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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 文       号:国卫办财务函[2016]455号

  • 颁布时间:2016-04-26

  • 实施时间:2016-04-26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财务函〔2016〕455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进一步核准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及患病人员情况,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基础性数据和决策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制定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方案》(附件1)。现印发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要牵头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处室和具体负责人员,填报调查工作联系表(详见附件3),于2016年5月1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委财务司)。
附件: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方案
2. 国家卫生计生委调查工作联系人信息
3.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调查工作联系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按照健康扶贫工作部署要求,为全面掌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有效推进精准健康扶贫工作,制定本调查方案。
一、调查事项
(一)调查范围。除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外的全国28个省(区、市)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县(市)。
(二)调查对象。在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基础上,对患病家庭、人员和病种进行摸底调查。
(三)调查内容。在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基本信息(家庭地址、家庭编码、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婚姻状况和民族等12项)的基础上,调查疾病诊断名称、确诊日期、确诊机构、医疗总费用、新农合报销金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民政救助金额、自付金额及诊疗结果等11项内容(详见附件1)。
(四)调查工具。为便于调查过程中疾病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汇总,根据疾病可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严重影响劳动能力和造成主要死亡因素等情况,确定了45个重点病种,制定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重点病种分类和代码》,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45个重点病种之外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严重影响劳动能力和造成主要死亡因素的疾病,可续编重点病种名称和对应代码(详见附件2)。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可筛查出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重点病种的诊疗及费用信息。
2.“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填报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信息可筛查出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重点病种的住院信息。
3.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可筛查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重点病种的信息。
4.基层医生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通过入户排查、体检或送往医疗机构检查等方式,筛查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重点病种的信息。
(五)调查路径。为方便各地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通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病案首页数据、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比对筛查的调查路径,及基层医生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入户排查、体检或送往医疗机构检查的调查路径,供各地参考。各地根据实际,采取一条或多条路径。鼓励各地采用创新性做法开展调查。
二、工作流程
(一)利用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与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2015年的数据进行比对,筛查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住址等多项关键信息完全吻合的人员,即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中曾到医疗机构诊疗,并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予以报销的人员。掌握这部分人员的就诊日期、就诊医疗机构、主要疾病诊断、医疗费用、补偿金额、自付金额等信息。
(二)利用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与本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015年通过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报送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进行比对,筛查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住址等多项关键信息完全吻合的人员,即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中曾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人员。此类数据一方面对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筛出人员的住院诊疗信息予以进一步完善,同时也筛查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中虽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但未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人员。
(三)各地经上述数据比对途径仍无法确定患病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可利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查询本地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中人员患病信息。
(四)对于通过以上步骤仍不能确定患病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要发挥基层医生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作用,通过入户排查、体检或送往医疗机构诊疗等措施筛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的患病信息。
(五)各地严格做好调查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并在各条路径调查工作完成后,由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数据整理(包括数据查重、数据质控等)、汇总,经省级卫生计生委核实后上传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管理数据库。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6年4月,印发《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方案》,启动调查工作;
第二阶段:2016年5月,逐级培训调查人员(中央培训省级,省级培训市县);
第三阶段:2016年5-6月,开展并完成调查工作任务;
第四阶段:2016年7月,抽查核实数据,完成调查数据信息梳理汇总上报工作;
第五阶段:2016年7月底,形成调查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调查方案的制订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管理数据库。国家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国务院扶贫办政策法规司负责统筹协调。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负责新农合系统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筛查识别工作的协调指导。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指导司负责基层医生、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入户调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负责指导利用住院病案首页信息系统筛查识别。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控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实施方案,省级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指导、培训调查工作中重点病种的筛查工作。各地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数据信息复核和更新。
(二)加强数据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管中心负责技术指导、数据研究等。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基础数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管理数据库及运行维护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力量对调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调查工作有序推进。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要制订督导检查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定期检查和数据抽查,确保调查情况真实、准确。
附件: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疾病信息表
2.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疾病分类和代码手册
附件1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疾病信息表
*姓名:*出生年月:年月家庭编码:*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____市(地、州、盟) __________县(市、区、旗)__________镇(乡) __________*村
此部分信息来源国务院扶贫办数据库,*号部分有误可更正。
人员信息确认
1有2无
疾病确认
1有2无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疾病信息
A
B
确诊时间
C
确诊机构
1三级医院
2二级医院
3一级医院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5乡镇卫生院
6村医务室
D
主要
疾病诊断

填疾病分类代码
E 2015年治疗情况
E1
主要治疗机构
1三级医院
2二级医院
3一级医院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5乡镇卫生院
6村医务室
E2
是否住院治疗
1是
2否
全年医疗费用(元)
E7
治疗效果
1治愈
2好转
3未愈
E3
总计
E4
自付
E5
新农合
E6
大病
保险
E7
医疗
救助
主要致贫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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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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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
疾病
|__|__|__|__|年|__|__|月
|__|
|__||__|
|__|
|__|





|__|
次要
疾病
|__|__|__|__|年|__|__|月
|__|
|__||__|
|__|
|__|





|__|
填报人姓名:单位:1.县2.乡3.村联系电话: 主要疾病诊断:01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02尘肺 03先天性心脏病 04急性心肌梗塞 05风湿性心脏病 06心肌病 07肝硬化 08肾炎 09肾病综合症 10终末期肾病 11 脑血管病 12老年痴呆 13帕金森病 14糖尿病 15儿童苯丙酮尿症 16类风湿性关节炎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18关节病(髋、膝)19 强制性脊柱炎 20白血病 21血友病 22 地中海贫血 23老年性白内障 24先天性唇腭裂 25青光眼 26神经系统肿瘤 27食道癌 28肺癌 29胃癌 30肝癌 31胰腺癌 32结直肠癌 33宫颈癌 34卵巢癌 35 乳腺癌 36甲状腺癌 37淋巴瘤 38 膀胱癌39 肾癌 40重性精神疾病 41 肺结核病 42艾滋病 43肝炎 44包虫病 45 血吸虫病
附件2: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疾病分类和代码手
一级代码
疾病分类
二级代码
疾病名称
A
呼吸系统
01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02
尘肺
B
循环系统
03
先天性心脏病
04
急性心肌梗塞
05
风湿性心脏病
06
心肌病
C
消化系统
07
肝硬化
D
泌尿生殖系统
08
肾炎
09
肾病综合症
10
终末期肾病
E
神经系统
11
脑血管病
12
老年痴呆
13
帕金森病
F
内分泌、遗传和代谢疾病
14
糖尿病
15
儿童苯丙酮尿症
G
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疾病
16
类风湿性关节炎
17
系统性红斑狼疮
18
关节病(髋、膝)
19
强制性脊柱炎
H
血液、造血器官及免疫疾病
20
白血病
21
血友病
22
地中海贫血
I
五官疾病
23
老年性白内障
24
先天性唇腭裂
25
青光眼
J
恶性肿瘤
26
神经系统肿瘤
27
食道癌
28
肺癌
29
胃癌
30
肝癌
31
胰腺癌
32
结直肠癌
33
宫颈癌
34
卵巢癌
35
乳腺癌
36
甲状腺癌
37
淋巴瘤
38
膀胱癌
39
肾癌
L
精神障碍
40
重性精神疾病
M
传染病
41
肺结核病
42
艾滋病
43
肝炎
N
寄生虫病
44
包虫病
45
血吸虫病
附件2
国家卫生计生委调查工作联系人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扶贫办
联系人:侯筱玮 曾云光
联系电话:010-68792096,68792949,68792175(传真)
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
合作医疗处联系人:姬小荣
联系电话:010-62030650,62030754(传真)
农村卫生处联系人:010-62030880,62030639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
联系人:徐拥军
联系电话:010-62030585,62030790(传真)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管中心
联系人:刘俊峰,翟晓辉
联系电话:010-68791677,68791678,68791688(传真)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罗小琴,陈佳鹏
联系电话:010-62173531,13910532315
010-62128015,13522671553
附件3
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调查工作联系表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负责委领导




负责处室处长




具体负责同志




数据报送工作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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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抢丈夫手机,丈夫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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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永州律师 最近回复:

1、在婚姻里,夫妻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的财产权。就算手机是丈夫个人买的,因为夫妻关系亲密,妻子也可能会拿来用。要是丈夫不想被妻子抢手机,能这么应对。 保持冷静很关键,别因为急眼了就起冲突。好好跟妻子讲道理,说说为啥不想让她抢手机,表明自己对隐私和支配手机的想法。 2、要是妻子不听劝,还接着抢手机,甚至把手机弄坏了,偷看里面的隐私,这就可能是在侵犯财产权和隐私权了。这时候,丈夫可以找个第三方来帮忙,像双方都信得过的家人或者朋友,让他们从中调和,把矛盾解决掉。 3、要是妻子抢手机的行为特别过分,严重影响了丈夫的生活,甚至还伤到人了,丈夫就可以报警。警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处理,保障丈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之后,夫妻俩可以就这类事儿商量商量,明确一下在私人财产和个人空间上各自的权利和界限,尽量别再闹这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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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婚姻生活中,常有人疑惑:妻子抢丈夫手机,丈夫该咋办?从法律上讲,夫妻都有独立人格和财产权,就算手机是丈夫个人财产,妻子也可能因家庭亲密关系使用。 要是丈夫不愿被抢手机,首先得冷静,别冲动起冲突。可以好好跟妻子沟通,说说不愿被抢的原因,表明自己对隐私和物品支配权的态度。 要是沟通没用,妻子还接着抢,甚至弄坏手机、侵犯隐私,这就可能侵犯财产权和隐私权了。这时,丈夫可以找双方都信任的家人或朋友来协调,化解矛盾。 如果妻子抢夺行为严重影响丈夫生活,甚至造成人身伤害,丈夫能选择报警。警方会根据情况介入调解或依法处理,保障丈夫人身和财产安全。 事后,夫妻可以就私人财产和个人空间的权利、边界进行协商,尽量避免类似冲突再次发生。要是遇到复杂情况,也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6小时前

妻子抢丈夫手机,丈夫该如何应对

湘潭法务律师

湘潭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婚姻关系里,夫妻都有独立人格与财产权。即便手机是丈夫个人财产,妻子基于家庭亲密关系也可能会获取使用。要是丈夫不愿手机被抢,可这么应对。 先得尽量保持冷静,别因情绪激动起冲突,要理性沟通,跟妻子讲明白自己不愿被抢手机的原因和需求,表明对个人隐私和物品支配权的立场。 若妻子不听劝解,继续抢手机,还损害手机、侵犯手机内隐私,这行为可能涉嫌侵犯财产权和隐私权。这时丈夫可求助第三方,找双方都信任的家人或朋友从中协调,化解矛盾。 要是妻子抢夺行为严重影响丈夫正常生活,或造成人身伤害,丈夫可报警。警方会根据具体情况介入调解或依法处理,保护丈夫人身和财产安全。之后生活中,夫妻双方可就这类问题协商,明确彼此在私人财产和个人空间上的权利与边界,避免类似冲突再出现。

7小时前

妻子抢丈夫手机,丈夫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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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虽说两口子是一家人,但在法律上,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人格和财产权利。就算手机是丈夫自己花钱买的,属于个人财产,不过因为夫妻关系亲密,妻子也有可能会拿他手机用。要是丈夫不愿意让妻子抢自己的手机,可以这么做。 先别急,尽量保持冷静。千万别因为一时上火,把事情闹大。心平气和地跟妻子说说,为啥不想让她抢手机,表明你很在意个人隐私,也希望能自己支配物品。好好沟通,说不定问题就解决了。 要是妻子不听劝,还是一个劲儿抢手机,甚至把手机弄坏了,或者偷看手机里的隐私内容,那她的行为就可能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和隐私权。这种情况下,可以找个双方都信任的家人或者朋友来帮忙调解,让他们从中说和说和,把矛盾化解掉。 要是妻子抢手机的行为特别过分,严重影响到你的日常生活,甚至还让你受了伤,那别犹豫,赶紧报警。警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处理,保护你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以后的日子里,夫妻俩可以就这类问题好好商量商量,明确彼此在私人财产和个人空间方面的权利和边界,这样能避免以后再因为类似的事儿起冲突。

9小时前

妻子抢丈夫手机,丈夫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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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婚姻里,夫妻都是独立个体,都有各自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算手机是丈夫个人买的,妻子因为和丈夫关系亲密,也可能会拿来用。要是丈夫不想让妻子抢自己手机,可以这么做。 遇到这种事,先得稳住情绪,别一激动就和妻子起冲突,这时候理性沟通特别重要。丈夫要跟妻子心平气和地说,为啥不想让她抢手机,比如里面有工作机密或者是个人隐私。让妻子明白,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隐私和支配个人物品的权利。 要是妻子不听劝,还是抢手机,甚至把手机弄坏了,偷看里面的东西,这就可能侵犯了丈夫的财产权和隐私权。这时丈夫可以找个帮手,找双方都信任的家人或者朋友来调和矛盾,让中间人分析分析这事谁对谁错,把矛盾化解掉。 要是妻子抢手机的行为特别过分,严重影响到丈夫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了人身伤害,丈夫就别犹豫,赶紧报警。警察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该调解就调解,该依法办事就依法办事,能保护好丈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以后的日子里,夫妻俩还得好好商量商量,在私人财产和个人空间方面画个“三八线”,这样类似的冲突以后就能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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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一年时间会有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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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一年,在财产、人身关系和离婚问题上会有不同的法律结果。 财产方面,要是夫妻没特别约定,分居这一年各自赚的钱一般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大部分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分居并不影响财产性质的界定。 在人身关系上,双方还是合法夫妻,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比如一方生病了,另一方有照顾和提供物质帮助的责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法定继承其遗产。 离婚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要注意,分居一年不会自动离婚。法律规定,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调解无效,法院才会准予离婚。所以分居一年没达到法定的离婚标准,这时候一方起诉离婚,只拿分居一年说事儿,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并且得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才行,要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大家遇到法律问题较复杂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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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一年时间会有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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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一年,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结果。 财产方面,要是双方没特别约定,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还是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都归夫妻共有,所以分居不影响财产性质界定。 人身关系上,两人还是合法夫妻,彼此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患病等需要扶养时,另一方要提供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而且双方互为法定继承人,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离婚问题比较关键。分居一年不会直接导致自动离婚。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法院才会准予离婚。所以分居一年没达到法定离婚情形,一方起诉离婚,仅以分居一年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很难据此判离。要注意,这里说的分居得是因为感情不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 如果夫妻想离婚,分居一年的事实帮助不大,若因感情不和持续分居,要留存好相关证据,等分居满两年后再起诉,同时也可以尝试调解解决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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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一年,在法律上会带来多方面影响。 先说财产情况。要是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在分居这一年里各自赚到的财产,一般还是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毕竟在法律规定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获得的财产,通常都归两人共同所有,所以就算处于分居状态,财产的性质不会改变。 再说人身关系。即便分居一年,夫妻双方依然是合法夫妻,彼此享有法定的权利和要履行法定的义务。比如双方有相互照顾的义务,如果一方生病了或者有其他需要照顾的情况,另一方得提供物质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而且双方还是法定的继承人,要是有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是有权利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的。 最后讲讲离婚问题。分居一年只是一个事实,并不会直接导致夫妻自动离婚哦。法律规定,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并且调解无效的,法院才会准许离婚。所以分居一年还没达到法定的离婚情形,如果有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仅仅拿分居一年当作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很难因此就判决离婚。还要注意,这里说的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开住,可不算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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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一年,从法律角度看会带来不少影响。 先说财产问题。就算夫妻分开住了一年,只要没专门约定财产归属,这期间各自挣的钱、得到的东西,一般还是算夫妻共有的。这就好比两个人结婚后,婚姻关系就像一个“共同罐子”,不论分居与否,在里面积攒的财产通常是两人都有份。所以,别以为分居了财产就各是各的,法律在这方面有明确规定。 在人身关系上,虽然分开生活,但夫妻身份还在,相互之间就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比如一方生病或者生活困难需要照顾时,另一方不能不管,得提供物质帮助和照料。而且,要是一方去世了,另一方还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分对方的遗产。这是法律赋予合法夫妻的权利和要求尽的义务。 至于离婚,分居一年虽然是个现实情况,但不会直接导致婚姻自动结束。法律规定,因为感情不和分开住满两年,并且经过调解也没办法和好的,法院才会同意离婚。只是分居一年还达不到这个法定条件,一方要是去法院起诉离婚,光说分居一年证明夫妻感情不好,法院一般不会就这么判离。这里要注意,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开住,要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开,不算数。 给大家的法律建议是,如果夫妻分居,最好对财产问题有个明确约定,避免以后产生纠纷。要是想离婚,得收集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符合法定条件再起诉,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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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要是分居了一年,从法律上来说,会带来好几种不同的结果。在财产这块,要是夫妻俩没专门约定财产怎么分,那么分居这一年里,各自挣的钱或者得到的财产,基本上还是算夫妻一起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结婚以后得到的财产,一般都是两人共有的。所以就算是分居,也不影响这些财产的性质,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从两人的身份关系来讲,虽然分居一年了,但他们还是合法夫妻,彼此之间有法定的权利和责任。比如,一方生病了或者遇到困难需要照顾,另一方就得提供生活上的照料和物质上的帮助,这是互相扶养的义务。而且,如果一方去世了,另一方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来分割对方的遗产,因为他们互为法定继承人。 3、说到离婚,分居一年只是一个实际情况,可不会直接让婚姻自动就没了。法律规定,只有因为感情不好,分开住满两年,而且经过调解也没办法和好,法院才会同意离婚。所以,仅仅分居一年,还达不到法律规定可以离婚的条件。要是有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只说分居一年就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法院一般不会因为这个就判决离婚。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好才分开的,要是因为工作、学习这些没办法的客观原因分开住,就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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