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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洛阳市中欧低碳生态城市综合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文       号:洛政[2015]38号

  • 颁布时间:2015-06-24

  • 实施时间:2015-06-24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洛阳市中欧低碳生态城市综合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发展框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洛阳市中欧低碳生态城市综合示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阶段,中欧低碳生态城市综合示范合作项目是我国与欧盟开展的“中欧低碳城镇化和环境可持续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型城镇化规划、促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几年,我市提出了努力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和建成中原经济区重要增长极、文化示范区、最佳宜居地、开放创新城的战略定位。中欧低碳生态城市综合示范合作项目与我市战略目标及定位的理念和内容不谋而合,是落实中央部署、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的生动实践,是加快洛阳生态城市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加强绿色低碳国际合作、在更广范围集聚绿色低碳资源,推进更高质量、更可持续新型城镇化的有益探索,更是学习借鉴低碳生态环保发展先进理念技术与经验,丰富我市生态宜居城市发展内涵的重要载体。洛阳作为中欧低碳生态综合示范城市之一,要通过与欧盟全面合作特别是示范项目实施,加强人才培训、经验交流、技术引进普及与推广应用,探索出可实施、可复制、可借鉴的低碳生态建设模式与路径,加快宜居、环保、绿色、美好洛阳建设步伐,提高洛阳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政府在中欧项目试点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协同参与试点工作。
(二)国际标准、系统创新。以国际先进水平为标杆,通过中欧深层次合作交流,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推进各领域工作实现跨越发展。
(三)需求引领、务实合作。以城市发展亟需提升领域和商定的合作示范项目为载体,明确合作领域、层次,推进具体合作项目,促成务实合作,加快试点示范项目规划建设。
三、工作目标
以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为契机,树立“低碳、生态、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推动城市向低碳生态化转型。借助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平台,充分学习借鉴欧洲先进城市发展经验,在城市紧凑发展规划、清洁能源利用、绿色建筑、绿色交通、水资源与水系统、垃圾处理处置、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绿色产业发展等九大领域引入欧盟的技术服务与支持,建设一批试点示范项目,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体现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领域,贯穿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环节,不断提升我市城镇化和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力争到2020年,我市在城市低碳生态建设领域取得新实效,为我国中西部地区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做好示范和样板。
四、主要任务
(一)做好国际水准的低碳生态城市发展顶层设计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要求,在中欧低碳生态城市的总框架下,协同欧盟专家,委托深圳建科院负责完成我市低碳生态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明确各领域发展策略与实施路径。同时,各领域牵头单位围绕欧盟专家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领域低碳生态城市发展战略和实施策略。要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明确试点项目的范围与内容,细化深化相关规划与设计,注重用新技术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城市,解决城市交通、住房、基础设施、垃圾处理等现实问题,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风貌,延续城市文脉,注重混合用地和产城融合,注重项目内容的科学合理、可实施和可复制性,为试点工作提供良好依据。
(二)明确各领域发展思路和具体目标任务
1. 坚持组团式、紧凑式的城市发展模式。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文物局、各城市区政府配合,抓紧制定发展方案。采取组团式城市空间布局、紧凑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产城融合发展等四项措施,至2020年,规划城市人均建设用地面积93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比例不低于15%,混合街区比例不低于50%,城区500米范围公共空间可达率不低于90%。
2. 扩大清洁能源利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城市区政府配合,主要采取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发展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等措施,选取太阳能、光伏发电、水能、风电、生物质能为建设重点,开展以市区内所有新建建筑为范围的“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和以市区内光电、风电为主的 “光伏太阳能发展试点项目”,至2020年,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10%。
3. 落实绿色建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城市区政府配合,抓紧出台洛阳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落实绿色建筑规划,建立闭合管理制度,严把设计、图审、施工监管和验收备案等关口。自2015年起,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至2020年,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比例达到100%,二星级以上达到60%,三星级以上达到20%。
4. 加快绿色交通建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园林局、各城市区政府配合,研究出台绿色交通工作方案,尽快构筑“通达、有序、安全、舒适、低能耗、低污染”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至2020年,公交出行比例达到30%,控制小汽车出行比例至30%以内,同时要有政府的配套干预措施和停车场等配套硬件建设。城区500米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达100%,对具备条件的公交站点进行港湾式公交站点配套改造。洛北城区和核心区自行车专用车道覆盖率达到90%,人行林荫道覆盖率达到90%。
5. 加强水资源与水系统管理。由市水务局牵头,市文物局、环保局、园林局、各城市区政府配合,研究制定水资源与水系统管理方案,重点抓好水资源管理、生态水网构建、水资源优化配置、水文化与水景观营造等方面工作,努力将洛阳市建设成为水清、岸绿、城美、人和,古都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水韵城市。至2018年,市区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在5.5亿立方米,纳入考核的7个水功能区达标4个以上,管网漏损率降至13%,节水器具普及率达98%,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
6. 提高垃圾综合再利用处理处置水平。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城市区政府配合,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和宣传,提高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和餐厨垃圾处理厂。至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进入末端设施处理量实现零增长,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完成,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高到50%以上。
7. 加大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由市规划局牵头,市文物局、国土局、各城市区政府配合,以丝绸之路、大运河文化产业建设、大遗址保护、博物馆建设、文物保护和科研工程为建设重点,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统筹做好城市更新,实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双赢,在有效保护与利用洛阳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促进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实现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
8. 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城投集团、洛阳银行、各城市区政府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重点加强洛阳金融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化适配投融资主体、拓展投资渠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引进竞争机制,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动态均衡。
9. 扶持绿色产业发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城市区政府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重点在低碳管理、产业、能源、基础设施低碳化发展方面强化发展,基本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为核心、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的具有低碳竞争力的产业格局,完善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配套基础设施,打造特色鲜明、示范意义强的低碳工业产业。至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高于0.62吨标准煤,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不低于55%。
(三)按照国际水平规划建设试点示范项目
1. 各领域牵头单位遴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可操作性的试点示范项目,纳入中欧低碳生态城市综合示范合作项目。通过财政资金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等融资渠道支持项目开展。整合中欧项目提供的资源,坚持按照欧洲先进理念和技术标准,按期、高质量完成项目规划建设。具体遴选试点合作项目的原则是:一是处于前期谋划阶段,具备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二是2017年年底基本能竣工的项目;三是在规划、设计、技术、融资等方面对欧方有需求的项目。
2. 各领域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遴选示范合作项目工作,要明确专职主管领导和专职业务骨干负责示范项目,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遴选示范项目。通过示范项目国际水平的规划和建设,以点带面,推动我市建设水平、建设理念的整体提升,加快我市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步伐。
(四)强化综合试点城市支撑保障
中欧低碳生态城市综合试点涵盖九大领域,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试点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管理等工作。要借助中欧合作项目的技术和专家资源,积极探索创新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技术、政策与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对试点工作全程跟踪监测;制定资金配套措施和保障计划,拓展融资渠道,保证试点工作按期实施。
各领域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要把中欧低碳生态城市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相应的组织,安排专人在中欧低碳生态城市的总框架下,通过与欧盟的深度合作,编制高质量的、可操作性强的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和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上下联动、密切协同,力争2015年完善各项机构和机制,启动第一批示范项目,打好坚实基础;2016年全面推动各领域示范合作项目,取得初步形象和成效;2017年持续推进项目,促进示范合作项目成果转化,形成示范效应。
(五)加强合作交流,建立低碳高效科技创新体系
建立全方位的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与城市间技术经验分享平台,为相关领域从业者提供培训与专业技术支持。通过人员交流培训、实地现场指导和赴欧学习考察,全面深入学习借鉴欧洲城市发展先进理念、技术和经验,为洛阳建设绿色、低碳、生态城市,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大力借鉴欧盟建设生态城市的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积极开发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引导建设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和应用节能低碳新材料和新技术,逐步形成低碳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体制
中欧低碳生态城市试点工作能否成功实施,取决于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特别是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督促考察推进机制和奖惩措施。为此,我市将成立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和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并建立健全督促考察管理机制。
1. 成立中欧低碳生态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组长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对各领域试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和指导;副组长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研究部署试点项目推进情况。
2. 建立项目日常管理机制。一是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招聘6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合作项目的督促考核、宣传报道、与欧方对接以及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专项设计审查、专项验收以及能耗检测等工作;二是各领域牵头单位要分别成立专业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领域中欧示范合作项目的筛选对接、落实管理、总结推广等工作;三是以深圳建科院、洛阳城建院为依托,采取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形式,为欧盟和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技术对接和技术支持。年度技术服务工作内容、资金预算由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工作需要编制完成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并列入专项预算;四是与项目方代表建立定期会晤机制,每月与住建部中欧项目管理办公室、欧方专家进行交流对接,解决项目推进中的技术需求;五是将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目标偏差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3. 健全项目保障机制。将中欧低碳生态城市综合示范合作项目列入市政府考核责任目标,对示范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示范合作项目推进缓慢、工作不力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各领域牵头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保障相应的办公条件;由市财政安排年度专项工作经费160万元,确保项目管理办公室正常高效运转。
(二)积极拓展国际水准的市场化融资渠道
为了激励示范合作项目顺利实施,欧盟提供部分资金扶持,同时,市政府再统筹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以保障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政策储备、规划编制、技术研究、培训推广、监督考核以及奖励性补贴等,由市财政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程序核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把推进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鼓励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参与开发等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拓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强与国内和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创新金融产品,为示范合作项目工作提供高水平的金融服务。
(三)积极营造建设低碳生态城市的良好氛围
通过相关媒体开辟专栏(专刊),深入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宣传和教育,扩大市民对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形成人人关心支持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北方地区建设、低碳生态城市树立样板和示范。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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