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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标确定经营者的暂行规定

  • 颁布单位:北京市其他机构

  • 文       号:京政发[1987]152号

  • 颁布时间:1987-12-14

  • 实施时间:1987-12-20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标确定经营者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12月14日
京政发〔1987〕152号文件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通过招标投标产生合格的经营者,为优秀企业家的涌现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 坚持民主、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实行社会招标。可以个人投标或合伙投标,也可以以企业名义投标。
第四条 个人投标的中标者、合伙中标的第一投标人、企业中标后选派的经营代理人,为招标企业的当然厂长(经理),依法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第五条 招标投标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签订经营合同。经营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六条 招标投标双方,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七条 招标基本程序:
1、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企业;
2、成立评标组织;
3、公布招标公告;
4、投标;
5、评标;
6、确定中标人;
7、签订经营合同,公证。第三章 评标组织
第八条 招标企业一经确定,即由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代表,有关综合经济部门代表,聘请的专家和职工代表。评委会总人数以不超过15人为宜。
第十条 评委会成员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熟悉同本行业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行业及企业情况,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一条 评委会职责:
1、根据全国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招标企业经营状况、潜在能力和市场趋势预测,确定标底;
2、拟定投标条件,公布标书;
3、依据投标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4、组织投标人考察企业,对投标人提出编制投标书和拟定治厂方案的要求;
5、组织投标人公开答辩,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考评;
6、决标,确定中标人;
7、组织招标投标双方签定经营合同,提请公证机关公证。第四章 投标
第十二条 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行业务,有一定经营能力和企业管理经验的本市公民,均可申请投标。
第十三条 申请投标者经评委会登记后,可以按照招标公告向评委会索取企业的有关资料,对企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提交标书。标书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期内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和经营方案等。
第十五条 经评委会审核符合投标条件者,均可参加投标答辩会,报告投标方案,公开答辩。
第十六条 投标答辩会在评委会主持下进行,并需邀请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公证机关和职工代表参加。第五章 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在评标和决标中,对所有投标人要一视同仁,立场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评判。
第十八条 投标人答辩后,由评委会组织民意测验,供评委参考。
第十九条 中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企业方案先进、可行;
2、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精明强干,勇于开拓,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必须具有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个人财产,并有不少于两名具有相应财产的担保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第六章 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产生的企业经营者同招标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内容应包括:经营形式、经营期限、年度经营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者与企业利益分配,债权债务处理,抵押和担保,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解除,违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
2、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企业经营;
3、由于经营者管理的原因,导致实现合同规定目标已完全不可能,或由于渎职行为(由国家授权部门确认)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损害招标方权益的,招标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4、由于招标方无理干扰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由国家授权部门确认),使企业不能实现经营目标,或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经营者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均可向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对调解或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监督经营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2、监督维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害;
3、监督经营者履行经营合同,对违反合同规定者追究违约责任。
义务:
1、按合同规定保障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服务;
3、协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4、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必须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发布三个条例的补充通知。经营者享有条例赋予厂长的权利和下列权利:
1、任免厂级副职人员;
2、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奖金标准和分配形式;
4、抵制乱摊派和错误的行政干预。
经营者必须履行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并承担下列义务:
1、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接受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保证产品质量,执行价格政策;
3、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保护企业财产安全;
4、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章 经营者的待遇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享有厂长(经理)待遇,生活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从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原工资、奖金,预支生活费。原工资及中标经营期间按国家规定晋级或上级奖励晋级调整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允许进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的个人所得,应与企业的实现利润挂钩浮动,最高年收入不得超过职工年平均收入的3倍,每月预支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平均收入的两倍。
经营者预支后剩余的收入可作为风险基金存入企业,按银行利息计息。个人收入按全年平均月收入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九条 经营终止时,由招标方会同政府授权部门对经营者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凡达到经营合同指标的,经营者的风险基金本息可以一次提取。达不到合同指标的,以风险基金抵补。不足时,以经营者的个人抵押财产、保证人的担保财产抵补。第九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各企事业单位,都应支持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国营工业企业招标投标,并保证中标人到招标企业任职。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由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办理组织确认手续,但不沿用组织任命形式。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委任厂级副职人员的人数要与企业的规模相适应,委任后要报招标方备案,并享受厂级副职待遇,其工资由经营者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标的企业经营者确定后,未被委任的原企业厂级领导成员自然免职,由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办理免职手续,其工作及待遇,由经营者安排、决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也按本章规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经营期满后,经审计确认完成经营合同各项指标,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招标确定经营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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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了离职申请又反悔,该怎么办?这得分情况来看。 要是单位还没同意离职,而且离职申请没写具体离职时间,或者写了但时间还没到,员工可以跟单位好好商量,说清楚反悔的理由,争取让单位理解,把离职申请撤回来。这种情况下,没给单位造成啥损失,考虑到用人需求,单位一般会同意。 要是单位已经同意离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离职申请通常就不能撤回了,双方得按照协商结果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离职申请里明确了离职时间,而且这个时间已经到了,那到时间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就算员工反悔,单位也没义务继续留用,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协商,看能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避免麻烦,员工交离职申请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交了又反悔,得赶紧和单位沟通,最好用书面形式确定撤回申请的事。单位收到离职申请后,也得尽快回复,明确表示同不同意,这样能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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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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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反悔,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 要是单位还没同意离职,而且离职申请没写离职时间,或者写了但时间还没到,员工可以和单位商量,说明不想走的原因,争取让单位同意撤回申请。这种情况下没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考虑用人需求,一般会答应。 要是单位已经同意离职,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离职申请通常不能撤回,得按协商结果办离职手续。 要是离职申请里明确了离职时间,且时间已到,那劳动关系在时间届满时就解除了。就算员工反悔,单位也没义务继续留用,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协商入职。 在实际中,为避免纠纷,员工交离职申请前要想清楚。一旦交了又反悔,得赶紧和单位沟通,用书面形式确定撤回申请。单位收到申请后,也得及时回复,明确是否同意,防止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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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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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这得看具体情况来处理。 要是单位还没表态同意员工离职,而且离职申请里没写清楚离职时间,或者写了但时间还没到,员工可以跟单位商量,把自己反悔的原因说清楚,争取让单位理解,然后撤回离职申请。毕竟这种情况下没给单位造成什么损失,单位一般会从用人需求方面考虑,同意员工撤回申请。 可要是单位已经同意员工离职了,双方都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那离职申请通常就不能撤回了,双方得按照商量好的结果办理离职手续。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离职申请里明确写了离职时间,并且这个时间已经到了,那从时间一到,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就算员工这时候反悔,单位也没有义务继续和员工维持劳动关系,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商量,看能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员工提交离职申请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交了申请又反悔,就得赶紧和单位沟通,最好用书面的形式确定撤回申请这件事。单位收到离职申请后,也得尽快回复,明确说清楚同不同意,这样能避免之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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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这事儿得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要是单位还没表态同意离职,而且离职申请里没写具体离职时间,或者写了但时间还没到,员工就可以和单位好好商量。跟单位说说自己反悔的原因,争取让单位理解,把离职申请撤回来。毕竟这种情况下,还没给单位造成啥损失,单位要是正好有用人需求,通常会同意撤回的。 可要是单位已经同意离职了,双方都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这时候离职申请一般就撤不回来了,得按照协商好的结果办离职手续。 要是员工的离职申请里明确写了离职时间,并且这个时间已经到了,那从时间一到,劳动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就算员工后悔,单位也没义务继续留着员工,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谈,看看能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员工在提交离职申请前可得想清楚。一旦交了申请又反悔,就得赶紧和单位沟通,最好用书面形式把撤回申请的事儿确定下来。单位收到离职申请后,也得尽快回复,说清楚同不同意,这样能避免以后产生争议。总之,不管是员工还是单位,在离职这件事上都得按规矩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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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时间用人单位未签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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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都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办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没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得每个月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能向单位主张从入职第二个月到满一年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不过,这有仲裁时效的限制,大家要留意。 劳动者可以先跟单位商量,让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并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协商不成,就得收集证据,比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同事的证言等。然后,带着这些证据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同时补签劳动合同。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所以,劳动者碰到单位一年都不签合同的情况,得赶紧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关键是要收集好证据,把握好维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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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时间用人单位未签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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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里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可这么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没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得每月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者能从入职第二个月到满一年这段时间,向用人单位要双倍工资,不过要留意仲裁时效。 劳动者可以先跟用人单位协商,让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协商不成,劳动者就收集相关证据,像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同事证言等,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能在规定时间内去法院起诉。 劳动者碰到用人单位一年不签合同的情况,要尽快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收集证据很重要,同时要把握好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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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要是一年内都没签书面劳动合同,那是要担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可以这么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开始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就得每个月给劳动者双倍工资。所以,劳动者能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到满一年这段时间,向单位要双倍工资。不过得注意,申请仲裁是有时效的,别超期了。 劳动者可以先跟单位好好商量,让单位把双倍工资的差额补上,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商量不通,也别慌,先把证据收集好。像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还有同事的证言,这些都能当证据用。 收集好证据后,就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让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这里要提醒劳动者,遇到单位一年都不签合同的事儿,得赶紧行动起来,用法律保护自己。平时注意收集证据,在有效的时间里维权,可别把自己的权益给耽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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