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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政府

  • 文       号:豫政[2011]77号

  • 颁布时间:2011-10-09

  • 实施时间:2011-10-09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1〕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要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省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三)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筹备,2012年9月30日前开始,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二、统筹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依法开展登记。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全面覆盖和急需优先的原则,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进行全面登记,确保土地登记结果合法、有效。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五)统筹安排任务。各地要结合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明确分年度目标和任务,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衔接,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六)确保工作经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豫发〔2010〕1号文件的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七)做好宣传发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相关的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
(八)开展业务培训。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强,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调查单位的技术骨干进行培训,确保工作规范开展和工作质量。各地要在省统一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九)强化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查清每宗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的主要方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国家、省定的技术规程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的技术规程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要认真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和大比例尺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
(十)妥善处理争议。对地籍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妥善调处,确保调查成果的完整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无法及时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区,制作争议区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及时掌握、更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
(十一)建立信息系统。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进行规范化管理,作为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要建立地籍成果更新机制,以日常土地登记为基础,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要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地籍档案数字化,对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信息化管理,为建设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奠定基础。各省辖市、县(市、区)要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监管,建立共享机制,提高地籍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二)完善登记成果。要对已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成果进行检查,凡未将农村集体所有权证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存在缺失登记档案及土地登记不规范、宗地测量精度不符合规定、登记错误的,要做好记录,结合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修测补测,及时更正、完善。
(十三)建立通报制度。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季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实现网上动态上报,便于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加大工作推进和督促检查的力度。
(十四)充分发挥基层和中介代理机构的作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分布广、情况熟的优势,依托乡镇国土资源部门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登记申请、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助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专业力量,提高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十五)实行凭证用地管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给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从2013年1月1日起,各省辖市、县(市、区)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实施征地拆迁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未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要切实做好农用地流转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三、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十六)省政府在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工作的组织开展。
(十七)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意义,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的筹措、拨付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承包经营权管理、农用地流转与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
附件:
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大卫(副省长)
副组长:胡五岳(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启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刘荃(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传捷(省农业厅巡视员)
李志民(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李志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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