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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赣州市政府

  • 文       号: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 颁布时间:2011-12-17

  • 实施时间:2012-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六十九号)
《赣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赣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和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 积极发展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种形式并存,面向全体幼儿的学前教育。倡导和支持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学前教育投入,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学前教育办学水平。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机构编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消防、交警、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为学龄前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各级妇联、残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未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幼儿的从业人员提供学前教育的指导与服务。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与学前教育机构及相关部门互相配合,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规划应当纳入当地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学前教育规划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当地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既要充分考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也要将民办学前教育资源纳入其中,做到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城乡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学前教育的布局。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进行规划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设立与撤销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人事独立、经费独立、园舍独立。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公办幼儿园的审批和撤销,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园许可证。公办幼儿园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应当到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民办幼儿园在取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六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应当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确保周围无危险建筑,无环境污染,无噪音,无高坝、河流,无重大安全隐患,园舍坚固、安全、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有消防通道;
(二)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合法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设立幼儿园:
(一)不具备相应的办园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
(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因各类纠纷严重影响幼儿园各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四)办园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幼儿园园长、教师等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拟办幼儿园园舍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六)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许可或者备案抽查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应当提交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驾驶员驾驶资质证明;安装有电梯、压力容器、锅炉、大型娱乐设施的幼儿园,应当提交相关设施检验合格证明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资质、上岗证明。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证明。
联合举办幼儿园的,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幼儿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当在3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办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举办者的,在报审批机关核准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停办幼儿园的,应当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清算处置好资产,妥善安置好幼儿,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幼儿园变更、停办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同时,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经过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编一次。
第二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备比例,参照原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人劳编[1987]32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有新的定编标准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配备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执行。
每个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规模配备1名以上保安员。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人员,对有空编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及时补充到位。
第六章 教育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优先用于改扩建幼儿园,促进公办幼儿园合理布局。因网点调整、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其它原因撤并的公办幼儿园资源,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处置,置换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小区幼儿园建成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城市幼儿园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第三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用地范围内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教育用地周围兴建妨碍学前教育机构正常教学秩序、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各种设施。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掌握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前教育机构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校舍安全检查,确保教学活动中师生的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消防、地震等知识纳入学前教育内容,同时,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定期组织应急安全演练,学习地震、火灾等灾害发生时的逃生方法。
第三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疾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检查指导,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幼儿的防疫和保健工作,建立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关心爱护幼儿。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幼儿。
第三十八条 交警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接送幼儿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船搭载幼儿。
学前教育机构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幼儿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将接送车辆及聘用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和交警部门备案。
第八章 经费保障与收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长。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地位和待遇,按时足额核拨教职工工资。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待遇,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险。
第四十一条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学前教育机构的生均教育成本和等级办学,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后执行。
同一县(市、区)域城镇或者农村、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幼儿膳食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伙食并每月定期公示。
第四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支付的公用事业费(供水、供电、燃气、排污、垃圾处理费等)享受政府提供义务教育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虐待、歧视、侮辱、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对传染性疾病防患不力,造成大面积疾病传播的;
(五)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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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拖欠超两年是否予以受理

襄阳法务律师

襄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工资被拖欠超过两年,还能维权吗?答案是可以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般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该知道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不过,要是你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要是遇到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不能在仲裁时效内申请,时效会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还有,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拖欠工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要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即便工资被拖欠超两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常也会受理。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服去法院起诉,法院遵循“先裁后审”原则,主要审查仲裁程序和事实认定。对于工资拖欠纠纷,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不管时间多久,法院一般都会受理。而且,如果用人单位没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所以,就算工资被拖欠超两年,大家也别担心,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1小时前

工资被拖欠超两年是否予以受理

黄冈法务律师

黄冈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工资被拖欠超两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通常还是会受理。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不过,要是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要是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会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要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若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实行“先裁后审”原则。法院主要审查仲裁程序合法性和事实认定。对于工资拖欠纠纷,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不管拖欠时间多久,法院一般都会受理。关于时效问题,若用人单位没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 所以,就算工资被拖欠超两年,劳动者也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建议劳动者及时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小时前

工资被拖欠超两年是否予以受理

武汉法务律师

武汉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工资被拖欠超过两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通常还是会受理。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不过,这个时效是可以中断的。比如,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要是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没办法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会中止,等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如果劳动关系终止了,劳动者要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遵循“先裁后审”原则。法院主要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正确。对于工资拖欠纠纷,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不管拖欠时间多长,法院一般都会受理。关于时效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 所以,就算工资被拖欠超过两年,劳动者依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小时前

工资被拖欠超两年是否予以受理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当工资被拖欠超过两年,劳动者别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通常还是会受理相关案件。 在劳动争议里,法律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不过这个时效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是咱向对方主张自己的工资权益,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忙,又或者对方答应给咱发工资,这时候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中断之后重新计算。要是遇到了像自然灾害这种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让咱没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就会中止,等这些原因没了,时效接着算。 还有个重要情况,要是在劳动关系还存在的时候发生了工资拖欠纠纷,咱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要是劳动关系结束了,就得在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 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去法院起诉,法院是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来处理。法院会查看仲裁程序合不合法,事实认定准不准确。对于工资拖欠纠纷,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不管拖欠时间多长,法院一般都会受理。而且在时效问题上,如果用人单位没提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用时效规定来处理。 给大家的法律建议是,遇到工资被拖欠,要及时收集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平时多和用人单位沟通,保留好沟通记录,这样能避免时效问题带来的麻烦,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小时前

工资被拖欠超两年是否予以受理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即便工资被拖欠超过两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通常还是会受理相关案件。 对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有时效期的,就一年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意识到自己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不过这时效期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是当事人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又或者对方答应履行义务,这时候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那一刻开始,仲裁时效期重新计算。要是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没办法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内去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会中止,等中止的原因没了,仲裁时效期接着算。要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拖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的限制。但要是劳动关系结束了,劳动者就得在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2、要是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想要去法院起诉,法院遵循“先裁后审”的规则。法院主要查的是仲裁程序合不合法,事实认定对不对。对于工资拖欠纠纷,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不管拖欠时间多长,法院一般都会受理。关于时效问题,要是用人单位没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拿时效规定来说事儿。所以说,就算工资被拖欠超两年,劳动者依旧能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权益。

1小时前

帮人洗钱五十万判多少年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律师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律师 最近回复:

帮人洗钱五十万是涉嫌洗钱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要是犯了洗钱罪,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 不过,洗钱数额达到五十万算不算“情节严重”,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里,如果综合考虑犯罪规模、危害后果等因素,判定没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量刑可能就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幅度内,同时还会有罚金。 但要是存在为多个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洗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也会有罚金。 另外,自首、立功、坦白这些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比如有自首情节,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从轻处理。所以,涉及洗钱罪的案件,最后的量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3小时前

帮人洗钱五十万判多少年

律图河南法务律师

律图河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生活中,帮人洗钱五十万这种行为是涉嫌洗钱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犯了洗钱罪,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可能要交罚金,也有可能只交罚金不用坐牢。要是情节严重,那就要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肯定要交罚金。 不过,对于洗钱数额五十万是不是属于“情节严重”,法律没有给出统一的标准。在实际的司法处理中,会综合考虑很多方面。要是结合犯罪规模、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况判断,还没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判刑可能就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范围内,同时还得交罚金。但要是存在给多个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洗钱,或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刑也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交罚金。 另外,像自首、立功、坦白这些情节也会影响最终的量刑。如果不小心陷入了洗钱相关的事情,要尽快向司法机关自首,主动交代情况,争取从轻处理。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一旦被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4小时前

帮人洗钱五十万判多少年

律图许昌律师

律图许昌律师 最近回复:

1、帮别人洗五十万的钱,这是涉嫌犯洗钱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犯了洗钱罪,一般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并处罚金。 2、对于洗钱五十万是不是属于“情节严重”,目前法律还没有给出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如果综合考虑犯罪规模、危害后果等因素,判定不属于情节严重,那在量刑的时候可能就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范围里,而且也会涉及到罚金。 3、要是存在一些特定情况,像为多个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进行洗钱,或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样量刑就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并且要并处罚金。另外,自首、立功、坦白这些情节也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

5小时前

帮人洗钱五十万判多少年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帮人洗五十万的钱,这可是涉嫌洗钱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洗钱罪的,一般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就得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要处罚金。 不过,法律没明确说洗钱五十万算不算“情节严重”。在司法实际里,如果根据犯罪规模、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没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量刑可能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加罚金。但要是存在帮多个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洗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要交罚金。 除了洗钱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外,量刑还受其他因素影响。比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也会把这些考虑进去。所以千万别参与洗钱活动,一旦被认定犯罪,后果很严重。如果遇到法律相关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7小时前

帮人洗钱五十万判多少年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帮人洗钱五十万会涉嫌洗钱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洗钱罪的,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罚金。 对于洗钱数额五十万是否算“情节严重”,法律没明确统一标准。在司法实践里,要是结合犯罪规模、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没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判刑,还会并处罚金。要是存在为多个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洗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同样会处罚金。 此外,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果涉嫌洗钱罪,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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