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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政府

  • 文       号:豫政[2011]50号

  • 颁布时间:2011-06-07

  • 实施时间:2011-06-07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1〕5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现就推进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各省辖市要在2011年7月底前出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统筹工作。先期开展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洛阳、平顶山、鹤壁三个省辖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统筹工作,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济、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向基金统一管理过渡。经济基础好、经办能力强的省辖市可以直接实行基金统一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纳入所在省辖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范围。
(一)建立风险调剂制度。1.调剂金的筹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建立市级调剂金的形式。市级调剂金从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基金中分别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的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10%确定。2.调剂金的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完善市、县两级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市级调剂金在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当期基金支付不足、使用累计结余后仍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市级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3.调剂金的管理。市级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别列账、单独核算。建立完善市级调剂金内部控制机制,实现财务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市级调剂金收支情况。
(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口径、缴费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等。统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三)统一经办模式。制定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及就医管理服务办法,执行统一的异地转诊及费用结算、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管理、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等办法。(四)统一信息系统。按照“金保工程”的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覆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建立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实现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快推广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一卡通”。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开展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既是加快中原经济区民生建设的内在要求,又是2011年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各省辖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市级统筹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明确市级统筹后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县级经办机构在扩面、征缴、管理、服务方面的作用。要加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确保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各省辖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实施办法要于8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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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开始后的十天内完成认定书的制作。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子,会在找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天内制作。 如果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认定书会在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后的五天内制作出来。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三十天。要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多也不能超过六十天。 现在,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过,要是认定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就会严格保密,不会公开。大家要知道,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透明,让交通事故能得到合理解决。所以,发生事故后大家不用着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相关部门会给出公正的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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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开始之日起十天内把事故认定书做出来。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就得等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后的十天内制作。 要是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那认定书的制作时间就会有变化。得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好之后的五天内制作。而且检验、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不能超过三十天。要是确实需要延长时间,就得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过最长也不能超过六十天。 现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要是事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那这些信息就必须严格保密,不能随便公开。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要及时关注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情况。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还没拿到认定书,可以向相关部门询问原因。要是发现存在违规操作,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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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现场调查开始那天起十天内,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来。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子,得在抓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后十天内完成认定书的制作。 2、要是需要做检验、鉴定,那就要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好之后五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三十天。要是需要延长时间,得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过最长也不能超过六十天。 3、有些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试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过要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必须要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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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很多人关心事故认定书多久能出来。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天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会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天内制作。 如果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认定书会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天内制作。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要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多也不能超过六十天。 另外,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条件的话,会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过,要是认定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这些信息是会严格保密的。大家了解这些时间规定,能更好地掌握事故处理进度,也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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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制作。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会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如果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认定书会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要是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也不能超过六十日。 另外,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尝试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过,要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大家遇到交通事故时,要清楚这些规定,了解认定书制作的时间节点。如果发现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制作,可咨询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涉及隐私等情况的,要提醒相关部门做好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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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无力偿债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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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没钱赔偿怎么办?可以试试这些办法。 首先,能和被告好好商量,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让被告在规定时间里慢慢还钱。要是协商不成,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法院会去查被告名下的房子、车子、存款等,该查封的查封,该扣押的扣押,还能进行拍卖。 要是被告真没财产可执行,法院会暂时终结执行程序。不过,一旦发现被告有了能执行的财产,原告随时能申请恢复执行。 如果被告有劳动能力,也可以要求他用劳动收入分期偿还。 要注意,如果被告为了不还钱,故意把财产转移走,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转移行为,还能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遇到交通事故被告无力偿债的情况不用慌,按照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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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事故被告无力偿债的情况,有这些解决办法。 和被告协商是个办法。原告可以跟被告商量,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这样被告能在一定时间内慢慢还钱。 还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财产。法院会去查被告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然后依法把这些财产查封、扣押或者拍卖。要是被告确实没财产可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这次执行程序。不过,要是之后发现被告有能执行的财产,原告随时能申请恢复执行。 如果被告有劳动能力,也可以让他通过劳动收入分期偿还债务。 要是发现被告恶意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转移行为,同时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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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在交通事故里被告没钱偿债,咱们可以这么办。 可以先试试和被告商量一下,谈成一个分期还款的协议,给被告一定时间,让他慢慢把钱还上。这样既给了被告缓冲,也能让原告最终拿到赔偿。 要是协商不成,原告就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法院会去查被告名下的房子、车子、存款这些,查到之后,就会按照法律规定对这些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拍卖,再把所得的钱用来偿债。 不过也存在一种情况,就是被告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时法院会裁定先终结这一次的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就拿不到钱了,只要之后发现被告有了能执行的财产,原告随时都能申请恢复执行。 还有,如果被告有劳动能力,也可以要求他靠劳动挣钱,分期偿还债务。这也算是一种可行的途径。 最后要提醒的是,如果发现被告恶意转移自己的财产,就是为了不还债,那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把这个转移行为撤销掉,并且让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么做也是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让被告耍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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