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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政府

  • 文       号:黑政规[2017]33号

  • 颁布时间:2017-12-25

  • 实施时间:2017-12-2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黑政规〔2017〕3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培育壮大“新字号”有关工作要求,紧紧抓住国家深入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战略机遇,释放我省汽车产业基础、科研优势和市场潜力,做大做强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业规模
(一)培育壮大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产业规模。帮助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能源乘用车申请汽车产品公告,利用已建成的生产线,尽快实现高档新能源乘用车批量生产。推动哈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尽快完善工作方案,加快原有生产线改造,实现新能源乘用车、物流车、邮政车批量生产。
(二)加快新能源客车产业扩能提质。推动齐齐哈尔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体系、试验台等建设,使企业达到国家新能源客车生产新标准,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生产规模。帮助哈尔滨龙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新能源客车申请汽车产品公告,加快整车产品下线。
(三)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优质企业在我省落地创造条件、做好服务,积极引入中国中车集团、东旭集团等企业在我省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
(四)对年内投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充分发挥省工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项目建设。
(六)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且新能源商用车销量达到100辆(或者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对新能源汽车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省内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连续3年销量环比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再奖励1000万元。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牡丹江市政府,省工信委、财政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
二、推进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八)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哈尔滨理工大学与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研发生产新能源汽车增程器。推进哈尔滨工业大学电动汽车电机产品、电池系统热管理、退役电池梯次利用等技术成果省内应用,支持齐齐哈尔市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合作建设无线充电试验示范公交线路。
(九)提升全省新能源汽车电池产业规模。实施光宇股份新能源汽车电池扩能项目,尽快实现8GWH以上电池产能。加快万鑫石墨谷石墨烯导电浆料扩能项目建设,推动巨容公司汽车超级电容器技术产业化。发挥石墨资源优势,加快鸡西普莱德新材料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项目、LG集团石墨烯正负极材料项目和鹤岗国信通集团动力电池项目建设,加快石墨烯电池、电池负极材料、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延长新能源汽车电池产业链。
(十)发展新能源汽车轻量化制造技术。推动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中英联合实验室加快铝合金轻量化制造技术研发应用,加强与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一重集团合作发展新能源汽车轻量化生产设备和关键部件制造,打造新能源汽车轻量化制造产业链。
(十一)改组省高纬度地区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推动联盟成员之间技术转化应用、供求信息与营销渠道共享、产品互采互用。
(十二)支持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智能制造、工业强基等专项,按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标准予以资助。
(十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生产经济效益较好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按照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
(十四)对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建成并全部投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购置设备总额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牡丹江市、鸡西市、鹤岗市、七台河市政府,省科技厅、工信委、财政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十五)提高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以新能源公交车应用为重点,在公交、出租、校车、环卫、邮政、公安、物流、景区等领域逐年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2017年至2020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达到20%、25%、30%和35%。2017年起,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换的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适应我省气候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其他公务用车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
(十六)落实国家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冬季运行特点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标准,完善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十七)在全省推行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允许新能源汽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不受市区单双号通行限制。
(十八)制定完善省、市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奖励办法,重点推动与省电力公司合作规划建设配套充电设施,优先建设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加快建设用户居住地等专用充电设施和独立占地的城市充换电站,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套电网专项规划,落实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黑发改电力〔2017〕240号)。
(十九)鼓励省内汽车及零部件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发展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等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支持个人分时租赁、整车租赁纯电动汽车和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工信委、财政厅、科技厅、发改委、金融办、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
本意见中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的车型,具体政策实施细则及执行期限由相关责任单位确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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