先得变更配偶的监护人。因为失智配偶没办法自己当原告去打官司,得由他的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一个新的监护人。之后,新监护人就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表失智配偶参与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的时候,会考虑很多方面。一方面会去看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已经破裂了,比如健康的一方在对方生病以后,有没有做出遗弃、虐待等严重伤害感情的事儿。另一方面,法院一定会充分照顾瘫痪失智一方的利益,像生活保障、居住的地方、以后谁来照顾这些问题,都会仔细考虑。要是健康一方要求离婚,却没给失智配偶安排好以后的生活,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离。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想离婚,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该变更监护人就变更,并且要尽量为失智配偶做好生活上的安排,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小时前

配偶瘫痪又失智,能不能选择离婚

大同法务律师

大同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如果配偶既瘫痪又失去了认知能力,另一方是能够提出离婚的,不过过程和处理办法上有特别的地方。从法律规定来看,结婚和离婚都是自由的,所以理论上提出离婚没问题。但因为失智的配偶没有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办法和对方商量好去办离婚手续,只能到法院打官司来解决。 2、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得先给失智配偶换个监护人。因为失智的配偶没办法自己去法院起诉离婚,得由他的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确定新的监护人,然后由新的监护人代表他参与离婚官司。 3、法院在审理这类案子的时候,会从很多方面去考虑。会看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破裂了,像另一方在配偶生病以后有没有不管不顾、打骂虐待等严重伤害感情的行为。同时,也会很重视瘫痪失智一方的合法权益,比如生活有没有保障、住的地方安不安全、以后的护理费用怎么解决等。要是另一方提了离婚,却没给瘫痪失智的一方安排好合理的生活,法院一般不会随便就判离。 4、所以说,想离婚是可以的,但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兼顾双方的权益。

5小时前

配偶瘫痪又失智,能不能选择离婚

山西法务律师

山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配偶瘫痪又失智,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首先要知道,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其中也包含离婚自由,所以理论上是能提出离婚的。不过因为配偶失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走协议离婚,只能进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时,得先变更配偶的监护人。因为配偶没办法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要由其近亲属按法定程序确定新的监护人,新监护人会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考虑多方面情况。一是审查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破裂了,像患病后有没有遗弃、虐待等严重伤害感情的行为。二是充分保障瘫痪失智一方的权益,比如生活保障、居住安排和后续护理等。要是另一方要求离婚,却没给瘫痪失智一方安排好生活,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离。 所以,虽然可以提出离婚诉求,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法院在判决时会尽力平衡双方的权益。要是遇到这类难题,建议详细咨询专业人士。

6小时前

配偶瘫痪又失智,能不能选择离婚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配偶瘫痪又失智,另一方可以离婚,不过程序和处理有特别规定。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含离婚自由,所以理论上能提出离婚。但配偶失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时,得先变更配偶的监护人。因为失智配偶无法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要由其近亲属按法定程序确定新监护人,新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既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像配偶患病后有无遗弃、虐待等严重伤害感情的行为;也充分考虑瘫痪失智一方的权益,如生活保障、居住安排、后续护理等。要是另一方要求离婚,却没为瘫痪失智一方做好合理生活安排,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离。 所以,想离婚要遵循法定程序,法院判决会平衡双方权益。建议先确定好新监护人,在诉讼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同时为瘫痪失智一方做好生活安排,以保障离婚诉求合理合法地实现。

1小时前

误工费超过三天能起诉吗

天水法务律师

天水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误工费索赔方面,不存在三天时间限制,只要符合起诉要求就能去法院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得满足这些条件:原告和案子有直接关联,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案件还得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并且由对应的法院管辖。 要是因为侵权行为,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导致误工,受害人能要求侵权方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不过,主张误工费需要拿出证据,比如医院开的病休证明、单位出的误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用来证明误工事实和具体的误工损失金额。 就算误工时间短,只要能收集到充足证据,向法院起诉就比较可能得到支持。如果情况不复杂、涉及金额小,可以先试试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再考虑走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打官司得注意起诉条件,还要准备好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好保障自己能拿到应得的误工费赔偿。

2小时前

误工费超过三天能起诉吗

甘肃法务律师

甘肃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误工费索赔不受三天时间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就能去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需满足这些条件:原告得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该案件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要是在误工费纠纷里,存在因侵权行为造成误工的情况,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那么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不过,主张误工费时要拿出相应证据,比如医疗机构开的病休证明、单位开的误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用这些来证实误工事实以及误工损失的具体数额。 就算误工时间很短,只要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起诉就较有可能获得支持。如果情况简单、涉及金额较小,也可以先尝试进行协商调解。要是协商调解没成功,那就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小时前

误工费超过三天能起诉吗

临夏法务律师

临夏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很多人以为误工费索赔有三天时间限制,其实不是这样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随时都能去法院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得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原告得和这个案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比如是因为侵权行为导致自己误工的受害人。其次,要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要清楚该向谁索赔。然后,得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比如要求赔偿多少误工费,还得有事实和理由,说明为什么会产生这些误工费。最后,这个案子得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在误工费纠纷里,如果是因为侵权行为,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导致误工,受害人就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因为误工减少的收入。不过,要主张误工费,得拿出相应的证据。像医疗机构开的病休证明,能证明自己因为受伤需要休息;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说明因为受伤没上班;工资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能证实自己的收入情况和误工损失的具体数额。 哪怕误工时间短,只要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去法院起诉就很有可能获得支持。要是情况简单、涉及的金额又小,也可以先试着和对方协商调解。要是协商调解不成,就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小时前

误工费超过三天能起诉吗

损害赔偿咨询顾问律师

损害赔偿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日常的生活里,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觉得误工费索赔会受三天时间限制,其实并非如此。只要满足起诉条件,随时都能去法院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法,起诉得满足几个要求。一是原告得和这个案子有直接的利益关联,就好比自己因为别人的过错导致没法正常工作,少挣了钱,那自己就是直接利益人;二是要知道告谁,也就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得清楚自己要告什么,有具体的诉求和相关的事实、理由;四是这个事儿得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得找对受理的法院。 在误工费赔偿出现纠纷时,如果是因为别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误工,像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等,受害人就有权利让侵权方赔偿因为误工而少挣的钱。不过要拿到这笔赔偿,可得拿出能证明自己说法的证据,比如医院开的生病休息证明、单位给开的误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这些能说明自己确实误工了,以及具体少挣了多少钱。 就算误工时间不长,只要能收集到充足的证据,向法院起诉就很可能得到支持。要是情况不太复杂,涉及的金额也不多,大家可以先跟对方商量商量,看能不能调解解决,这样既省时间又不麻烦。要是商量不成,那就别犹豫,赶紧去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该得的权益。

6小时前

误工费超过三天能起诉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误工费索赔没三天时间的限制,只要满足起诉条件就可以去法院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得符合这些条件:原告得和这个案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得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还得说明事实和理由;案件得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并且要由受诉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2、要是在误工费纠纷里,因为侵权行为导致误工,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这类情况,受害人能让侵权的一方赔偿因为误工少挣的钱。要是想主张误工费,就得拿出相关的证据,比如医院开的病休证明、单位给出的误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用来证明确实误工了,以及具体的误工损失是多少。 3、就算误工时间不长,只要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去法院起诉胜诉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要是事情简单、涉及的金额也不多,也可以试着先和对方协商调解。要是协商调解不成,就可以考虑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