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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政府

  • 文       号:粤府办[2016]52号

  • 颁布时间:2016-06-12

  • 实施时间:2016-06-12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6〕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进一步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完善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培育融资租赁经营主体,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等,为广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为龙头、东莞佛山等珠三角城市为支撑、粤东西北有关城市积极参与的融资租赁发展格局,广东融资租赁业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形成服务全省、辐射华南、联通港澳、面向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高地。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融资租赁行业培育引导。
1.完善行业发展布局。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前海蛇口、横琴新区片区先行先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南沙新区片区着重推动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改革试点,打造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发展飞机、船舶等优势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前海蛇口片区致力于优化离岸资源配置,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建设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生态圈,开展跨境租赁资产证券化试点。横琴新区片区着重发展产融结合,在飞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游艇产业、新能源装备和石化通用机械等特色产业发展融资租赁。东莞、佛山等市聚焦装备制造业以及传统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发展融资租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省商务厅,相关地市人民政府,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前海蛇口、横琴新区片区管委会。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支持设备制造厂商依托产业背景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特定产业供应链融资租赁。支持独立第三方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为实体经济开展多种形式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兼并收购,实现优势联合,培育融资租赁龙头企业。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省商务厅)
3.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国有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打造一批国有骨干融资租赁企业,发挥国有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特色化、专业化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港澳台及国际资本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引入国际先进融资租赁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省商务厅)
(二)改革制约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
1.加快推进简政放权。落实《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做好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对广东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各自贸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省商务厅、自贸办,省工商局,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前海蛇口、横琴新区片区管委会)
2.理顺行业管理体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建立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统一管理体制,并适时将条件成熟的其他区域纳入试点。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省商务厅、自贸办,省国税局、国家外管局广东省分局、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
3.简化相关领域资质管理。在承租人已具备进口租赁物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作出相关资质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完善相关领域登记管理。依法依规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与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简化机动车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依法依规高效办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研究制定船舶融资租赁的操作规范,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时可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等平台办理租赁物权属查询与登记,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广东海事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5.完善海关监管政策。对注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先进设备、高端器材、海洋工程结构物、成套设备、游艇等商品的保税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域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后,海关对其申报进口的融资租赁货物实施保税监管,租赁到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外的可按设备租金分期缴纳关税。对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国税局)
(三)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
1.促进产融结合。积极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港口、码头、机场枢纽、铁路公路、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矿业园区建设。鼓励融资租赁业服务于我省重大发展战略,与智能制造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汽车制造、航空制造、卫星及应用等重点行业深度融合。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参与交通运输、邮政通信、水电气供给、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公共交通和公务用车等领域提供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业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的生物资产。探索开展文化产业、居民家庭消费品等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开展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文化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2.发展跨境租赁。鼓励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及装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带动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船舶以及国外先进设备,扩大进口。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与工程承包企业合作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援外工程建设。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国际产能合作,加强与海外投资项目公司对接,提供相关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走出去开展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企业集团。(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3.服务中小微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以租代售”、“以租代购”等方式实现机器换人和设备更新改造,缓解产业升级的融资压力。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四)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
1.推动创新经营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发展以直接租赁为主,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实现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探索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开展“创投+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2.发展配套产业。探索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开展融资租赁债权交易、融资租赁企业股权交易、租赁物残值物权交易等业务,盘活融资租赁公司存量资产,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融资租赁行业资金利用效率。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资产交易等服务的中介机构。(省商务厅,省金融办,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
3.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经营和资产管理能力。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设计,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省商务厅)
(五)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省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共同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支持。(省商务厅)
2.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重点关注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对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监管和查处,做好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3.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支持各地建立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行业统计、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省商务厅)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研究融资租赁保费补助办法。认真开展省市共建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专项资金试点。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在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符合我省进口贴息政策支持范围的国外先进设备。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实行融资租赁设备产品目录制管理,对融资租赁公司向中小微企业租赁目录中设备的,给予财政贴息等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出台引进和培育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支持政策。(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农业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收益特征,设计不同的业务品种,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发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本外币跨境融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和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业务,降低财务成本,减少汇率波动风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现与集团内其他境内外企业的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规避汇率风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探索融资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融资,弥补日常经营头寸不足。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批量收购和依法处置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良资产,开展租赁资产托管、风险控制、残值处理和价值维护等专业管理服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行业协会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参与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运作。(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管局广东省分局)
(三)完善公共服务。利用媒体宣传、企业项目对接会、融资租赁产品推介会、行业交流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按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接入意愿且具备接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支持广州金融仲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仲裁业务,探索解决融资租赁经济纠纷的法律救济新途径。以广州为试点,探索建设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平台,促进项目信息流、资金流及人才流高效互动。(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政府)
(四)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各地加大力度引进国内外融资租赁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联合行业企业强化融资租赁研究,加强融资租赁人才培养,开展融资租赁培训,为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省商务厅,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督查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落实分工任务的具体措施,为融资租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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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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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财产怎么分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首先得分清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分手时归个人所有。像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都属于个人财产。还有恋爱时一方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或者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不用分割,归登记或实际持有者。 共同财产是恋爱期间两人一起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出资比例分。比如一起出资买房且登记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出资比例搞不清,就等额享有。 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两人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判决,尽量公平合理地划分。 总之,情侣分手涉及财产划分,要先明确财产性质,再按不同规则处理。遇到问题拿不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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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徐州法务律师

徐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后,财产划分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按照《民法典》,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属于个人所有,分手时仍归该方。像恋爱期间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是交往时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算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由财产登记或实际持有者取得。 再说共同财产,通常是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比如两人共同出资买房且登记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难以明确出资比例,就视为等额享有。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原则是公平合理划分。 情侣分手后划分财产,要先确定财产性质,是个人还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能协商就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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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江苏法务律师

江苏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后,财产划分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以及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都归个人所有。分手时,这些财产依然属于该方。像恋爱期间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交往时获赠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由财产登记人或实际持有者取得。 再看共同财产。共同财产通常是两人在恋爱时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比如两人一起出资买房,并且登记为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难以确定出资比例,就视为等额享有。要是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判决,原则是公平合理地划分。 很多人可能会有个误区,觉得只要是恋爱期间的财产都要平分,其实不是这样,还是得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大家尽量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下来,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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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南京法务律师

南京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时,财产划分是个重要问题,关键在于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像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等,这些都归个人所有。打个比方,恋爱时一方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或者交往中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分手时,这些财产不用分割,直接归登记或实际持有它们的人。 再看共同财产,通常是双方恋爱期间一起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比如两人一起出钱买房,并且登记为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出资比例弄不清楚,那就当作等额享有。要是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两人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判决,总体原则是公平合理地划分。 法律建议:情侣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产的购置,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和财产归属。这样在分手时,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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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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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在分手的时候,财产怎么分是个很重要的事。得先把财产分成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这两类。 2、先说个人财产。按照《民法典》的说法,像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还有因为人身受到伤害拿到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些,都属于个人。就算分手了,也还是归这个人。举个例子,要是在恋爱的时候一方自己买了房子或者车子,而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又或者交往时收到那种有特殊纪念意义,而且明确是只送给一个人的财物,这些都算个人财产,不用拿来分割,直接归登记或者实际拿着这些财产的人。 3、再说说共同财产。通常就是情侣在恋爱期间一起买的东西,一起攒下来的财产。要是财产是按份共有的,那就按照双方出钱的比例来分。比如两个人一起出钱买了房子,还登记成按份共有,分手的时候就按照各自出了多少钱来确定在房子里占的份额。要是搞不清楚出钱比例,那就当作两人平分。要是共同生活的时候一起经营赚了钱,有了收益这些财产,先让双方自己商量着怎么分。要是商量不下来,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会综合考虑两个人对这些财产的贡献大小等等因素,原则就是要分得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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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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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遇到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能出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天内做出认定书。要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会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10天内出具。 如果需要检验、鉴定,要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超过30天,要是情况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能延长,不过最长不超60天。 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互联网公布认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会保密。 要是你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可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3天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了解这些时间规定,能让你在遇到事故时心中有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还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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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律图石河子律师

律图石河子律师 最近回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按以下情况确定: 通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最长不超六十日。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要保密。 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遇到此类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及时关注认定书的出具时间。若对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公安机关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处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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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新疆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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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有不同规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开始之日起10天内制作好认定书。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会在找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后的10天内出具认定书。 要是事故需要做检验、鉴定,那会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的5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30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不过延长时间最多60天。 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会进行保密处理。 要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这里要提醒大家,一定要记好这些时间节点,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错过申请复核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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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有不同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般情形下,从事故现场调查那天开始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十天内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来。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就得等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后,十天内完成认定书的制作。 要是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那就得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后的五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三十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能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十天。 有些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过,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就得做好保密工作。 要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在认定书或者证明送达那天开始算,三天内可以书面申请复核。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关注认定书的出具时间。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还没拿到认定书,可以向相关部门询问情况。要是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规定的三天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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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有不同情形。通常,公安交管部门要在现场调查开始后的十天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要是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得在找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天内出具认定书。 2、要是需要做检验、鉴定,就得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好后的五天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能延长,不过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十天。 3、有些条件合适的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要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就得做好保密工作。 4、要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后的三天内,书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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