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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于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是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2016]23号

  • 颁布时间:2016-11-14

  • 实施时间:2017-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二十四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第三十条 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第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前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身体残疾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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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前方被撞时,责任认定得看具体情况。要是你正常行驶,对方车从左前方变道或者转弯,还没按规定让行,结果导致你的车左前方被撞,通常对方要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这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变道不能影响其他车道里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转弯的车得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走。 不过,要是你自己的车在左前方行驶时,存在超速、没保持安全车距等违法行为,那你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就拿超速来说,它会让刹车距离变长,遇到突发情况时很难及时刹车。 要是事故发生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就得按照“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等规则来确定责任。 要是双方对责任认定有争议,得赶紧报警。交警会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要是你对交警的责任认定结果不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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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左前方被撞的责任认定得看具体情况。要是在正常行驶时,对方车从左前方变道或者转弯,却没按规定让行,结果导致咱们左前方被撞,通常对方要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就好比开车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车辆变道不能影响其他车道车辆正常行驶,转弯的车得让直行的车和行人先走。所以这种情况下,对方没遵守规则,责任就在他们。 不过,如果咱们自己的车在左前方行驶时有超速、没保持安全车距这些违法行为,那咱们也可能要担责。就说超速,速度一快,刹车距离变长,遇到突发情况根本来不及刹车。 要是事故发生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那就得按照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等规则定责任。 要是双方对责任认定有分歧,别慌,赶紧报警。交警会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根据大家的行为对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要是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不满意,还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开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出了事故,冷静处理,及时报警,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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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左前方被撞时,责任认定得看具体情况。要是正常行驶过程中,对方车从左前方变道或者转弯,却没按规定让行,结果造成左前方被撞,通常这种情况下对方得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车辆变道不能影响其他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转弯的车要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走。 2、要是自己的车在左前方行驶时,存在超速、没保持安全车距等违规行为,那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就拿超速来说,速度快了制动距离会变长,遇到突发情况很难及时刹车。 3、要是事故发生在既没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就得按照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等规则来确定责任。 4、要是双方对责任认定有不同意见,得赶紧报警,让交警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交警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的作用,还有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要是当事人对交警的责任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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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时左前方被撞,责任怎么认定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责任认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要是正常行驶时,对方从左前方变道或转弯没按规定让行,导致你左前方被撞,通常对方担主责或全责。因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变道不能影响其他车道正常行驶,转弯得让直行车辆和行人。 但要是你自己在左前方行驶时有超速、没保持安全车距等违法行为,那也可能要担责。像超速会让制动距离变长,突发情况难以及时刹车。 如果事故发生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要按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等规则定责。 要是双方对责任认定有分歧,要赶紧报警。交警会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根据大家的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来定责。要是你对交警的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遇到这种事别慌,按正规流程来处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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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前方被撞责任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要是正常行驶,对方从左前方变道或转弯没按规定让行,导致左前方被撞,通常对方担主责或全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变道不能影响其他车道车辆正常行驶,转弯机动车要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 要是自身车辆在左前方行驶有超速、未保持安全车距等违法,也得担相应责任。像超速行驶会使制动距离变长,难以在突发情况时及时制动。 事故发生在无信号灯、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要按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等规则定责。 双方对责任认定有争议,要及时报警,由交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交警会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责任。当事人若对交警责任认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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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分割夫妻财产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对应措施。 要是在离婚诉讼里,法院由于一些原因没分割夫妻财产,像部分财产涉及案外人权益得另案处理,或者财产证据还需补充调查等。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等相关条件具备后,可另行起诉来请求分割财产。要是法院因为当事人没提出财产分割诉求而没处理,当事人能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增加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若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但没分割夫妻财产,当事人可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提起诉讼。按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没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没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依法分割。 处理这类问题,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财产相关证据,比如财产购买凭证、产权证书等。这些证据能在后续诉讼中证明财产的归属和价值,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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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法院没有分割夫妻财产,不同情况得采取不同办法。 在离婚诉讼里,要是法院因为一些原因没分割夫妻财产,像部分财产涉及案外人权益,得另案处理,或者财产证据还得补充调查。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等相关条件满足后,可以再起诉要求分割财产。要是法院没处理财产分割,是因为当事人没提出这方面诉求,那当事人可以跟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增加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要是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了,但没分割夫妻财产,当事人能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是以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没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法院审查后发现这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没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会依法进行分割。 处理这类问题时,当事人得注意收集和保存好跟财产有关的证据,像财产购买凭证、产权证书等。这些证据能在后续诉讼中证明财产的归属和价值,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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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重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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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财产分割是个重要问题。要是法院没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咱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 要是在离婚诉讼里,法院因为一些事儿没分割夫妻财产。比如有部分财产牵扯到了案外人的权益,需要另外启动一个案子来处理;或者关于财产的证据还不够,需要再花时间去补充调查。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别着急,等相关条件都具备了,另外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就行。 要是是因为当事人自己在离婚诉讼中没提出财产分割的要求,所以法院才没处理,您就可以跟法院讲清楚实际情况,申请增加财产分割这一项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了,但夫妻财产还没分割,这时候当事人可以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去法院起诉。法律规定了,离婚以后,如果一方觉得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没处理,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经过法院审查,确定这财产确实是离婚的时候没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就会依法进行分割。 在处理这类事情的过程中,当事人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把和财产相关的证据收集好、保存好。像财产的购买凭证、产权证书这些,都得好好留着。这些证据能在后续的诉讼里证明财产到底归谁,价值多少,能更好地保护自己该有的权益。

3小时前

法院未分割夫妻财产怎么办

重庆法务律师

重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要是法院没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解决办法。 在离婚诉讼里,要是因为一些情况法院没分割夫妻财产,像部分财产和案外人权益有关,得另外立案处理,或者财产证据还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等。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等相关条件满足以后,可以再去起诉要求分割财产。要是因为当事人自己没提出财产分割的诉求,法院才没处理,那当事人可以跟法院讲清楚,申请增加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2、要是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了,可还是没分割夫妻财产,当事人能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去起诉。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要是一方说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没处理,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法院查清楚这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没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会依法进行分割。 3、当事人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要留意收集和保存好跟财产相关的证据,像财产购买凭证、产权证书等。有了这些证据,在后面的诉讼中就能证明财产归谁、价值多少,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今法律环境不断变化,未来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可能会更加细致和完善,当事人在处理财产问题时也应关注法律动态,以便更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

4小时前

法院未分割夫妻财产怎么办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离婚时法院没分割夫妻财产怎么办?别慌,不同情况有不同解决办法。 要是在离婚诉讼里,法院因为一些原因没分割财产,像部分财产牵扯到案外人权益,得另案处理,或者财产证据还得补充调查。这种情况下,等相关条件满足了,当事人可以再起诉要求分割财产。要是因为当事人自己没提财产分割诉求,法院才没处理,那当事人能跟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增加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要是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了,但财产还没分割,当事人可以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起诉。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没处理为由起诉分割,法院查证这确实是离婚时没涉及的共同财产,就会依法分割。 处理这类问题,当事人得注意收集和保存好财产相关证据,像财产购买凭证、产权证书等。这些证据能在后续诉讼中证明财产归属和价值,帮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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