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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 文       号:桂政办发[2017]49号

  • 颁布时间:2017-04-05

  • 实施时间:2017-04-0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7〕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以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目标任务
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部门应当在2017年年底前,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本系统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
(二)建立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明确相对应的具体期限。对实施行政许可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三)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以及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需要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四)建立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征收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征收裁量权标准。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对减征、免征、缓征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征、免征、缓征的具体条件;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使用的具体情形。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五)建立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便民、高效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给付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给付裁量权标准。对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条件;对给付程序和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给付情形和具体给付标准;对给付办理时限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办理时限。对给付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六)存在行政裁量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类别和类型分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七)已经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公布。
三、工作方法
(一)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制定主体。我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由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部门制定。自治区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设区市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有关行政裁量权的基准制度。
(二)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程序,并针对不同类别和类型的行政行为,分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中的裁量标准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的类别和类型、法定依据、裁量阶次或者情形、具体标准等内容。
(三)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所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均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便于行政机关适用和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如有修订、废止的,相关信息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时更新。
(四)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慎重使用裁量权,做到执法有理、有据、有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全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限、确定责任人员,将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保证工作质量。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业务培训,确保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研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全区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的失误要及时指出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要严肃处理,确保本意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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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全都不到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要是案件属于必须让被告到庭的那种,像涉及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案件,或者被告不到庭就没法查清案情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先两次给被告发传票传唤。要是被告没正当理由,还是不到庭,那法院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被告来参加诉讼。 如果案件不是必须被告到庭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会进行缺席判决。啥是缺席判决呢?就是当一方当事人没正当理由不来开庭,或者没经过法庭允许就中途退庭,法院照样会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在审理中,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说的情况,审查案件事实。要是原告的证据能支持他的诉讼请求,那法院就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不过,就算被告缺席了审判,也不影响他上诉。要是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可以上诉的。我建议被告积极出庭,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然缺席的话,就没办法充分说出自己的想法、提供相关证据,最后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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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全都不到场,法院会按不同情况来处理。 对于必须到庭的案件,像涉及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或者被告不到庭就弄不清案情的情况,要是被告接到两次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还是不来,法院可不会坐视不管。法院有权采取拘传措施,也就是强制把被告拉到法庭来参加诉讼。这是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特殊的权益和事实,被告到场对于查明真相非常重要。 要是不属于必须到庭的案件,法院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进行缺席判决。简单来说,就是在被告没正当理由不来或者中途擅自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原告给出的证据和说法,仔细审查案件事实。要是原告的证据能支撑他的诉求,法院就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但被告别怕,即便缺席了审判,还是有上诉的权利。要是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这里给被告提个实用的建议,在参与诉讼时,一定要积极出庭,好好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是不来,就没办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也不能提交有利的证据,到时候可能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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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如果被告全都不来,法院会按照实际情况来处理。 1. 要是这个案件里被告必须得到庭,像那些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或者不到庭就没办法把案情查清楚的被告,法院给他们发了两次传票,他们没有正当理由还是不来,法院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迫他们来参加诉讼。 2. 要是不属于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法院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简单来说,缺席判决就是在有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来开庭,或者没经过法庭允许就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然后作出判决。法院会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听原告的陈述,来审查案件事实。要是原告的证据能证明他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就会作出对被告不好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就算被告缺席了审判,也不影响他们上诉的权利。要是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诉。所以说,被告参与诉讼时,最好积极出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不然缺席的话,可能没办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交证据,最后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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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被告不到场,法院会视情况处理。 如果案件中被告必须到庭,像涉及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或者被告不到庭就查不清案情的,在法院两次发传票传唤后,被告没正当理由还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强制被告来参加诉讼。 若不是必须到庭的案件,法院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就是在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时,法院依然审理并判决。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说法,审查事实。要是原告证据能支撑诉求,法院就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但被告即便缺席,也有上诉的权利。如果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其实被告在打这场官司时,最好积极出庭,为自己争取权益。因为被告不出庭,就没法充分表达观点、提供证据,败诉的可能性也更大。大家要重视出庭,别因缺席让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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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时被告全都不到场,法院会按情况处理。 对于必须到庭的案件,像涉及赡养、抚育、扶养义务,还有不到庭就查不清案情的被告,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对其进行拘传,强制其到庭参诉。 如果不是必须到庭的案件,法院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说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会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审查案件事实。要是原告提供的证据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可能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即便被告缺席,也不影响其上诉权。若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能在规定期限内上诉。所以,被告参与诉讼时,要积极出庭维护自身权益。不然,可能因缺席没法充分陈述观点、提供证据,从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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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正式打官司之前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要是想申请,得按下面这些步骤来做。 2、准备申请材料。得先写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信息、自己的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写清楚;还得拿出能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像合同、借条之类的;另外,要提供和被保全财产价值差不多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房子,也可以用保函。 3、选对管辖法院。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的地方、被申请人住的地方或者对这个案件有权力管的法院提出申请。 4、提交保全申请。把准备好的材料交给法院后,法院会在48小时内给出裁定结果。要是裁定要采取保全措施,会马上执行;要是裁定不批准申请,也会说明原因。 5、做好后续处理。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不然法院就会把保全措施撤销。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只有在情况非常紧急,不马上申请保全就会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而且,要是申请错了,申请人得赔偿被申请人因为保全遭受的损失。随着法律行业发展,未来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可能会更细化,对申请流程和相关责任的界定也会更加明确,申请人更得谨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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