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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宝鸡市政府

  • 文       号:宝政发〔2014〕27号

  • 颁布时间:2014-08-02

  • 实施时间:2014-08-02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4〕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字〔2014〕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目标,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在深化改革中激发活力,在转变职能中增添动力,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走在建设“三个陕西”前列营造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一律取消审批,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精简下放原则,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基层政府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基层政府。
坚持简化优化原则,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加强监管原则,把更多的精力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把该管的事切实管住管好。
二、工作目标和清理范围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清单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权责关系,着力解决权力边界不清晰、职能配置不科学、权力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加快构建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力争到2014年底,全市行政审批事项在原有基础上减少20%,2015年底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评估、认证、登记、年检、验收、确认等管理事项。
清理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三是清理并逐步取消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五是深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主要任务
1.做好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项目,市、县区政府一律取消;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明确下放层级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实施主体为市级行政机关的项目,按照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能够下放到县区的一律下放;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转移给社会组织的项目,我市存在相对应具备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相类似项目的,一律转移给社会组织。
2.明确现有底数。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主体和市政府及市级部门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宝政办函〔2014〕48号)确认的项目为基数。未经市政府确认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实施。各县区政府也要尽快摸清底数,确定工作目标。
3.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2015年底前,形成市县《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4.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法治化、信息化、公开化。对保留和承接中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示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公开办事条件、承诺办理时限、落实行政责任。
5.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考核督办机制。强化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建立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制定出操作性强的监督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
(二)责任分工
按照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的原则,确定责任分工如下:
实施行政审批的市级部门:是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按照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研究和开展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提出取消和下放的意见,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并公开审批流程,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编办(市审改办):是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负责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负责行政审批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取消和下放意见进行合法性把关与审查。
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意见,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市工商局:负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和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负责清理全市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媒体公示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新闻宣传工作。
四、工作步骤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是一项长期的改革任务,各县区各部门要周密部署、深入推进。市政府将采取集中清理的方式,分五个阶段用七个月时间完成今年的改革任务。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6月15日-6月31日)。调整落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制定相关文件,安排部署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
第二阶段,自主清理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各部门对照中、省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情况,对本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分析,按照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提出拟取消、下放、整合的意见建议,经本部门讨论通过后报市编办(市审改办)。
第三阶段:研究审核阶段(8月1日-8月31日)。市编办(市审改办)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并与市级各部门协商沟通,初步确定拟取消、下放、整合的事项。
第四阶段:审定公布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清理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并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备案。最终确定取消、下放、整合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阶段:完善巩固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部门根据取消、下放和整合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套措施和监管办法。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进驻中心,切实做到“三必进、六公开”。市编办(市审改办)对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级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及人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夯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也要尽快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调整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妥推进。
(二)注重协调配合。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各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协调联动,互相支持,通力合作,落实责任。市编办(市审改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强化指导检查,抓好统筹协调,高质量地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将行政审批事项分解、拆解或者以事后备案、核查、核准、审核等形式改头换面、变相审批。市编办(市审改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和收费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设定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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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必须要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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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工伤不一定要先进行仲裁。认定工伤时,关键是要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是双方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那劳动者直接拿着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像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之类的,就可以去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不过,要是用人单位不承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因为没有足够的劳动关系证据,没办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得先去进行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等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再拿着仲裁裁决书去申请工伤认定。 所以说,没有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时候,才需要先进行仲裁。大家别误以为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就一定得先仲裁,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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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必须要仲裁吗

律图云阳县律师

律图云阳县律师 最近回复: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工伤,不一定非得先进行仲裁。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是双方对劳动关系没啥争议,劳动者就可以直接拿着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像工资支付的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这些,去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不过要是用人单位不承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因为没有足够的劳动关系证据,没办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这种时候劳动者就得先去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等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之后,再拿着仲裁裁决书去申请工伤认定。 简单来说,没签劳动合同要认定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时候才需要走仲裁这一步。 给劳动者的法律建议是,平时要注意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比如工资条、工牌、工作群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生工伤,先和用人单位好好沟通,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劳动关系,那就尽快准备材料去申请工伤认定。要是用人单位不承认,也别慌,及时收集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小时前

没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必须要仲裁吗

重庆法务律师

重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工伤不一定得先去仲裁。要认定工伤,就得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关系没啥争议,劳动者能直接拿着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这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要是用人单位不承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因为没有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没办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得先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等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再拿着仲裁裁决去申请工伤认定。 3、所以,没有劳动合同要认定工伤,只有当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时候才需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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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必须要仲裁吗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工伤不一定非得先仲裁。认定工伤的时候,得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要是双方对劳动关系没啥争议,劳动者能拿出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工作证这些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就能直接去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因为没有足够的劳动关系证据,没办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得先去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和单位有劳动关系。等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再拿着仲裁裁决去申请工伤认定。 所以大家要知道,没有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才需要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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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必须要仲裁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没劳动合同认定工伤,不一定要先仲裁。认定工伤时,关键是证明劳动关系。 要是双方对劳动关系没争议,劳动者可直接拿着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像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去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若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因为缺少劳动关系的证据,没办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时,劳动者得先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等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再凭借仲裁裁决去申请工伤认定。 总结来说,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需要先进行仲裁。所以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先看双方对劳动关系有无争议,没争议就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有争议就先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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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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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得按照不同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在刑事犯罪方面,像放火、决水这类犯罪造成的损失认定,一般只看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只算因为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财产损毁或者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损失是不算在内的。要是涉及实物财产,会按照市场价格,再结合折旧等情况来评估。 2、在民事侵权的案子里,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原则。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现有财产减少的部分,会按照修复费用、重置成本等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得是确定的、可以预见的,然后通过合理的办法来估算。 3、不同的行业和案件可能有专门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要是有必要,会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评估鉴定,这样才能确定准确的财产损失数额。随着法律行业不断发展,未来在公私财产损失认定方面,可能会有更科学、更精细的方法和标准出现,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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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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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损失该怎么认定呢?这得看具体情形。 在刑事方面,像放火、决水这类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只算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犯罪行为直接让财产损毁、价值减少的那部分实际价值,间接损失不算在内。要是涉及实物财产,会按照市场价格,再考虑折旧等情况来评估。 到了民事侵权案件里,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现有财产减少的数额,会按照修复费用、重置成本等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得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才行,并且要通过合理方法估算。 另外,不同行业和具体案件,可能有专门的财产损失认定标准和方法。如果遇到复杂情况,必要时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这样才能准确算出财产损失到底有多少。要是你在实际中遇到公私财产损失认定的难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更精准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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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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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汉沽区律师 最近回复:

公私财产损失认定得根据不同情形和相关规定来。先说刑事领域,像放火、决水这类犯罪造成的损失认定,一般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因犯罪行为直接致使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含间接损失。要是涉及实物财产,会按照市场价格,再结合折旧等因素来评估。 再看民事侵权案件,遵循的是全部赔偿原则。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现有财产减少按照修复费用、重置成本等方式计算。可得利益损失需要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等特点,通过合理方法进行估算。 另外,不同行业和案件可能存在专门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要是遇到复杂情况,必要时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这样才能确定准确的财产损失数额。 如果遇到公私财产损失认定的问题,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财产的购买凭证、维修记录等。要是对损失认定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申请专业鉴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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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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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得根据不同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在刑事领域,像放火、决水这类犯罪导致的财产损失认定,一般只看直接经济损失。啥是直接经济损失呢?就是因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损失是不算在内的。要是涉及实物财产,会按照市场价格,再考虑折旧等因素来评估它的价值。 在民事侵权案件里,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原则。这里说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也有可得利益的丧失。现有财产减少的部分,会按照修复费用、重置成本等来计算。而可得利益损失得满足确定性、可预见性等条件,然后通过合理的方法来估算。 另外,不同行业、不同案件可能会有专门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要是遇到复杂情况,必要时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这样才能准确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大家得注意,别把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里财产损失的认定方法搞混了,不然容易出现认定错误,影响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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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生活里,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得根据不同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咱们先说说刑事领域,就像放火、决水这类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认定,一般是看直接经济损失。简单来讲,就是犯罪行为直接让财产损毁或者减少的实际价值,像家里房子被烧了,房子本身的价值损失就是直接经济损失,而因为房子没了在外租房多花的钱这种间接损失不算在内。要是涉及实物财产,比如一辆旧汽车,就得按市场价格,再结合使用年限等折旧因素来评估它的价值。 在民事侵权案件里,赔偿原则是把损失都赔上。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本来能拿到手却因为侵权没拿到的利益。现有财产减少的计算方式有修复费用、重置成本等。比如车被撞坏了,修车花的钱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可得利益损失得是确定会发生、能提前预见的,得用合理的方法来估算。比如店铺被人恶意捣乱没法正常营业,少赚的那部分钱就是可得利益损失。 另外,不同行业、不同案件可能有专门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要是遇到复杂情况,还会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评估鉴定,这样才能准确算出财产损失到底有多少。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如果遇到财产损失的事儿,不管是刑事还是民事的,都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像物品购买凭证、维修发票等,方便后续确定损失数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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