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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等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_全文

  •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 文       号:发改财金[2017]2219号

  • 颁布时间:2017-12-25

  • 实施时间:2017-12-2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贸促会
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7〕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建立部门间业务协同和联合激励机制,形成“褒扬诚信”的合力,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贸促会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安全监管总局
中央文明办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贸促会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建立部门间业务协同和联合激励机制,形成褒扬诚信的合力,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贸促会等部门就联合激励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达成如下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4)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二、激励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5.在申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6.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给予科技管理支持
1.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
2.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科技部
(三)给予电信业务支持
在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便利。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给予公安行政服务管理支持
在落户政策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优化服务。
实施单位:公安部
(五)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联合激励对象。
实施单位:财政部
(六)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1.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和快捷服务。
2.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时,给予相关支持。
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七)给予土地使用支持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八)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实施单位:环境保护部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激励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交通领域激励措施
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
(十一)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考
1.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合理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适当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2.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3.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提供给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十二)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作为考核重要参考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相关责任人综合考评、干部选任、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财政部、国资委
(十三)给予海关管理支持
1.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重要内容。
2.办理通关业务时,可适当降低审核或布控查验频次。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十四)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十五)检验检疫领域激励措施
1.优先给予一类管理、适用较低的口岸查验率等检验检疫优惠措施。
2.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十六)安全生产领域激励措施
1.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3.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4.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6.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安全监管总局
(十七)给予食品药品管理支持
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实施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十八)给予证券领域政策支持
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等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九)给予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指导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差异化费率。
实施单位:保监会
(二十)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1.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予以优先考虑。
3.在评选“全国三八红旗手”时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二十一)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1.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2.在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摩擦应对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
3.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实施单位:贸促会
(二十二)其他激励措施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实施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安全监管总局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守法诚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安全生产领域守法诚信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
四、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实时、动态监控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守法诚信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立即停止对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并及时通报各部门。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对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不被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指导和要求本系统依法依规实施激励措施。在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出台或修订的,以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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