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政府

  • 文       号:吉政办发[2015]31号

  • 颁布时间:2015-06-08

  • 实施时间:2015-06-0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5〕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引擎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的部署和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市场活力,引导和推动我省众创空间快速发展,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打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
打破行政壁垒。坚持改革,简政放权,破除一切制约大众创新创业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消除行政管理横向、纵向限制,紧扣创新创业实际需求,不断完善并建立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大众创新创业的吸引力。
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坚持“事前”不干预,让市场优化众创空间资源配置、决定众创空间的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向,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加强“事中”指导和“事后”扶持,助推众创空间成长壮大,助力大众创新创业。
创新孵化模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破地域界限和体系内封闭循环,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构建“进入自愿、退出自由、互助互利、共同发展”的开放式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资源共享空间以及基本生存服务和深度特色服务,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完善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浓厚的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建成100家以上能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实现在孵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聚集创客1万人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努力孵化出一批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创业企业家,转化一批高水平的自主创新成果,使我省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跻身全国中前列,在全省形成中小企业不断涌现、不断成长壮大的新局面,为创新型吉林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建立部门联动,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加快推进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加强传统孵化机构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孵化机构服务和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现有孵化机构完善以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引入现代企业运营模式,打破物理空间局限,释放创新创业优惠政策集聚和“硬件”设施完善的优势,吸引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聚合,加快形成与众创空间要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加强优势资源的利用,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充分发挥体制和政策优势,整合场地、人才、技术和产业资源,吸引区域骨干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众创空间建设,在全新的起点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规模化、体系化发展,努力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成创业链与科技链、资金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生态社区。加强新型孵化机构建设,借鉴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建设经验,结合省情,适时制定加快推进以众创空间为重点的孵化机构建设与发展意见,加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向孵化机构倾斜力度,催生一批具有新服务、新生态、新潮流、新概念、新模式、新文化“六新”特征的新型孵化机构,形成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孵化培育体系。
(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不上缴国库。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7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奖励方式,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流动机制,科研院所中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基本待遇,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免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
(三)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抓好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减免、社会保险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高校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机制,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设立配备有必要工具和材料的“创新屋”,培养大学生勇于把“想法变成现实”的创客精神。支持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微商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领办企业项目中的初创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给予支持;对专门服务于大学生创业的“苗圃”孵化机构,在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时给予倾斜;鼓励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保障。
(四)推进全民创业。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工程,培育更多的创业主体。开展创业培训,实施“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计划,对有创业意愿的复转军人、归国劳务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等社会各类人员进行创业启蒙基础教育。加强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平台网络,并搭建帮扶创业信息平台-创宝网,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策指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开拓、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电子商务和事务代理等方面服务。统筹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加强孵化机构建设,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五)降低创新创业门槛。释放商事制度改革红利,允许初创企业和电子商务专营企业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地址,实行“一址多照”;允许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扩大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入”;允许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内在孵企业使用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用语表述行业名称。创新工商服务机制,采取提前介入、现场指导、预约服务、网上申报、全程跟踪等举措,为创业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工商注册服务。减轻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运营负担,相关部门对分管的孵化机构用于创业服务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的支出给予适当补贴。
(六)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等各类资(基)金管理部门,综合运用以存引贷、竞争分配、以奖代补、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投资入股、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大众创新创业活动。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措施,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发挥税收政策作用,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的支持,对孵化机构内在孵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初创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七)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降低投资风险。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建有条件的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初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推动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八)丰富创新创业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积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鼓励高校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吸引、聚集创新创业人才和创业投资机构,为双方搭建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培训制度,组建由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及创业资源的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的辅导团队,不定期开展创业培训活动;探索建立创业实训基地、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组织有创业愿望的社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实训);鼓励大企业、投资机构、孵化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举办项目对接会、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进一步丰富创业培训活动。同时,政府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信息咨询、风险预警、创业失败后的心理疏导等创业支援活动,让更多的人愿意创业、敢于创业。
(九)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加强公益宣传,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为大众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开设媒体专栏,广泛宣传大众创新创业的重大意义,全面报道国家和我省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政策和新举措;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讲座和论坛,回应社会关切,集思广益,为我省大众创新创业事业献计献策;及时挖掘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充分展示大众创新创业的巨大能量,让大众创新创业深入人心,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我省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战略举措,是全国新一轮改革的“风向标”和打造经济创新发展“新引擎”的新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借助有利契机,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力度,扶持大众创新创业。
(二)加强示范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和新举措。要加强以众创空间为重点的孵化机构建设,长春、吉林、通化和延边地区要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高校聚集区打造“创业孵化一条街”;四平、辽源、白山、松原和白城地区要围绕本地特色产业构建“专业型”孵化园区,培育特色鲜明、具有引领作用的示范基地,引导和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孵化机构建设,为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注入源泉动力。
(三)加强协调推进。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导职能部门按照要求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做好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和报告等工作,切实把大众创新创业推进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附件: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重点任务分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8日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查看更多>>

1小时前

我老公去世了房产证还没做但是房屋证明是我公公和我老公的名字?

陈俊颖律师

陈俊颖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请问要咨询律师吗?问什么问题

1小时前

三千块可以走起诉流程吗?

王亚琼律师

王亚琼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只要原被告主体明确,诉讼请求合法,可以起诉。

1小时前

非吸案件?

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刚看到,不好意思,非法吸收的金额多少,获利多少

1小时前

想了解,离婚了户口在男方家拆迁了能分到拆迁款吗?

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关于您提出的离婚后户口仍在男方家,遇到拆迁能否分到拆迁款的问题,我为您分析如下:首先,能否分到拆迁款,核心不在于户口是否在男方家,而在于您对这个房屋或宅基地是否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简单来说,拆迁补偿主要针对的是房屋本身和宅基地使用权。具体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情况,如果拆迁的房屋是您和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或购买的,或者宅基地使用权是你们夫妻共同取得的。那么,即使您已经离婚,您对这部分的房屋价值和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仍然享有权益。拆迁补偿款中属于您的那部分,您有权主张。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与户口是否迁出没有直接关系。第二种情况,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男方个人婚前财产,或者是他父母的财产,您只是户口挂在那里,从未实际居住或对房屋有贡献。那么,通常您很难分到拆迁款。拆迁补偿主要是补偿给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您仅仅是户口在册,不一定能主张到直接的财产补偿。不过,有些地方的拆迁安置政策会考虑“在册人口”,即户口在册人员可以获得一些安置补助、过渡费或低价购房的资格。这种情况下,您作为户口在册的“空挂户”,有可能争取到这部分基于人口计算的补偿,但具体要看当地具体的拆迁补偿方案。总结一下,您能不能分到钱,关键看两点:一是您是否对房屋有所有权或权益;二是您当地的拆迁政策是否将“在册户口”作为补偿的依据之一。建议您采取以下步骤:1. 首先,仔细回忆并梳理您与男方婚姻期间,是否共同出资建房或买房,有没有相关的证据,比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建房许可等。 2. 其次,想办法拿到当地针对该拆迁项目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这个方案通常会写明补偿对象、补偿项目、计算标准等。您可以去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拆迁办咨询。 3. 如果方案中明确有“按在册人口补偿”的条款,您就可以尝试凭户口本和离婚证,主张这部分权益。 4. 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诉讼需要证据,尤其是证明您对房屋有贡献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维权难度会比较大。最后,建议您先不要迁走户口,保留好证据,并尝试与男方或拆迁方沟通。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咨询当地专业的律师,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给出更精准的判断。

1小时前

单位给交了工伤险,能确定劳动关系吗?

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交保险和确定劳动关系没有直接关系

2小时前

收到传票能协商吗?

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收到传票可以协商

2小时前

工资多少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这个问题。简单来说,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你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在扣除一些法定项目后,如果剩下的钱超过了5000元,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5000元就是所谓的“起征点”,也叫基本减除费用。举个例子:假设你月工资是8000元,但别忘了,你每个月要交的社保和公积金(也就是“三险一金”),还有像子女教育、房贷利息、赡养老人这些专项附加扣除,都是可以先从8000元里减掉的。假设这些加起来能扣掉2000元,那么你真正需要算税的收入就是8000减去5000(起征点)再减去2000,等于1000元。这1000元才需要按税率交税,税率是3%,也就是交30块钱的税。所以,不是说工资一过5000就马上交很多税,实际交多少要看你能扣除多少项目。如果你的工资扣完社保、专项附加扣除等之后,还不到5000元,那你一分钱税都不用交。建议你先去查一下自己的个税APP,看看公司有没有帮你把各项扣除填全了。如果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比如租房、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记得主动申报,这样可以合法少交税。如果公司没给你扣社保,也要留意一下,这会影响你的实际起征点。总之,工资超过5000元是交税的门槛,但实际交多少要具体计算。

2小时前

我老公帮人收钱然后被抓了,现在必须请一个律师才能看得到人,就想咨询一下?

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非常理解您现在焦急的心情。您先生因为“帮人收钱”被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确实比较复杂,家属在判决前一般是见不到人的,只有委托的律师才能去会见,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所以您说的“必须请一个律师才能看得到人”是符合实际情况的。首先,您先生“帮人收钱”这个行为,具体构成什么罪,要看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常见的情况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单来说,如果他是明知对方在从事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活动,还帮他们收钱、转账,就可能构成这些罪名。当然,如果他完全不知情,只是被利用了,那情况会好很多,但需要律师介入去核实。律师现在能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尽快去会见您先生。律师会见时,能当面问他几个最关键的问题:比如他知不知道对方在做什么?收了多少钱?有没有从中获利?有没有签过什么文件?这些细节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同时,律师也能向办案机关了解他被指控的具体罪名和初步证据,判断是否有可能申请取保候审(也就是暂时把人保出来)。建议您现在可以这样做: 第一,尽快委托一位有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您可以直接找当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选择擅长“帮信罪”或者“诈骗类”案件的律师。律师费一般按阶段收,您可以根据情况选择。 第二,在律师介入前,您自己先不要轻易联系任何您先生“帮收钱”的对象,也不要删除任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这些都可能成为对您先生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建议先不动。 第三,律师会见后,会根据情况告诉您大概的罪名和后续可能的方向。如果情节比较轻微,比如涉案金额不大、您先生确实不知情,律师可以尝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争取先让他出来。总之,目前最关键的步骤是尽快找一位专业律师,让他去会见您先生,把情况摸清楚。在律师给具体意见之前,您先稳住心态,不要轻信任何“有关系能捞人”的说法,以防被骗。如果后续有需要,您也可以随时再和律师沟通。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