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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制定《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

  •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文       号:水运国内函[2019]15号

  • 颁布时间:2019-03-01

  • 实施时间:2019-03-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调控措施的科学性,规范运力调控综合评审活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水路运输安全、绿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及新增运力开展综合评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综合评审,是指以专家论证审查的方式,利用数据分析、评分比较等手段,对市场状况和企业申请进行分析论证和条件审查的工作过程。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包括原油船、成品油船(含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含化工气体船)、液化天然气船。

第三条 综合评审按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运输市场分别组织开展。包括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的市场供需状况及运力需求的综合分析论证、对新增运力申请企业情况的综合评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综合评审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综合评审专家库。

第五条 综合评审结论是作出运力调控措施和新增运力许可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综合评审程序

第六条 综合评审由交通运输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组织开展。

第七条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委托,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进行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根据运力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运力需求分析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新增运力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 新增运力申请企业情况综合评审采取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综合评审前,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监督下按照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水路运输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方面的专家。

(二)由专家组成员从专家组中推荐一名组长,负责主持本次专家综合评审。

(三)专家组成员按照申请企业情况综合评审表(见附表)各自独立实名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为企业的最终得分。

(四)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形成综合评审结果,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最终得分为60分及以上的企业,按申请新增运力涉及的运输市场种类、分数高低进行综合评审分类排序。最终得分相同的,依次按附表中“企业有关资质条件符合度情况”“企业安全绿色发展情况”“企业守法诚信及服务情况”“企业生产经营业绩情况”的评审项目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最终得分未达到60分的企业,不参加本次综合评审排序。

第十条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专家综合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评审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综合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综合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应当实名,并提供有关详细线索或者证据。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组织对异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确实存在问题并影响评审结果的,应当及时更正,重新确定并形成本次综合评审的最终排序。

第十二条 在当年各市场新增运力总规模额度内,根据最终排序的先后顺序和企业申请情况,按照每轮次1艘的原则确定获得新增运力资格的企业及新增运力情况。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外公布本次综合评审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所有通过综合评审且得到新增运力批准的企业,如新增运力比批准运力载重吨增加或者减少超过15%的,应当重新参加综合评审,已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编制的年度运力需求分析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结果,确定当年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措施,包括各市场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并于每年4月底前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根据公布的运力调控措施和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转报。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根据运力调控措施,对新增运力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据专家对申请企业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等情况的综合评审结果,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新增运力,应当按照附表中的评分标准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因材料不完整导致相关审查内容无法打分的,该项不得分。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因材料失真、存在欺骗行为影响专家综合评审结果的,取消参加本年度综合评审的资格。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纳入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并进行相应处置。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新增运力企业情况综合评审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组:

(一)与提出申请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提出申请的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查,不得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第二十三条 参评专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申请企业和其他参评专家的信息,并签订保密承诺书。专家审查期间和综合评审结果正式对外公开前,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企业或者与参评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透露评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和参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自然人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不公正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综合评审活动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出综合评审活动的;

(二)综合评审期间私下接触参评企业的;

(三)收受参评企业及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综合评审情况和资料的;

(五)由于健康等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综合评审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专家综合评审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透露任何参评企业信息,不得向任何专家透露其他参评专家信息,不得向参评企业透露任何参评专家信息。

在开展综合评审工作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有关工作人员及专家徇私舞弊,相互串通,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关于“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有关要求的,免于参加综合评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如有必要延长执行的,重新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7〕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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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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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里,下面这些常见情况会被判定承担全部责任。 要是一方出现严重错误行为,那就要担起全部责任。 1. 追尾前车。后车跟前车追尾了,一般后车要负全责。这是因为后车得跟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控制好车速,避免追尾。 2. 变更车道引发事故。变更车道的车没让正在该车道行驶的车先走,发生碰撞,变更车道的一方要负全责。 3. 倒车、溜车出事故。车辆倒车或者停车时溜车,和其他车撞了,倒车、溜车的一方得担全责。 4. 从路外或者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碰刮。没让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的车,驶入的一方要担全责。 5. 绿灯放行或者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没让直行车,转弯车要负全责。 6. 进入环形路口的车没让驶出或者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进入的一方要担全责。 另外,要是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出事后逃逸,也会被认定负全责,要赔偿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随着交通情况越来越复杂,未来在责任认定上可能会结合更多高科技手段,比如行车记录仪、道路监控等,让责任判定更加精准公正,更好地保障各方权益。

3小时前

交通事故在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全责

律图牡丹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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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这些常见情况会被认定负全责。要是在事故里有一方犯了严重错误,那这方就得担全部责任。 首先是追尾,后车和前车追尾,一般后车要负全责。毕竟后车有责任和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控制好车速,防止追尾。其次,变更车道时,如果没让正在该车道行驶的车先行,发生碰撞,变更车道的一方就得担责。再者,倒车、溜车撞到其他车,倒车、溜车那方要负全责。还有,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没让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驶入方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在红绿灯方面,绿灯放行或者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没让直行车,转弯车负全责。在环形路口,进入的车没让驶出或在里面行驶的车,进入方担责。 另外,要是有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出事后逃逸,也会被认定负全责,要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大家开车时可得多注意,避免这些情况发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4小时前

交通事故在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全责

黑龙江法务律师

黑龙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交通事故里,存在几种常见的被认定为全责的情形。 先看因为一方当事人有严重错误行为要担全责的情况。要是发生追尾碰撞前车,后车一般要负全责。这是因为后车有责任保持安全距离和合理车速以避免追尾。而变更车道出事故的话,若变更车道的车没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就撞了,那变更车道一方要担全责。车辆倒车或者停车时溜车和其他车碰撞,倒车、溜车方得承担全部责任。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碰刮,没让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车辆的,驶入方是全责。绿灯放行或没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没让直行车,转弯车负全部责任。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没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进入方要担全责。 还有,要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逃逸,也会被认定负全责,要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遇到交通事故,大家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明确责任,依法依规处理赔偿等事宜。

5小时前

交通事故在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全责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交通事故里,有些常见情形会被认定为全责。 要是一方有严重错误行为,那就要承担全部责任。比如说追尾碰撞前车,也就是后车和前车发生追尾事故,一般后车要负全责。这是因为后车有责任保持安全距离和合理车速,防止追尾。 变更车道时发生事故,如果变更车道的车辆没有让正在该车道行驶的车先行,进而发生碰撞,那变更车道的一方就得负全责。 车辆倒车或者停车时溜车,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倒车、溜车的一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从路外或者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要是没让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驶入方就是全责。 绿灯放行或者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没让直行车,转弯车要负全部责任。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没让驶出或者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进入方也是全责。 另外,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同样会被认定负全责,要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大家开车时可得注意这些情况,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6小时前

交通事故在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全责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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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里,有些情况经常会被认定为一方负全责。咱从法律层面来看看这事儿。 要是追尾前车,一般都是后车负全部责任。这是因为后车在行驶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跟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控制好车速。如果因为后车没做到这些导致追尾,那后车就得为事故买单。 变更车道时,如果没让正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进而发生碰撞,变更车道的一方就得承担全部责任。开车时想换车道,得先注意观察前后车辆,不能强行加塞。 要是倒车或者溜车引发交通事故,倒车、溜车的一方不管怎样都要担责。停车时要确保车辆停稳,拉起手刹,避免溜车。 从路外或者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没让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驶进的一方负全责。进入主路要先搞好观察,确保安全再驶入。 绿灯放行或者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没让直行车,转弯车得负责。转弯时要多留意直行车的情况。还有进入环行路口,没让驶出或者在里面行驶的车辆,进入方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如果一方故意制造事故或者出事后逃逸,更是得负全责,赔偿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法律建议就是,开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遇到事故不要逃逸,要积极面对,不然可能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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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不让外出算不算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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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公不让老婆出门,有可能被认定是限制自由。咱们都知道,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保护。简单来说,就是谁都不能随便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 2、在婚姻里,夫妻两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有独立的人身权利。这意味着老公没有权力限制老婆出门。要是老公用暴力、威胁或者把老婆关起来等方式,不让她出去,那这就明显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了。要是情节严重,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3、但要是夫妻之间只是因为一些日常小事吵嘴,老公只是嘴上劝老婆别出去,没有用强制手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限制自由。要是老婆觉得老公这么做限制了自己自由,可以先和老公好好沟通,说说自己对人身自由的想法,希望得到尊重。要是沟通不管用,情况还比较严重,老婆可以找妇联这类相关组织帮忙,也能报警。

3小时前

老公不让外出算不算限制自由

律图陇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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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想出门,老公却不让,这有可能构成限制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可是咱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保护,谁都不能随便限制别人自由。 在婚姻里,夫妻法律地位平等,都有独立的人身权利,老公没权力限制老婆出门。要是老公用暴力、威胁、拘禁等手段拦着老婆不让出去,这明显就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但要是夫妻因为日常小事吵架,老公只是嘴上劝老婆别出去,没动用强制手段,这种一般不算限制自由。如果妻子觉得老公限制了自己自由,可以先和老公沟通,让他知道自己对人身自由的需求,希望他能尊重。要是沟通没啥效果,情况还比较严重,妻子可以找妇联等相关组织帮忙,也能直接报警。

5小时前

老公不让外出算不算限制自由

天水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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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不让妻子外出,有可能构成限制自由。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婚姻里,夫妻法律地位平等,都有独立的人身权利,一方不能限制另一方行动自由。要是老公用暴力、威胁、拘禁等手段阻止妻子外出,这就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非法拘禁罪。 但要是夫妻间因日常琐事口角,老公只是言语劝阻,没采取强制手段,通常不算限制自由。 要是妻子觉得老公行为限制了自己自由,可以先和老公沟通,表明自己对人身自由的需求,希望得到尊重。要是沟通没用,情况还比较严重,妻子可以向妇联等相关组织求助,也能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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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不让外出算不算限制自由

甘肃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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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不让妻子外出,有可能构成限制自由。人身自由权是咱们公民的基本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保护,谁都不能非法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 在婚姻里,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有独立的人身权利,一方不能限制另一方的行动自由。要是老公用暴力、威胁、拘禁这些手段不让妻子外出,这明显就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要是情节严重,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但要是只是夫妻因为日常小事发生口角,老公只是嘴上劝妻子别出去,没采取强制手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限制自由。 要是妻子觉得老公的行为限制了自己自由,可以先和老公好好沟通,说说自己对人身自由的需求,希望得到尊重。要是沟通没用,情况又比较严重,妻子可以向妇联等相关组织求助,也能选择报警。

7小时前

老公不让外出算不算限制自由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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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来聊聊在婚姻里老公限制妻子外出这件事儿的法律门道。人身自由权可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类法律都给它上了“保护锁”,谁都不能随便限制别人自由,哪怕是夫妻之间也不行。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两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自己独立的人身权利。要是老公用暴力、威胁、把人关起来这些手段阻止妻子外出,那肯定就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点的,就不只是家庭矛盾的事儿了,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是再严重,甚至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这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但如果只是夫妻因为些日常小事吵架,老公嘴上劝妻子别出去,没动手强制阻拦,通常不会被认定是限制自由。要是妻子觉得老公这么做影响了自己的自由,先别着急,心平气和跟老公好好说说,让他知道自己对自由的需求得被尊重。 要是沟通没啥效果,情况还比较严重,妻子也别自己忍着。可以找妇联这些相关组织,它们能帮忙调解;要是觉得问题已经很紧急,直接报警也是个办法。这样做不仅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让婚姻关系能在法律和尊重的轨道上好好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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