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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大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 颁布单位:大连市教育局

  • 文       号:大教[2004]144号

  • 颁布时间:2004-09-29

  • 实施时间:2004-09-29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大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大教[2004]144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电教基〔2002〕14号)以及《大连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意见》(大教〔2004〕127号),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现就大连市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
通过对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向部分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与辅导,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目标是:使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目标为:经过3年时间,在全市中小学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在完成国家课程部分学科有关心理健康教育任务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和各学校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各学校均有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向学生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导的教师,省示范高中有专职心理教师,全体教师均接受一定学时的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培训;城区(镇)学校、农村中心小学均设立心理咨询室;市、区教育网开设以中小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心理咨询热线,开展网上心理咨询活动。
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以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发展规律,运用科学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理论与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是:
发展性原则。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的规律,对学生进行科学、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做到预防、矫治与促进发展相结合。
全员性原则。坚持把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首要任务,通过开展普遍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使全体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的认识,使其心理素质逐步得到提高,做到尊重、理解与真诚同感相结合。
针对性原则。关注学生个体差异,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做到循序渐进,设置分阶段的具体教育内容,做到满足全体需要与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
保护性原则。尊重学生人格和心理主体地位,以促进学生主体发展为目标,充分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自助为主、他助为辅,做到教师的学科辅导与学生的主动参与相结合。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以及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常识。
小学低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适应新的环境、新的集体、新的学习生活与感受学习知识的乐趣;乐与老师、同学交往,在谦让、友善的交往中体验友情。
小学中、高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品尝解决困难的快乐,调整学习心态,提高学习兴趣与自信心,正确对待自己的学习成绩,克服厌学心理,体验学习成功的乐趣,培养面临毕业升学的进取态度;培养集体意识,在班级善于与更多的同学交往,健全开朗、合群、乐学、自立的健康人格,培养自主自动参与活动的能力。
初中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适应中学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要求,培养正确的学习观念,提高其学习能力,改善学习方法;把握升学选择的方向;了解自己,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加强自我认识,客观地评价自己,积极与同学、老师和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逐步适应生活和社会的各种变化,培养对挫折的耐受能力。
高中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提高适应高中学习环境的能力,发展创造性思维,充分开发学习的潜能,在克服困难取得成绩的学习生活中获得情感体验;在了解自己的能力、特长、兴趣和社会就业条件的基础上,确立自己的职业志向,进行职业的选择和准备;正确认识自己的人际关系的状况,正确对待和异性伙伴的交往,建立对他人的积极情感反应和体验。提高承受挫折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质。
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主要包括:
将心理健康教育全方位渗透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中。在学科教学、各项教育活动、班主任工作中,都应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这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
结合小学品德与生活和品德与社会课、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教学内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开发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校本课程,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
针对学生的实际问题和需要,开展团体心理辅导,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
创设符合心理健康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人际环境、心理环境,努力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相互尊重的新型师生关系。
开展个别咨询和心理辅导。对个别存在心理问题或出现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进行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辅导,及时帮助学生排解心理困扰。开设学生心理咨询热线,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建立并开通学校和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沟通渠道,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引导和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以良好的行为、正确的方式、恰当的内容影响和教育子女。
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在小学可以以游戏和活动为主,营造乐学、合群的良好氛围;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在做好心理品质教育的同时,要突出品格修养的教育;高中以体验和调适为主,并提倡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服务的紧密配合。团体辅导形式应多种多样,可以采取心理训练、问题辨析、情景设计、角色扮演等进行实施。
五、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实施
要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根据本地、本校教育教学实际,保证心理健康教育时间,课时可在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时间中安排。高中有专职教师的学校保证每两周一课时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每月向学生开展心理咨询不少于10课时,无专职教师的学校每两周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教育讲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到对学校督导评估之中。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搞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关键。学校要逐步建立在校长领导下,以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专职人员的编制可以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市区统筹安排中小学专职心理辅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和心理咨询人员。
要重视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一个方面,为教师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关心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轻教师的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使他们学会心理调适,增强应对能力,有效地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积极开展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把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列入当地和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以及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学习、操作技能训练、案例分析和实践锻炼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教研部门要配备具有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素质的专职教研员,科研部门要成立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机构,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进行研究和指导。学校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时,要从学生实际出发,以学生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需要为主线,明确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难点,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
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地、各学校在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时,要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力戒庸俗化、形式化和简单化。要注意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工作的密切联系,既不能用德育工作来代替心理健康教育,也不能以心理健康教育取代德育工作。不能把学生的心理问题简单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
2、心理咨询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一条重要渠道。各中小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心理咨询应采取一对一的个别沟通方式,心理咨询或心理辅导教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且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要对心理咨询和辅导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心理咨询和辅导人员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谨慎使用心理测试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严禁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严禁使用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仪器(如测谎仪、CT脑电仪等)。
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既要充分利用社会心理健康教育的资源,又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医学化和学科化的倾向。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搞成心理学知识的传授和心理学理论的教育,也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看成是中小学各学科课程的综合或思想品德课的重复,更不能进行考试。
4、正确处理心理教育与学校其他工作的关系。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之中,使心理健康教育和学校其他教育相互促进,使学生身心和谐和健康地发展。要在相关科研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系统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特别要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和人的全面发展关系的研究,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健康地发展。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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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这件事上,法律充分考虑到婚姻中各方的付出与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若一方付出较多,是能获得相应权益的。 要是在婚姻里一方承担了大量家务劳动,像照顾孩子、伺候老人,还帮忙支持另一方工作,那在离婚的时候,就有权向对方请求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夫妻双方可以先自己商量,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 在抚养孩子、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多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会有优势。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会综合考量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付出多的一方大概率能分到更多财产。 要是一方因为照顾孩子、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了较多义务,离婚后生活困难,有能力的另一方得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怎么帮,双方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若一方偷偷藏起、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想霸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这一方会少分甚至不分财产。这时候,付出多的无过错方权益能得到更好保障。 法律建议:在婚姻生活中,要注意保留自己付出的证据,比如家务劳动记录、照顾老人孩子的相关票据等。一旦面临离婚,这些证据能帮助你争取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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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付出较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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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要是有一方为家庭付出比较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拿到对应权益的。 2、要是在做家务方面付出多,离婚的时候就有权让另一方给补偿。在婚姻里,要是一方做了很多家务,像照顾孩子、伺候老人、帮另一方工作等,离婚时就能要求另一方给经济补偿。给多少补偿先由双方商量,要是商量不下来,就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 3、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这些事上付出多的,分财产的时候能多分点。法院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情况,付出多的一方有可能分到更多财产。 4、要是一方为了照顾孩子、老人,帮另一方工作等承担了很多义务,离婚后日子不好过,有能力帮忙的另一方要给点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先由双方商量,商量不好就由法院判决。 5、要是一方偷偷藏、转移、变卖、损坏、乱花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假的夫妻共同债务想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分财产时,这一方就可能少分甚至不分财产。这时候,付出多又没过错的一方,权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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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若一方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能获得相应权益的。 要是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像照顾孩子、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数额先由两人商量,商量不拢就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多的一方,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多分。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付出多的一方可能拿到更多财产份额。 要是一方因照顾家庭负担多义务,离婚后生活困难,有能力的另一方要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此外,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想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分割财产时,这一方会少分或不分。这种情况下,付出多的无过错方权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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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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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付出较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获相应权益。 要是一方在家务劳动上付出多,像照顾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数额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付出多的一方可能拿到更多财产份额。 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多义务,离婚时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还有,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此时付出较多的无过错方权益更有保障。遇到这些情况,双方先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公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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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付出较多有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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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如果一方在家庭里付出比较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能获得相应权益的。 要是有人在婚姻里承担了大量家务劳动,像照顾孩子、伺候老人,还帮忙支持另一方的工作,那离婚的时候就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先自己商量,要是商量不下来,就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 在抚养孩子、照料老人这些方面付出多的人,离婚分割财产时能适当多分一些。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情况,付出多的一方可能拿到更多财产份额。 要是一方因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了较多义务,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有能力的另一方要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办法先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话,就由法院判决。 此外,如果一方偷偷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想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这种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时候,付出多又没过错的一方,权益更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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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谁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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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 这里说的配偶,就是父亲去世时还和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妻子。子女的范围比较广,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算,而且他们在继承遗产时权利是一样的。父母呢,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暂时不参与。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是均等的。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有继承人生活特别困难,又没有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该多照顾一下。要是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相反,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当然了,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好了,也可以不按照均等的方式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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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谁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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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问题常常让人头疼,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首先,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这里说的配偶,得是父亲去世时还和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妻子。子女的范围比较广,不管是婚生子女,也就是父母在合法婚姻期间生的孩子;还是非婚生子女,像那些没有结婚就出生的孩子;养子女,就是通过合法收养手续成为家庭一员的孩子;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比如父亲再婚,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这些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都有一样的权利。父母方面,生父母、养父母,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都包含在内。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用掺和了。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机会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遗产时,原则上是大家平分。但要是有继承人生活特别困难,又没有劳动能力,分遗产时就得照顾照顾人家。要是有继承人对父亲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一直和父亲生活在一起,分遗产的时候可以多分点。相反,有能力扶养父亲却不尽义务的,分遗产时就可能少分或者不分。当然了,如果继承人之间商量好了,也可以不按照均等的原则来分。 法律建议:在处理遗产继承时,大家最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沟通,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要是遇到分歧,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咨询,避免因为遗产问题伤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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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谁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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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是父亲去世了,他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他老婆、孩子和爹妈。 这里说的“老婆”,得是父亲去世的时候,和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妻子。“孩子”的范围就广了,亲生的、非婚生的、领养的,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算在内,而且他们在继承父亲遗产的时候,权利都是一样的。“爹妈”呢,既包括亲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亲一去世,继承就开始了,这时候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用掺和了。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分到的遗产是一样多的。不过,要是有继承人生活特别困难,又没有劳动能力,分遗产的时候就得照顾照顾人家。要是有继承人对父亲照顾得多,或者一直和父亲住一块儿,分遗产的时候就可以多分点。反过来,有些继承人有能力也有条件照顾父亲,却啥都没做,分遗产的时候就可以不分给他,或者少分点。要是继承人之间商量好了怎么分,那也可以不按照均等的原则来。

4小时前

父亲去世后谁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

清远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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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遗产咋分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这里的配偶,得是父亲去世时法律承认的妻子。子女呢,不管是婚生、非婚生的,还是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暂时靠边站。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一般来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一样的。不过,如果有继承人生活困难还没劳动能力,分遗产时要照顾一下。对父亲照顾得多、和父亲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点。有能力扶养却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可能少分甚至不分。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商量好了,也可以不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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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谁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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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有明确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指父亲去世时的合法妻子。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同等的。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均等。不过,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若继承人协商一致,遗产分配也可以不均等。 遇到遗产继承问题,建议先由继承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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