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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_全文

  •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

  • 文       号:发改农经[2017]2119号

  • 颁布时间:2017-12-07

  • 实施时间:2017-12-07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7〕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操作流程,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质量和效果,我们编制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2017年12月7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
(2017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2015年第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用于指引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和较适宜市场化运作、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水利PPP项目)操作,包括重点水源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灌区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等。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做好相关工作。
除特殊情形外,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原则上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第三条 水利PPP项目实施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储备、项目论证、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执行等。
第四条 各参与方按照依法合规、诚信守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理收益、公众受益的原则,规范、务实、高效实施水利PPP项目。
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水利PPP项目实施协调工作,包括加强规划引导、指导项目策划、组织PPP实施方案评估论证、给予政策支持、开展项目实施监督与绩效评价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 水利PPP项目需具备相关规划依据。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本地区水利PPP项目,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建立本地统一、共享的PPP项目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滚动推进、实施监测等工作。
项目合作期低于10年及没有现金流,或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变相举债的项目,不纳入PPP项目库。
第七条 对列入PPP项目库的水利PPP项目,计划当年推进实施的,需纳入本地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水利PPP项目,需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水利PPP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
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签署、项目组织实施和合作期满项目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九条 水利PPP项目实施方式根据各项目情况合理选择,灵活运用。
对新建项目,其中经济效益较好,能够通过使用者付费方式平衡建设经营成本并获取合理收益的经营性水利工程,一般采用特许经营合作方式。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授予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资源开发收益权、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项目实施等方式,提高项目综合盈利能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与管护。既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又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一般采用政府特许经营附加部分投资补助、运营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的合作方式,也可按照模块化设计的思路,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将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等不同建设内容划分为单独的模块,根据各模块的主要功能和投资收益水平,相应采用适宜的合作方式。对已建成项目,可通过项目资产转让、改建、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将项目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社会资本,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效率和效益。对在建项目,也可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十条 对拟采用PPP模式的政府或企业投资新建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要将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论证和决策。对拟采用PPP模式的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涉及新增投资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履行投资管理程序。要充分考虑项目的战略价值、功能定位、预期收益、可融资性以及管理要求,科学分析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前,优先选择以使用者付费为主的特许经营项目和盘活存量资产的已建成项目,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一条 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新建水利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建设,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新建水利PPP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履行核准制,由相应的核准机关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纳入PPP项目库及年度实施计划的水利PPP项目,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以单独编制,也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
第十三条 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要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相衔接,采用最新、统一的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工程主要任务、建设规模、经济技术指标、征地移民数量、项目投资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 实施方式。根据项目类型、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融资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水利PPP项目合作方式和期限。
3. 社会资本方选择方案。根据项目合作方式,明确社会资本方在资质、资本金、企业信用、项目实施经验等方面的准入要求,以及遴选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4. 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分析项目的投融资结构、主要融资方式和财务方案,初步明确项目产品(供水、发电等)的议定价格,以及政府投资补助、运营补贴和其他承诺支持事项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运营主体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资产证券化、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各类投资基金、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建设与运营。
5. 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明确项目建设运营中的资产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建设运营要求、合作期限、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收入来源及投资回报方式、项目移交安排等。
6. 合同体系和主要内容。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的合同体系与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各方权利义务、资金投入与项目实施要求、投入回报机制、监管机制与违约责任等。
7. 风险识别与分担。分析识别合作周期内各阶段风险因素,遵循责权利对等和动态防控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分担风险。原则上,项目建设、运营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法律和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8. 保障措施与监管架构。包括合作期内合同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公众监督、退出机制等。
第十四条 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可视情况以发布公告等方式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涉及政府定价管理、投资补助、政府付费等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可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会同项目涉及的同级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包含PPP项目实施专章的,可结合项目审批或核准一并审查。
初审未通过的水利PPP项目,可进一步优化调整实施方案,重新报审。经重新报审仍不能通过的,原则上不再采用PPP模式。通过审查的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程序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水利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项目合同草案。
(一)项目实施机构拟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主要确认双方的合作意向、内容和方式,约定项目公司组建、投资及实施主要事项,并明确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后续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生效后是否承继该合同。
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需约定政府持有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和股东代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安排,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益,是否在利润分配顺序上予以优先安排,是否在特定事项上拥有否决权等。
(二)项目实施机构拟与项目公司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约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内容、期限、履约担保、分年度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风险分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回报方式、项目移交、违约处理、信息披露等事项。
根据水利PPP项目特点,PPP项目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关键条款和内容:(1)项目股权和资产处置。在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公司董事会研究并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公司股权及经营权,不得自行处置和出让、转让、拍卖、质押项目任何重要资产。为合作项目融资而抵押或担保项目资产的,对外抵押和担保期限不得超出合作期限。(2)风险管理。针对不同阶段的主要风险因素,明确防控措施,通过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资本结构、多元融资、建立项目最低需求照付不议机制、投资包干机制、完工担保机制、保险和专业机构增信机制等方式,最大限度控制、缓释和降低风险发生,减少风险损失。(3)排他性约定。对区域供水项目,如有必要,可作出合作期间的排他性约定,同时,明确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的供水普遍服务义务,保证向特许经营区域内所有愿意接受服务并愿意支付服务价格的人提供连续、充足和符合水质要求的供水服务。(4)回报机制。明确项目收入范围、计算及结算方法,项目收费定价或财政补贴的调整周期、条件、触发机制和程序等,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等要求。对有经营现金流的项目,区别风险情况,合理确定预期投资回报率,既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相关财政支出事项,需足额纳入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5)债务性质。水利PPP项目融资及偿债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能违规提供担保。(6)退出机制。针对不可抗力、违约、主动退出等社会资本方各种中途退出情形,区别实行不同的退出方式,明确相应的预案和应急接管流程及赔偿、清算措施。(7)其他相关承诺。如政府承诺负责协调落实工程外部建设条件,保障项目无开发权争议,负责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依法进行监管等。项目公司承诺在合作期内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调度、水资源统一管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现恶意停止运营服务、中断供水等重大违约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等。
第四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综合考虑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因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水利PPP项目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草案,准备社会资本方遴选的相关法律文本,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
在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需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对于具有较好投资收益的项目,在招标约定收入计算及价格机制等条件下,可将不同投标人项目收益等利益分享承诺作为主要评标因素;对于需要政府投资补助或运营补贴等政策支持的项目,可将不同投标人对支持政策的需求要价作为主要评标因素。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提交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合格社会资本方数量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确定的社会资本方选取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组建、投资及实施等主要事项,作为社会资本方投标时必须响应的内容。开标、评标后,实施机构可组织项目谈判小组,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确认谈判;中标候选人提出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可终止其谈判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然后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确认谈判,依次类推。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与谈判确认的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招标结果和拟与社会资本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明确相关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将项目合同报经当地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审核同意后,与谈判确认的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水利PPP项目合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核准时已明确项目法人的,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水利PPP项目合同后,按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
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方单独出资组建,也可由政府授权单位(不包括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作为水利PPP项目的直接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水利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此前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对项目合同与项目实施方案核心内容有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机构需报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机构审核同意后再签署。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职责,依法开展项目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项目实施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水利PPP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责任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水利PPP项目合作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的,原合作方有优先续约权。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移交工作,由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指定的政府部门。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期满前12个月为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在过渡期内共同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移交工作组按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确保项目处于良好状态。经评估和性能测试,项目状况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按要求出具移交维修保函,对相关设施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在满足移交条件和标准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水利PPP项目移交完成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组织对项目开展后评价,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公开水利PPP项目入库、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订立、工程建设进展、运营绩效等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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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遭遇交通事故该怎么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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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还被认定成工伤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认定。要是事故只怪一方有错,那这一方就得负全责;要是好几方都有错,就按各自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程度,分主次和同等责任;如果各方都没错,属于意外,那就都没责任;要是有一方是故意的,其他方就不用担责。 而工伤认定也有条件,职工在上下班路上,要是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就能认定工伤。但要是职工自己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就不能认定。 如果既符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又符合工伤认定,职工能拿双重赔偿。一方面可以找交通事故责任方要侵权损害赔偿,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这些都能赔;另一方面还能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赔偿,比如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不过,像医疗费这种实际花出去的钱,一般不会重复赔。大家遇到这类情况,一定要了解清楚,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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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遭遇交通事故该怎么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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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遭遇交通事故,定责分不同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要是一方过错导致事故,那过错方担全部责任;双方或多方有过错,就按行为作用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若各方都没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都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事故,另一方无责任。 工伤认定方面,职工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若职工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就不能认定工伤。 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职工能获双重赔偿。一方面可向事故责任方要侵权损害赔偿,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另一方面可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赔偿,如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不过,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一般不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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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遭遇交通事故该怎么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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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工伤遇上交通事故,定责得区分不同情形来看。 先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事儿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他们会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里起了啥作用,以及过错有多严重,来确定责任。要是事故就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这过错方就得负全部责任。要是双方或者多方都有过错,那就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的作用,还有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要是各方都没过错,这就是交通意外事故,大家都没责任。要是有一方是故意造成事故的,那其他方就不用担责。 再说说工伤认定。职工在上下班路上,要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了伤,而且自己不是主要责任,那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要注意“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个条件,如果职工自己在事故里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要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职工能拿到双重赔偿。一方面可以找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这些都能主张。另一方面还能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比如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等。不过,像医疗费这些实际花出去的费用,一般不会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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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遭遇交通事故该怎么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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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工伤碰上交通事故,定责得看不同情形。先说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这事儿是由交警部门来管的。要是事故是一方的错,那这一方就得担全责。要是双方或者好几方都有错,那就得看各自的行为对事故影响有多大,错有多重,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或者次要责任。如果大家都没做错啥,是意外事故,那就都不用担责。要是有一方是故意造成事故的,那其他方就不用负责任。 再看看工伤认定。要是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出了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并且这事儿自己不是主要责任,那就算工伤。如果职工自己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要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职工能拿到两份赔偿。可以找交通事故责任方要赔偿,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这些都能要。同时,还能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比如治病的费用、养伤期间的工资、伤残津贴等。不过要注意,像医疗费这类实际花出去的钱,一般不会两边都赔。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报警,让交警尽快出责任认定书。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准备好各种证明材料,这样能顺利拿到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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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遭遇交通事故该怎么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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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碰到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得看具体情况。就交通事故责任来说,是由交警部门来定的。交警会依据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还有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要是事故是因为一方过错造成的,那这一方就得负全部责任;如果好几方都有过错,就要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要是各方都没有过错,属于交通意外,那大家都不用担责;要是有一方是故意造成事故的,那其他方就没责任。 2、在工伤认定这块儿,职工要是在上下班路上,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了伤,而且自己不是主要责任方,就会被认定为工伤。这里重点强调得“不是自己的主要责任”,要是职工自己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就没办法认定成工伤了。 3、要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职工能拿到两份赔偿。一方面,可以找交通事故责任方要求赔偿,能赔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这些;另一方面,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像工伤治疗的费用,停工期间的工资,还有伤残津贴等。不过像医疗费这种实际支出的费用,一般不会重复赔偿。 如今社会发展越来越快,交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工伤遇上交通事故的情况可能会增多。未来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或许会有更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标准,让责任认定更精准,赔偿机制更合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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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于同公司同时遭辞退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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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夫妻在同一家公司同时被辞退,可这样处理。 先明确辞退原因。要是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合法理由辞退,得审查公司证据和程序是否合法。若公司无法证明,辞退就可能违法。 然后收集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辞退通知等都要收集,这些能在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和公司辞退事实。 之后和公司协商。可以面谈或者发邮件,要求公司说明辞退理由,根据情况主张合法权益。如果是违法辞退,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要是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他们调查处理。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要注意,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得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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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于同公司同时遭辞退应怎样处理

律图丰都县律师

律图丰都县律师 最近回复:

夫妻在同一家公司同时被辞退,别慌,可以按下面这些步骤来处理。 第一步,弄清楚公司辞退的原因。要是公司给出的是合法理由,像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不能胜任工作之类的,就得看看公司有没有证据,处理程序合不合法。要是公司拿不出证据,那辞退就可能是违法的。 第二步,收集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辞退通知这些都得收好,它们在后面维权时能证明你和公司有劳动关系、你工作了多久、工资是多少,还有公司确实辞退了你这些事实。 然后,和公司协商。可以面对面谈,也可以发邮件,让公司说清楚为啥辞退你们。根据实际情况争取自己该有的权益。要是属于违法辞退,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让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是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算的,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 要是和公司谈不拢,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会调查处理。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解决劳动争议必须要走的一步。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去法院起诉。 这里要提醒一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是有时间限制的,只有一年,所以一定要及时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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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于同公司同时遭辞退应怎样处理

重庆法务律师

重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夫妻二人在同一家公司同时被辞退,遇到这种情况不用慌,下面这些处理办法能帮到你。 先搞清楚公司辞退的理由。要是公司说辞退是因为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合法理由,这时候就得看看公司有没有证据,处理的程序合不合法。要是公司拿不出证据,那这种辞退很可能就是违法的。 然后要注意收集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辞退通知这些东西都得留好。这些证据在之后维权的时候可有用了,能证明你们和公司有劳动关系、工作了多久、工资是多少,还有公司辞退你们这件事。 之后可以和公司协商。可以面对面谈,也可以发邮件,要求公司把辞退的理由说清楚,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违法辞退,你们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让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是按照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的工资。 要是和公司协商不成,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会进行调查处理。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解决劳动争议必须要走的一步。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去法院起诉。 最后提醒一下,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只有一年,所以发现问题要赶紧行动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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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于同公司同时遭辞退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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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两口子在同一家公司同时被辞退了,咱可以这么办。先搞清楚公司为啥辞退他们。要是公司说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或者不能胜任工作才辞退的,就得看看公司有没有证据,办事的程序合不合法。要是公司拿不出证据,那这辞退多半就是违法的。 2、然后要收集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辞退通知这些都得留好。这些东西能在以后维权的时候,证明他们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了多久、工资有多少,还有公司确实辞退了他们这些事儿。 3、之后去和公司协商,可以当面谈,也可以发邮件,让公司说明白为啥辞退。根据实际情况争取自己该有的权益。要是属于违法辞退,就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让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是按照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的工资。 4、要是和公司协商不好,就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他们去调查处理。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解决劳动争议必须要走的一步。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去法院起诉。 这里要提醒一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只有一年,所以得赶紧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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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于同公司同时遭辞退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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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同一家公司同时被辞退,该怎么应对?掌握这些处理办法,能更好维护权益。 第一步要搞清楚被辞退的原因。要是公司给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这些理由,得看看公司有没有拿出合理证据,程序是否合规。要是公司拿不出证据,那辞退就可能违法了。 第二步需要收集证据保留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和辞退通知等。这些东西能证明你和公司有劳动关系,工作了多久,工资是多少等情况。 收集好证据后,可以和公司协商。可以面对面谈,也能发邮件,要求公司说明辞退原因,根据实际情况争取合法权益。要是公司辞退不合法,你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让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要是协商没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他们去调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必经步骤。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去法院起诉。 另外,一定要记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只有一年,要及时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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