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衡水市政府
文 号:衡政办发[2016]14号
颁布时间:2016-04-18
实施时间:2016-04-1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发〔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5号)精神,配合衡水市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国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的建设,明显改善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显著提升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进一步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努力发挥后发优势,高标准、高水平地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要在2016年6月底前落实编制工作经费,完成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编制工作。我市主城区、冀州市、深州市2016年底前要开工建设并完成8公里的综合管廊,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并完成至少40公里的综合管廊,力争到2020年底规划编制的所有地下综合管廊全部建成具备国际先进水平并投入运营。各县2016年底前要开工建设不少于4公里的综合管廊,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至少10公里的综合管廊,到2020年底,要完成不少于20公里且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并投入运营;其它有条件的建制镇也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力争2020年底前建设并投入运营部分综合管廊。以上时间节点的任务都要刚性执行,只能提高,不能降低标准。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五年项目滚动建设计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相衔接。依据主要经济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建设规模、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及建设时序,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的空间位置。同时,综合考虑发展远景,确保综合管廊建设规划与城市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水平。
(二)合理选择区域开展示范建设。工业新区、滨湖新区、高铁新区、南部新区为我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示范区,工业新区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至少5公里的综合管廊,滨湖新区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至少20公里的综合管廊,南部新区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至少10公里的综合管廊。其他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示范区域,在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高起点、高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并制定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更新、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作为示范建设区域的工业新区、滨湖新区、高铁新区、南部新区在今后新修道路中都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对我市已建成道路在进行道路大修工程时也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三)明确入廊管线种类及要求。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入廊管线,原则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均要入廊。相互有干扰的管线要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通信电缆和高压电力电缆要分开设置,燃气管道要单舱敷设,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四)优化综合管廊设计水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要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对综合管廊走向、入廊管线种类、廊道断面形式及尺寸、竖向标高、过河过路节点、附属系统及设施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技术方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要科学选择耐久性好、可靠性高的建筑材料和工程材料,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需要。断面设计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
(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公开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综合管廊建设质量。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并将综合管廊移交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统一维护、管理和使用。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各专业管线入廊工程的监督,并参与入廊管线的竣工验收,确保入廊管线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
(六)明确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负责将管廊建设结合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国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履行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审批程序;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土地手续的办理工作、协助征地拆迁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完善地下综合管廊使用费和维护费收费标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的保障及监管、年度预算编制安排、PPP实施方案的审核;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入廊管线及道路的规划;住建部门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的审批及监督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监督和协调等工作;各属地政府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所在道路的征地拆迁工作。
(七)加强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研究制定我市地下管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理顺地下管线管理体制,规范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要将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综合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严格执行相关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接受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发生管线异常情况,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恢复,确保管廊及管线运营安全。
(八)完善入廊管线收费机制。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通过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地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副市长王世昆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程蔚青任副组长,市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工信局、文广新局、交通局、水务局、交警支队、水务集团、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工作的统筹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俊檩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和各管线权属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适时成立专门的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监督和协调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成立领导协调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大力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积极支持,加大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并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资金。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要支持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多渠道、多形式争取和筹措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编制年度具体实施计划,公布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依法履职,强化督导。市政府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年终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对行政不作为、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分工明确、配合默契、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意义重大,对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节省投资,对拉动经济发展、改变城市面貌、保障城市安全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导,营造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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