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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鞍山市政府

  • 文       号:鞍政发[2015]41号

  • 颁布时间:2015-12-08

  • 实施时间:2015-12-0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鞍政发〔201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3〕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统筹设计、分类施策、稳步推进,不断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为实现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公益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把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的需求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发展方向,实施与其相适应的改革和管理。
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探索实践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
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各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改革政策和具体措施。
坚持统筹兼顾,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相衔接,把握改革节奏,积极稳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新格局。2015年年底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取得成效,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科学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社会功能把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为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为公益二类。
(二)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可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经费来源和人员管理方式等不作为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置。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根据重新明确的职能划分事业单位类别,职能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后,人员已按规定转为公务员的,其原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原渠道解决,新发生的按照公务员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可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以及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等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三)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可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可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改革的方向是逐步转为企业、社会组织或重组、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周密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或社会组织登记,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3.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原则上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在工伤保险方面,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后,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原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转制前已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转制后原待遇不变,从事业单位转制时预留资金中列支,待遇调整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4.积极推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优化重组。鼓励职责任务较少、规模过小、人员编制过少、长期不开展工作等符合改革调整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合并重组,根据新的职责任务适当精简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优化事业单位布局和结构。
(四)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确保实现改革目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可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通过改革,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2.切实改革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则、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权限,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3.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并逐步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5.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稳慎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6.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统筹考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研究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
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所有非税收入要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9.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五)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1.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公共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地区、部分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基本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事业单位设置要打破部门所有、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遵循公益服务社会化、均等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吸纳全社会的力量投身公益事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总结宝贵经验,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已成立鞍山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改革相关政策,协调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承担。各县(市)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2.制定配套政策,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部署,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市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财政政策、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职业年金的意见。配套政策下发后,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全程负责本部门制定的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并指导监督和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
3.明确实施步骤。各级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在本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本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要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整体部署,制定所属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
1.稳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情况复杂的地区和部门可在中央、省和市确定的时限内进行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条件成熟、基础较好的地区和部门,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稳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级教育、科技、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勘察设计等部门要按照现行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进相关行业体制改革,同时注意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衔接。
2.正确引导舆论。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通过舆论宣传、政策解读、树立典型等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争取各方面对改革的拥护,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3.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贯彻执行不走样。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各项规定,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禁违规进人、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防以各种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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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必须要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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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工伤不一定要先进行仲裁。认定工伤时,关键是要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是双方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那劳动者直接拿着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像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之类的,就可以去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不过,要是用人单位不承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因为没有足够的劳动关系证据,没办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得先去进行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等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再拿着仲裁裁决书去申请工伤认定。 所以说,没有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时候,才需要先进行仲裁。大家别误以为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就一定得先仲裁,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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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必须要仲裁吗

律图云阳县律师

律图云阳县律师 最近回复: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工伤,不一定非得先进行仲裁。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是双方对劳动关系没啥争议,劳动者就可以直接拿着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像工资支付的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这些,去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不过要是用人单位不承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因为没有足够的劳动关系证据,没办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这种时候劳动者就得先去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等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之后,再拿着仲裁裁决书去申请工伤认定。 简单来说,没签劳动合同要认定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时候才需要走仲裁这一步。 给劳动者的法律建议是,平时要注意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比如工资条、工牌、工作群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生工伤,先和用人单位好好沟通,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劳动关系,那就尽快准备材料去申请工伤认定。要是用人单位不承认,也别慌,及时收集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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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必须要仲裁吗

重庆法务律师

重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工伤不一定得先去仲裁。要认定工伤,就得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关系没啥争议,劳动者能直接拿着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这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要是用人单位不承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因为没有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没办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得先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等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再拿着仲裁裁决去申请工伤认定。 3、所以,没有劳动合同要认定工伤,只有当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时候才需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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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必须要仲裁吗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工伤不一定非得先仲裁。认定工伤的时候,得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要是双方对劳动关系没啥争议,劳动者能拿出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工作证这些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就能直接去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因为没有足够的劳动关系证据,没办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得先去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和单位有劳动关系。等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再拿着仲裁裁决去申请工伤认定。 所以大家要知道,没有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才需要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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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必须要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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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没劳动合同认定工伤,不一定要先仲裁。认定工伤时,关键是证明劳动关系。 要是双方对劳动关系没争议,劳动者可直接拿着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像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去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若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因为缺少劳动关系的证据,没办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时,劳动者得先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等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再凭借仲裁裁决去申请工伤认定。 总结来说,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需要先进行仲裁。所以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先看双方对劳动关系有无争议,没争议就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有争议就先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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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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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得按照不同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在刑事犯罪方面,像放火、决水这类犯罪造成的损失认定,一般只看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只算因为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财产损毁或者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损失是不算在内的。要是涉及实物财产,会按照市场价格,再结合折旧等情况来评估。 2、在民事侵权的案子里,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原则。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现有财产减少的部分,会按照修复费用、重置成本等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得是确定的、可以预见的,然后通过合理的办法来估算。 3、不同的行业和案件可能有专门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要是有必要,会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评估鉴定,这样才能确定准确的财产损失数额。随着法律行业不断发展,未来在公私财产损失认定方面,可能会有更科学、更精细的方法和标准出现,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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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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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损失该怎么认定呢?这得看具体情形。 在刑事方面,像放火、决水这类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只算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犯罪行为直接让财产损毁、价值减少的那部分实际价值,间接损失不算在内。要是涉及实物财产,会按照市场价格,再考虑折旧等情况来评估。 到了民事侵权案件里,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现有财产减少的数额,会按照修复费用、重置成本等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得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才行,并且要通过合理方法估算。 另外,不同行业和具体案件,可能有专门的财产损失认定标准和方法。如果遇到复杂情况,必要时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这样才能准确算出财产损失到底有多少。要是你在实际中遇到公私财产损失认定的难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更精准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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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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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损失认定得根据不同情形和相关规定来。先说刑事领域,像放火、决水这类犯罪造成的损失认定,一般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因犯罪行为直接致使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含间接损失。要是涉及实物财产,会按照市场价格,再结合折旧等因素来评估。 再看民事侵权案件,遵循的是全部赔偿原则。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现有财产减少按照修复费用、重置成本等方式计算。可得利益损失需要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等特点,通过合理方法进行估算。 另外,不同行业和案件可能存在专门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要是遇到复杂情况,必要时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这样才能确定准确的财产损失数额。 如果遇到公私财产损失认定的问题,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财产的购买凭证、维修记录等。要是对损失认定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申请专业鉴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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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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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得根据不同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在刑事领域,像放火、决水这类犯罪导致的财产损失认定,一般只看直接经济损失。啥是直接经济损失呢?就是因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损失是不算在内的。要是涉及实物财产,会按照市场价格,再考虑折旧等因素来评估它的价值。 在民事侵权案件里,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原则。这里说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也有可得利益的丧失。现有财产减少的部分,会按照修复费用、重置成本等来计算。而可得利益损失得满足确定性、可预见性等条件,然后通过合理的方法来估算。 另外,不同行业、不同案件可能会有专门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要是遇到复杂情况,必要时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这样才能准确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大家得注意,别把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里财产损失的认定方法搞混了,不然容易出现认定错误,影响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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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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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里,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得根据不同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咱们先说说刑事领域,就像放火、决水这类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认定,一般是看直接经济损失。简单来讲,就是犯罪行为直接让财产损毁或者减少的实际价值,像家里房子被烧了,房子本身的价值损失就是直接经济损失,而因为房子没了在外租房多花的钱这种间接损失不算在内。要是涉及实物财产,比如一辆旧汽车,就得按市场价格,再结合使用年限等折旧因素来评估它的价值。 在民事侵权案件里,赔偿原则是把损失都赔上。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本来能拿到手却因为侵权没拿到的利益。现有财产减少的计算方式有修复费用、重置成本等。比如车被撞坏了,修车花的钱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可得利益损失得是确定会发生、能提前预见的,得用合理的方法来估算。比如店铺被人恶意捣乱没法正常营业,少赚的那部分钱就是可得利益损失。 另外,不同行业、不同案件可能有专门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要是遇到复杂情况,还会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评估鉴定,这样才能准确算出财产损失到底有多少。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如果遇到财产损失的事儿,不管是刑事还是民事的,都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像物品购买凭证、维修发票等,方便后续确定损失数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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