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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研究制定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发改投资规[2019]179号

  • 颁布时间:2019-01-25

  • 实施时间:2019-01-2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或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各地方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要求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并确保有关项目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安排科学有序,符合规划要求,实施后易涝区段应得到有效整治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年度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工作原则、补助标准等计划安排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原则

第四条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一)地下排水管渠。对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进行改造,增设雨水篦,新建排水(雨水)管渠;结合地形坡度、管线路由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大型排水(雨水)管渠。

(二)城市排涝除险设施。对易涝点的排水防涝泵站进行升级改造或增设机排能力,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立交桥区空间建设雨水调蓄设施,配套建设雨水泵站自动控制系统和遥测遥控及预警预报系统。结合自然地形地貌、城市内河、次干道路、大型排水明渠干沟建设,建设雨洪行泄通道。根据应急预案,按需储备应急抢险移动泵车、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三)城市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城市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在易涝点布设雨量计、液位计、流量计等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和辅助决策等需要,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运行管理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五条 补助原则为:

(一)本专项用于支持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地市级及以下城市的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45%、60%、60%控制。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工作部署,支持近年来城市内涝灾害严重、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任务较重且已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的城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已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实施方案的城市。

(三)对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沟通,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国家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托重大项目库,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年内必须开工),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同时做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库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补助,确保累计补助投资不超过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建议安排的项目应同步推送至重大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各地要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脱离当地实际、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本专项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本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和预计完成目标。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

(三)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导出的投资计划申报表。

(四)与申报投资规模相匹配的绩效目标表。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申报文件中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建设任务、项目申报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督查和审计等情况,确定年度各地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和与之匹配的绩效目标,下达本专项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一)符合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

(二)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

(三)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具备前期条件近期可开工项目。

分解落实时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二条 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项目,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是已开工项目或是在调整计划印发后最近一个调度日之前能够开工的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重大项目库中更新信息。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按月调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可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视情况组织本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投资补助,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计划挂钩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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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四川法务律师

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过20年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 通常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三年。这个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权利应当被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知道是谁侵害了他的权利时开始计算。法律规定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要是从权利受到侵害那天开始算超过了20年,法院就不会再保护了。这时候,单位可以拿诉讼时效已过当理由,拒绝还钱。所以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打官司要回钱可就难了。 不过,有一些法定特殊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这20年里,个人曾找单位要过钱,还有催款函、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这类证据,那就可能让诉讼时效中断。一旦中断,诉讼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还有,如果单位在这期间有答应还钱,或者还了一部分,同样也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单位主动还钱了,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借口,要求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试着和单位商量。要是单位愿意还钱,那最好不过。要是商量没用,就得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

4小时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形。咱国家法律规定,正常来说,个人想让法院帮忙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就三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知道是谁侵害自己权利那天开始算。而这20年呢,是最长的诉讼时效。要是从权利被侵害那天起都超过20年了,法院一般就不保护了,单位也能拿这个借口不还钱,这时候想通过打官司要回钱就特别难。 但也有特殊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算。如果这20年里,个人不断找单位要钱,还留下了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之类的证据,那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那一刻起重新计算。还有就是单位答应还钱、还了一部分钱这种情况,也能让诉讼时效重新开始。 要是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跟单位好好商量商量,要是单位愿意还钱那最好。要是商量不成,就得赶紧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小时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德阳法务律师

德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单位欠个人账款超过20年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正常来说,人们到法院去请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还有知道谁是义务人的那天开始算。20年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如果从权利被损害那天起超过了20年,法院就不会保护了,欠债的单位可以拿这个理由不还钱,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打官司把钱要回来就特别难。 2、但有些特殊的法定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说在这20年里,个人向单位要过钱,还能拿出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这些证据,那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开始,诉讼时效重新算。还有就是单位在这期间有同意还钱的举动,像承诺还款、还了一部分钱等,也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3、要是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试着和单位商量商量,要是单位愿意还钱那最好;要是商量不成,就得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 在法律行业发展中,未来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和适用可能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更加细化和完善。比如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债务纠纷,可能会有更针对性的诉讼时效规则。同时,电子证据在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等方面的效力认定也会更加明确和规范,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7小时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过20年还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 通常,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是谁开始算。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如果从权利受损害那天起超过20年,法院就不管了,单位可以不还钱,这时候想通过打官司把钱要回来就难了。 但有些特殊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20年里,个人向单位要过钱,有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这些证据,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起重新算。或者单位有同意还钱的行为,像承诺还款、还了一部分钱,也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要是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时效为由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和单位商量,如果单位愿意还钱最好。要是商量不成,就得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

9小时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能否要回,需分情况判断。通常,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要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20年,法院不予保护,单位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时通过诉讼要回账款会很困难。 但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例如,这20年里个人向单位主张过债权,还能提供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就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或者单位在期间有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像承诺还款、部分还款等,也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愿还款,之后不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所以,个人可先和单位协商,若单位愿意还款最好。若协商不成,就要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等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

3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图广西律师

律图广西律师 最近回复:

高利转贷罪,就是有人以转贷赚钱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再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而且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要是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怎么认定是不是犯罪呢? 先看主观方面,这人得有转贷牟利的想法。也就是说,他从金融机构贷款,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想转贷出去赚非法的钱。 再看客观方面。一方面,得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像通过编造贷款用途、提供假的贷款资料等办法来拿到贷款。另一方面,得把套取来的信贷资金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法律上对“高利”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司法中,通常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就可能被认定为“高利”。 数额标准也很关键。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了。如果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就得看转贷后实际赚了多少钱。要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所以,要是有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得结合具体情况,从主观和客观等多方面来判断是不是符合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一旦构成这个罪,那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承担刑事责任了。

5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图贺州律师

律图贺州律师 最近回复:

高利转贷罪可不是小事,它指的是有人为了转贷赚钱,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再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而且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就拿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来说,咱们来看看认定标准。 从主观方面讲,这人得有转贷牟利的想法。也就是说,他从金融机构贷款,不是自己要用,而是想着把钱转出去,从中捞一笔。 客观方面呢,有两个要点。第一,得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比如有些人会编个假的贷款用途,或者提供一些虚假的贷款资料来拿到贷款。第二,把套取来的钱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法律上对“高利”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司法中,一般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要是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就可能被认定为“高利”。 关于数额标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了。如果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就得看转贷后实际赚了多少。要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那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要是真有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得结合具体情况,从主观和客观等多方面来判断是否符合犯罪认定标准。一旦构成了这个罪,那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大家可得注意,千万别为了赚钱去干这种违法的事。

5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贺州法务律师

贺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高利转贷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为了通过转贷赚钱,从金融机构拿到贷款后,以高利息转借给别人,并且赚了不少钱的行为。对于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有这样的认定标准。 2、从主观想法来看,做这件事的人得有通过转贷来获利的念头。也就是说,他们从金融机构拿到贷款,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想着把钱借给别人,从中赚取非法的利益。 3、从实际做的事情来看,一方面,得有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的行为。比如说,通过编造贷款用途、提供假的贷款资料等办法来拿到贷款。另一方面,要把套取来的贷款以高利息转借给别人。不过,“高利息”在法律里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判案时,通常会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一般认为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就有可能被认定。 4、关于金额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解释,赚的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要是有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就得看转贷后实际赚了多少钱。要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5、要是真有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得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从主观想法和实际行为等多个方面,来判断是不是符合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一旦被认定构成这个罪,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承担法律责任。现在金融市场越来越复杂,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认定和处理,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情况,以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平正义。

7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有人咨询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这里就给大家讲讲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 如果是以转贷赚钱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以高息转贷给别人,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那就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认定时,先看主观方面。这个行为人得有转贷牟利的心思,就是说,他套取贷款不是自己用,而是为了转贷出去赚非法收益。 再看客观表现,一是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像编造贷款用途、提供假贷款资料来拿到钱;二是把套取的贷款以高息转贷给他人。虽然法律没明确“高利”标准,但实践中常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就可能算“高利”。 法律规定,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如果转贷了50万,就看实际获利情况,要是违法所得超10万,很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要是有50万高利转贷情况,得结合实际案情,从主客观多方面判断是否构成此罪。一旦构成,就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担责。

7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认定标准如下: 主观上,行为人要有转贷牟利目的。也就是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为转贷给他人获利。 客观方面有两个要点。一是行为人要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像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来获取贷款。二是要把套取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高利”法律没统一明确标准,司法实践常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就可能认定。 数额方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10万以上算“数额较大”。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要看转贷实际获利,违法所得达10万以上,可能构成此罪。 若有50万高利转贷行为,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从主客观等多方面判断是否符合认定标准。一旦构成该罪,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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