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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郴州市政府

  • 文       号:郴政发[2017]17号

  • 颁布时间:2017-11-05

  • 实施时间:2017-11-0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郴政发〔2017〕17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0号),现就统筹推进我市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增加城镇学校学位供给,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加快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标准统一。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
--到2019年,所有县市区全部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验收;到2020年,基本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大班额基本消除;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一次性合格率的城乡差距逐步缩小。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以上。
--到2020年,95%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标准化学校要求,100%的教学点基本达到标准化教学点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学校设置,确保充足学位供给。
1.科学编修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新建、改扩建、保留、撤并严格执行《郴州市城区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因城市规划修订、棚户区改造明显增加了居住人口的片区,应相应增加该片区的学校布局规划。各县市2017年底前要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要求,根据县域内城镇化发展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科学编制或修订完善城镇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配备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同时,要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年度建设计划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并将所需建设资金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各级各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报建等实行绿色通道快速办理,落实税费减免相关政策。
2.与城镇扩容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市中心城区2018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郴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化解大班额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9月-2018年9月)》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适时完成《郴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中所规划学校的建设任务。各县市区根据城镇发展和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的年度任务,完成城镇学校的建设,提供充足的义务教育学位。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开发商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学校,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努力办好乡村学校。各地要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走读距离较远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适度增加乡镇学校寄宿床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要对农村公办学校用地进行摸底清理,明确产权归属,依法划定用地红线,办理不动产证。有关权证办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其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4.切实消除大班额。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能力,按照有关规定,科学核定其办学规模,以确保学生人数和教学班数,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要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增强学校吸引力,稳定本地生源。同时,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以合理分流学生,逐步消除现有大班额。2017年起,小学一年级按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按不超过50人标准班额招生;到2018年底前将全市66人以上超大班额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之后不得新增超大班额;到2020年底前将全市56人以上大班额比例控制在10%以内;2020年之后大班额比例逐年降低;到2022年,全部实现按标准班额办学。
5.加快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各地要把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相结合,全面落实《郴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到2020年,全市完成831所标准化学校和1076个教学点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统筹城乡师资配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1.优化教师编制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依法依规科学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对农村边远地区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教学点,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管理部门和公办义务教育机构违规抽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切实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2.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完善县域内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和调配机制,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根据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编制空余情况和教育教学需求,科学制定教师招选聘计划,通过调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政策和教师招聘办法等方式,优化乡村教师性别结构,逐步实现男女教师比例相对均衡,满足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加大公费定向师范生招聘比例,实行“定向到乡,乡来乡去”培养模式,使之逐步成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补充的主渠道。加大师范生的引进力度,招聘引进范围由省示范性高中扩大到其他中小学校,招聘对象范围由6所部属师范大学扩大到其他“双一流”高校的师范院校应届优秀本科、硕士师范生。扩大贫困地区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稳定特岗教师队伍。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支教等途径和方式,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县域内每学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在编教师总量的5%,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鼓励和引导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人员志愿参加乡村支教活动,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县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3.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不同学科、不同阶段、不同层次教师专业发展和专业能力提升的递进式需求,按需精准培训。落实教师、校长每5年一周期360学时的全员培训。深入实施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发挥领军人才、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加强乡村学校体育、音乐、美术、信息化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提高乡村教师多学科教学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名师课堂”“同步课堂”共享,推进名校名师带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共同发展。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
4.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教师待遇保障长效机制,各地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全面落实《郴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确保县域内农村学校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突出差别化补助政策,分类分档,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应当越高。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
5.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实行岗位总量、等级、结构比例动态管理,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健全教师准入制度,统筹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相统一的有效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深入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统筹县域内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签订聘用合同、培养培训、职务(职称)评聘、考核评价、流动调配等管理制度。
(三)保障特殊群体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1.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流入地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资料。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2.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保护。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6〕14号)》精神,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救助工作体系,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3.切实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各地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全面落实义务教育资助政策,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教育资助范围。
(四)改革教育治理体系,提高教育治理能力。
1.深化治理结构改革。各地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镇中心学校考核,促进中心学校加强对村小学和教学点的指导与管理。
2.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增设一定标准的校长和班主任补贴项目,所需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严格控制各类“进校园”活动,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核备案制度,从严控制各类不适合进校园的活动。
3.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村、居委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少年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对农村残疾儿童,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规办学、依法治校,严禁办重点校,严禁下达升学指标,严禁学校组织入学考试,严禁编重点班,严禁违规补课,严禁违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课程。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综合育人质量。
1.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开展中小学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实施监测,提高课程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课程整合,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教学吸引力。推进特色课程建设,发挥人文学科的独特育人优势,进一步提升数学、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课程的育人价值。加强学科内及学科间的整合,发挥综合育人功能,不断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音乐、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和体育项目,在学科教学特别是品德、科学(物理、化学、生物)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
2.分类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开展学科育人、课程优化、课堂教学、评价考试等方面的实验探索。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倡导教师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改进优异学生的培养方式,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机制,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切实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好心理健康课程,配置好师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提升教育信息化应用和教育装备现代化水平。继续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城镇学校班均出口带宽不低于10M,有条件的农村学校班均出口带宽不低于5M、教学点接入带宽达8M以上。全面推进“优质资源班班通”,积极推动“专递课堂”“同步课堂”建设,大力推进“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推广“一校带多点、一校带多校”的教学和教研组织模式,逐步使依托信息技术的“优质学校带薄弱学校、优秀教师带普通教师”模式制度化。加强功能室的装备,2018年乡镇完小以上学校达到实验室标准化学校标准,逐步提高中小学现代化数字化实验室以及音乐、体育、舞蹈、美术、卫生、地理、数学、历史、书法、心理咨询、创客空间等专用教室装备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加大保障力度。要参照市委市政府做法,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本级责任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绩考核以及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推进合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重大项目计划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财政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落实居住证管理条例,如实向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残联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残疾少年儿童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化的实施、编制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动态管理以及编制使用计划的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用工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落实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三)统筹各类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切实保障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资金需要。各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各级各项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配套学校建设、标准化学校建设、消除大班额计划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从2017年起,市委、市政府将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主要内容列入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责任部门及下一级政府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情况专项督导制度,每年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导结果列入对县市区教育行政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并在市内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工作情况通报和约谈制度,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各级各部门涉及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信息和学校办学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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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大同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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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的时效,按《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执行。 债权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过了这个期限,撤销权就没了。 要是债权人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这五年也是除斥期间,从债务人实施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开始算。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得有证据证明债务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自己的债权,才能行使撤销权。而且,撤销权要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行使,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所以,债权人要留意时效,收集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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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山西法务律师

山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债权人若想撤销债务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行为,时效得按照《民法典》里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来。 要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能撤销这件事的理由,那得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不会因为一些情况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一旦过了这一年,撤销权就没了。 还有,如果从债务人离婚分割财产这个行为发生那天开始算,五年内债权人都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这五年也是除斥期间,就从债务人实施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起开始算。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得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是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故意逃避该还的债务,还对自己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才行。而且,撤销权得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最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所以,债权人要是发现债务人有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得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不然过了时间,撤销权没了,自己的权益可能就很难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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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运城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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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债权人若想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时效方面得按照《民法典》里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来。 债权人要是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恶意躲债,损害到自己债权,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是除斥期间,就像一个固定的时间框,不会因为什么事而暂停、重新计算或者延长。一旦超过这一年,债权人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从债务人实施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开始算,五年内债权人都没行使撤销权,那撤销权也会消失。这五年同样是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得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是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对自己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而且,撤销权得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最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 给债权人的建议是,平时多留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有异常,比如债务人突然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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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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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要是想撤销债务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行为,时效方面得按照《民法典》里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来。 2、债权人在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可以撤销的事情之后,得在一年之内去行使撤销权。这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可以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一旦过了这个期限,撤销权就没了。 3、要是债权人从债务人做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开始,五年内都没去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这五年同样是除斥期间,从债务人进行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开始算。 4、在实际情况中,债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得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是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办法恶意躲债,给自己的债权带来了损害。而且,行使撤销权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此类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件可能会增多,未来可能会有更细化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司法实践,让这类案件的处理更加规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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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纠纷里,债权人有时会遇到债务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来恶意逃债的情况。这时债权人若想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该怎么做呢? 时效方面,要遵循《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能撤销的事由,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像诉讼时效那样能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超过,撤销权就没了。另外,从债务人实施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起算,如果五年内债权人都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 要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得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是恶意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并且对自己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而且,撤销权得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最终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所以,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效内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是对具体操作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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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生活中可不能搞混。 先说离婚财产分割。夫妻一起过日子,会有不少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作为婚姻关系里的主体,都有权利分割这些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两人可以先商量着怎么分共同财产。要是商量不拢,就由法院来判。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多照顾孩子、女方还有没犯错的一方。比如,一对夫妻离婚,家里的房子、车子等共同财产,要是他们自己谈不下来,法院就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决定怎么分。 再说说继承。继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分顺序,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先由第一顺序的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轮到第二顺序。要是被继承人留下了遗嘱,那就按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这里有个要点得注意,离婚后两人没了婚姻关系,就不能再相互继承对方财产了。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作为配偶是有法定继承权的。而且不管父母离没离婚,子女都能依法继承父母的财产。 给大家的法律建议是,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清楚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立遗嘱时,要保证遗嘱合法有效,这样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按意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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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分割和继承是两码事,有着不同的法律界定。 就离婚财产分割而言,主要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有权利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商量着处理;要是商量不下来,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来判决。 2、继承则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有一定的范围,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参与了;要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是被继承人立了遗嘱,那就按照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3、有一点得留意,离婚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没了,彼此不再有法定继承权。不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作为配偶是有法定继承权的。而且不管父母婚姻状况怎样,子女都依法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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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和继承是两码事。先说离婚财产分割,这主要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离婚时,都有权利分割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 再说说继承。继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分顺序,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的就不继承;要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是被继承人立了遗嘱,那就按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这里要注意,离婚后两人的婚姻关系没了,也就不能再相互法定继承对方的财产。但在婚姻期间,要是一方去世,另一方作为配偶是有法定继承权的。另外,不管父母离没离婚,子女都依法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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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继承是不同法律概念。 先说离婚财产分割。分割对象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作为婚姻主体,离婚时能对共同财产分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再看继承。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若有遗嘱,按遗嘱确定继承人。 还要注意,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不再相互有法定继承权。但婚姻关系存续时,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有法定继承权。另外,不管父母婚姻状况怎样,子女都依法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若遇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注意收集共同财产证据。遇到继承问题,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顺序,若有纠纷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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