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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公告

  • 颁布单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文       号:股转系统公告[2015]81号

  • 颁布时间:2015-09-21

  • 实施时间:2015-09-2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5〕81号)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
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优先股推荐工作报告的编制与披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推荐优先股发行备案或挂牌的,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推荐工作报告。
第三条 本指南对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格式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主办券商出具推荐工作报告,应建立在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保证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报告结论的客观性。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在推荐工作报告中对照本指南及有关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章 推荐工作报告必备内容
第六条 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的条件;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试点办法》规定的不得发行优先股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
(五)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况、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本次发行优先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七)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规模、募集金额、票面股息率或发行价格的合法合规性;
(八)本次发行优先股具体条款设置的合法合规性;
(九)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
(十)本次发行优先股的风险因素;
(十一)本次发行优先股对发行人、普通股股东、其他优先股股东(如有)的影响;
(十二)本次发行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事项;
(十三)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税费政策和依据;
(十四)非现金资产认购的相关事项(如有);
(十五)主办券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次优先股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的立案调查。重大违法行为的标准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是否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实施。董事会是否对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进行讨论、评估;
(三)发行人是否符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本次优先股发行应当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在申请普通股挂牌及挂牌期间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是否曾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股转公司依法采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试点办法》规定的不得发行优先股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根据发行人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如有)的会计报表,重点分析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各项财务指标。各项财务指标及相关会计科目有较大变动或异常的,应分析其原因。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对发行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以下内容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执行了《试点办法》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分类表决(如有)等制度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规模、募集金额、票面股息率或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条款设置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包括:
(一)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的股息率或其确定方式、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
(二)优先股设置有赎回、回售、转换为普通股(如有)等特殊条款的,特殊条款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
(三)优先股股东参与分类表决、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与恢复等安排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
(四)优先股的清偿顺序,每股清算金额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优先股发行对象的人数和投资者适当性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一)优先股的发行对象是否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投资者人数限制;
(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是否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是否参与认购本公司发行的优先股。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优先股的风险因素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主办券商应对发行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发行优先股对发行人、普通股股东、其他优先股股东(如有)的影响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本次优先股发行须修改公司章程的,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修改程序,公司章程修改内容是否与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对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与税费政策的适用是否准确发表明确意见,包括: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股息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及其政策依据;
(三)投资者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转让、股息发放、回购等相关的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
第二十条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优先股的,主办券商应当参照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的相关业务规则在推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尚有未披露或未充分披露且对本次优先股发行有影响的重大信息或事项,可以进行补充披露,并提示该信息或事项对本次优先股发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项目负责人应在推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注明报告日期。
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的,需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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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瘫痪又失智,能不能选择离婚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律师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律师 最近回复:

如果配偶瘫痪了,还失去了心智,另一方是能提出离婚的,不过在程序和处理办法上比较特殊。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其中就包括离婚自由,所以理论上提出离婚没问题。 但因为配偶失去心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办法通过和对方协商一致的协议离婚方式离婚,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时,得先给配偶变更监护人。因为配偶没办法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要由他的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新的监护人,再由新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帮他参与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考虑很多方面。一是审查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破裂了,像在配偶生病以后,有没有出现遗弃、虐待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二是会重点考虑瘫痪失智一方的权益,比如生活保障得有着落、居住得有地方安排、后续护理也得有办法解决等。要是另一方提出离婚,却没给瘫痪失智一方安排好合理的生活,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离。 所以说,想离婚是可以提诉求的,但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来,法院判决时也会平衡好双方的权益。

3小时前

配偶瘫痪又失智,能不能选择离婚

律图吕梁律师

律图吕梁律师 最近回复:

夫妻一方若瘫痪又失智,另一方是有权利选择离婚的,不过这其中在法律程序和处理方式上有特别的地方。咱们都知道,法律保障婚姻自由,这也包含了离婚自由,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求是没问题的。 但因为失智的配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没办法通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离婚方式来解决。这种情况下,只能走诉讼离婚的途径。 要进行诉讼离婚,首先得变更配偶的监护人。因为失智配偶没办法自己当原告去打官司,得由他的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一个新的监护人。之后,新监护人就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表失智配偶参与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的时候,会考虑很多方面。一方面会去看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已经破裂了,比如健康的一方在对方生病以后,有没有做出遗弃、虐待等严重伤害感情的事儿。另一方面,法院一定会充分照顾瘫痪失智一方的利益,像生活保障、居住的地方、以后谁来照顾这些问题,都会仔细考虑。要是健康一方要求离婚,却没给失智配偶安排好以后的生活,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离。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想离婚,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该变更监护人就变更,并且要尽量为失智配偶做好生活上的安排,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小时前

配偶瘫痪又失智,能不能选择离婚

大同法务律师

大同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如果配偶既瘫痪又失去了认知能力,另一方是能够提出离婚的,不过过程和处理办法上有特别的地方。从法律规定来看,结婚和离婚都是自由的,所以理论上提出离婚没问题。但因为失智的配偶没有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办法和对方商量好去办离婚手续,只能到法院打官司来解决。 2、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得先给失智配偶换个监护人。因为失智的配偶没办法自己去法院起诉离婚,得由他的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确定新的监护人,然后由新的监护人代表他参与离婚官司。 3、法院在审理这类案子的时候,会从很多方面去考虑。会看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破裂了,像另一方在配偶生病以后有没有不管不顾、打骂虐待等严重伤害感情的行为。同时,也会很重视瘫痪失智一方的合法权益,比如生活有没有保障、住的地方安不安全、以后的护理费用怎么解决等。要是另一方提了离婚,却没给瘫痪失智的一方安排好合理的生活,法院一般不会随便就判离。 4、所以说,想离婚是可以的,但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兼顾双方的权益。

5小时前

配偶瘫痪又失智,能不能选择离婚

山西法务律师

山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配偶瘫痪又失智,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首先要知道,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其中也包含离婚自由,所以理论上是能提出离婚的。不过因为配偶失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走协议离婚,只能进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时,得先变更配偶的监护人。因为配偶没办法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要由其近亲属按法定程序确定新的监护人,新监护人会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考虑多方面情况。一是审查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破裂了,像患病后有没有遗弃、虐待等严重伤害感情的行为。二是充分保障瘫痪失智一方的权益,比如生活保障、居住安排和后续护理等。要是另一方要求离婚,却没给瘫痪失智一方安排好生活,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离。 所以,虽然可以提出离婚诉求,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法院在判决时会尽力平衡双方的权益。要是遇到这类难题,建议详细咨询专业人士。

6小时前

配偶瘫痪又失智,能不能选择离婚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配偶瘫痪又失智,另一方可以离婚,不过程序和处理有特别规定。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含离婚自由,所以理论上能提出离婚。但配偶失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时,得先变更配偶的监护人。因为失智配偶无法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要由其近亲属按法定程序确定新监护人,新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既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像配偶患病后有无遗弃、虐待等严重伤害感情的行为;也充分考虑瘫痪失智一方的权益,如生活保障、居住安排、后续护理等。要是另一方要求离婚,却没为瘫痪失智一方做好合理生活安排,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离。 所以,想离婚要遵循法定程序,法院判决会平衡双方权益。建议先确定好新监护人,在诉讼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同时为瘫痪失智一方做好生活安排,以保障离婚诉求合理合法地实现。

1小时前

误工费超过三天能起诉吗

天水法务律师

天水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误工费索赔方面,不存在三天时间限制,只要符合起诉要求就能去法院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得满足这些条件:原告和案子有直接关联,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案件还得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并且由对应的法院管辖。 要是因为侵权行为,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导致误工,受害人能要求侵权方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不过,主张误工费需要拿出证据,比如医院开的病休证明、单位出的误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用来证明误工事实和具体的误工损失金额。 就算误工时间短,只要能收集到充足证据,向法院起诉就比较可能得到支持。如果情况不复杂、涉及金额小,可以先试试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再考虑走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打官司得注意起诉条件,还要准备好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好保障自己能拿到应得的误工费赔偿。

2小时前

误工费超过三天能起诉吗

甘肃法务律师

甘肃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误工费索赔不受三天时间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就能去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需满足这些条件:原告得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该案件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要是在误工费纠纷里,存在因侵权行为造成误工的情况,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那么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不过,主张误工费时要拿出相应证据,比如医疗机构开的病休证明、单位开的误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用这些来证实误工事实以及误工损失的具体数额。 就算误工时间很短,只要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起诉就较有可能获得支持。如果情况简单、涉及金额较小,也可以先尝试进行协商调解。要是协商调解没成功,那就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小时前

误工费超过三天能起诉吗

临夏法务律师

临夏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很多人以为误工费索赔有三天时间限制,其实不是这样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随时都能去法院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得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原告得和这个案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比如是因为侵权行为导致自己误工的受害人。其次,要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要清楚该向谁索赔。然后,得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比如要求赔偿多少误工费,还得有事实和理由,说明为什么会产生这些误工费。最后,这个案子得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在误工费纠纷里,如果是因为侵权行为,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导致误工,受害人就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因为误工减少的收入。不过,要主张误工费,得拿出相应的证据。像医疗机构开的病休证明,能证明自己因为受伤需要休息;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说明因为受伤没上班;工资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能证实自己的收入情况和误工损失的具体数额。 哪怕误工时间短,只要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去法院起诉就很有可能获得支持。要是情况简单、涉及的金额又小,也可以先试着和对方协商调解。要是协商调解不成,就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小时前

误工费超过三天能起诉吗

损害赔偿咨询顾问律师

损害赔偿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日常的生活里,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觉得误工费索赔会受三天时间限制,其实并非如此。只要满足起诉条件,随时都能去法院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法,起诉得满足几个要求。一是原告得和这个案子有直接的利益关联,就好比自己因为别人的过错导致没法正常工作,少挣了钱,那自己就是直接利益人;二是要知道告谁,也就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得清楚自己要告什么,有具体的诉求和相关的事实、理由;四是这个事儿得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得找对受理的法院。 在误工费赔偿出现纠纷时,如果是因为别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误工,像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等,受害人就有权利让侵权方赔偿因为误工而少挣的钱。不过要拿到这笔赔偿,可得拿出能证明自己说法的证据,比如医院开的生病休息证明、单位给开的误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这些能说明自己确实误工了,以及具体少挣了多少钱。 就算误工时间不长,只要能收集到充足的证据,向法院起诉就很可能得到支持。要是情况不太复杂,涉及的金额也不多,大家可以先跟对方商量商量,看能不能调解解决,这样既省时间又不麻烦。要是商量不成,那就别犹豫,赶紧去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该得的权益。

6小时前

误工费超过三天能起诉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误工费索赔没三天时间的限制,只要满足起诉条件就可以去法院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得符合这些条件:原告得和这个案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得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还得说明事实和理由;案件得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并且要由受诉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2、要是在误工费纠纷里,因为侵权行为导致误工,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这类情况,受害人能让侵权的一方赔偿因为误工少挣的钱。要是想主张误工费,就得拿出相关的证据,比如医院开的病休证明、单位给出的误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用来证明确实误工了,以及具体的误工损失是多少。 3、就算误工时间不长,只要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去法院起诉胜诉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要是事情简单、涉及的金额也不多,也可以试着先和对方协商调解。要是协商调解不成,就可以考虑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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