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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于2017年1月25日以环环监[2017]17号文联合研究制发,目的是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公 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 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 号)同时废止。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       号:环环监[2017]17号

  • 颁布时间:2017-01-25

  • 实施时间:2017-01-2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 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5—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六)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 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第八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环保部门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补充调查。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补充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公安机关。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补正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环境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环保部门。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环保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上述处置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作为犯罪获利的证据,及时补充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环保部门。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对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环保部门依法应当给予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经审查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要求。

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需要环保部门协助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组织专家研判等得出认定意见的,应当载明涉案单位名称、案由、涉案物品识别认定的理由,按照“经认定,....。.属于\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的格式出具结论,加盖公章。

第四章 协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及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衔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部门衔接的对策,协调解决环境执法问题,开展部门联合培训。联席会议应明确议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环保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环保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开展初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环保部门应当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相互依托“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强化对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联勤联动。在办案过程中,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

第二十八条 在联合调查中,环保部门应当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两部门均应规范制作笔录,并留存现场摄像或照片。

第二十九条 对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涉及移送的案件在庭审中,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相关执法或者技术人员有义务出庭说明情况,接受庭审质证。

第三十一条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同时,要逐步建立专家库,吸纳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以及环境案件侦办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为查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十二条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

(三)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裁判结果的信息。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后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综合研判,定期总结通报平台运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环境行政执法中部分专有名词的含义。

(一)“现场勘验图”,是指描绘主要生产及排污设备布置等案发现场情况、现场周边环境、各采样点位、污染物排放途径的平面示意图。

(二)“外环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环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为外环境。

1.排污单位停产或没有排污,但有依法取得的证据证明其有持续或间歇排污,而且无可处理相应污染因子的措施的,经核实生产工艺后,其产污环节之后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

2.发现暗管,虽无当场排污,但在外环境有确认由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痕迹,此暗管连通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

3.排污单位连通外环境的雨水沟(井、渠)中任何一处。

4.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其产生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无法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对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采样的,废水总排放口或查实由该企业排入其他外环境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期间除明确为工作日以外,其余均以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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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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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里,提供赌博场地这种行为可不能小看,它可能会让自己陷入行政违法或者刑事犯罪的麻烦中,而且不同情况处罚也不一样。 要是情节比较轻,还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赌博提供条件的,可能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交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像多次提供场地、获利比较多,那就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得交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但要是达到了一定标准,那就构成开设赌场罪了。按照《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要交罚金。要是情节严重,比如抽头渔利累计数额大、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数很多等,就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交罚金。 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判断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以及该怎么处罚,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场地提供者是不是故意这么做的,赚了多少钱,赌博的规模有多大,持续了多长时间等。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利益就去提供赌博场地。一旦被发现,不仅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还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要是身边有人进行赌博活动,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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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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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赌博场地这种行为,可能会触犯行政违法,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具体的处罚得看不同的情况。 2、要是情节比较轻,还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赌博提供条件的,会被处五天以下的拘留,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下;要是情节严重,会被处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还要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这里说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提供场地、赚了不少钱之类的情况。 3、要是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就会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的,会被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要交罚金;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交罚金。“情节严重”通常是说抽头渔利的总数比较大、赌资数额特别多、参与赌博的人很多等情况。 4、在实际的司法案件里,对提供赌博场地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会把场地提供者是不是故意的、赚了多少钱、赌博的规模大小、持续了多长时间等因素都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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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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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赌博提供场地可不是小事,可能会面临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处罚。 要是情节比较轻,没达到犯罪程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赌博提供条件的,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要是情节严重,像多次提供场地、获利较多,就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要是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开设赌场罪了。根据《刑法》,开设赌场的,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得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比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较大、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数众多等情况,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实际司法中,认定和处罚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像场地提供者是不是故意的、赚了多少钱、赌博规模多大、持续了多久等。大家可千万别为了一点利益,去干给赌博提供场地这种违法的事,不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是对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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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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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可能涉及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处罚依不同情形而定。 若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指提供场地多次、获利较多等情况。 若达到一定标准,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据《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通常指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较大、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数众多等情形。 司法实践里,认定和处罚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会综合考量场地提供者的主观故意、获利情况、赌博规模、持续时间等因素。 解决措施和建议:不要为赌博提供场地,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若发现有人提供赌博场地,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因不知情提供了场地,应主动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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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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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违法处罚,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具体处罚得看不同情形。 要是情节比较轻,还没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赌博提供条件的,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五百元以下。要是情节严重,就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会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像多次提供场地、获利比较多,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要是达到一定标准,这种行为就构成开设赌场罪了。根据《刑法》,开设赌场的,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要交罚金。如果情节严重,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得交罚金。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较大、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数众多,这些都属于“情节严重”。 在实际司法中,认定和处罚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时,会综合考虑好几个因素。比如场地提供者是不是故意的、赚了多少钱、赌博规模有多大、持续了多长时间等。所以大家可得注意,千万别给赌博提供场地,不然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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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情况下通常要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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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里,子女抚养费可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的确定有一套明确的规则。子女抚养费数额要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要是父母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来给。要是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能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要是没有固定收入,那抚养费数额就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前面说的比例来确定。 不过,生活中总有特殊情况。比如子女得了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或者一方收入特别高,这时抚养费的比例就可以适当调整。 抚养费一般是定期给,要是条件允许,也能一次性付清。碰到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就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折抵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要是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靠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还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就可以不用再给抚养费了。 要是原来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够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花费超过了原定数额,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法律建议:离婚双方在确定抚养费时,要多从孩子角度出发,合理协商。如果对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后续生活中,若情况发生变化,也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调整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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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情况下通常要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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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案子里,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主要看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准。 2、要是有固定收入,给抚养费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来算。要是要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能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3、没有固定收入的话,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上面说的比例来确定。 4、遇到特殊情况,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像孩子得了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或者一方收入特别高这种情况。 5、抚养费最好定期给,条件允许的话也能一次性给。要是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就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折抵抚养费。 6、抚养费一般给到子女18岁。要是孩子16岁以上不满18岁,靠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还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就可以不用再给抚养费。 7、要是原来定的抚养费不够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为孩子生病、上学,实际花费超过了原定数额等合理原因,子女可以要求有能力的父亲或者母亲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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