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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常德市人民政府

  • 文       号:常政发[2007]23号

  • 颁布时间:2007-12-16

  • 实施时间:2007-12-16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常政发〔2007〕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推动城乡公共消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以及中央综治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一)区县(市)政府职责。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指导制定乡镇、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农村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安全项目纳入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三)乡(镇)政府职责。成立乡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新农村建设,制定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确保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专(兼)职、义务、民办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逐步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及时处置火灾事故。强化村(居)委会、辖区企业、学校等单位的责任,与其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加强对各村组、各单位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要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四)基层派出所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程序规定》和《常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程序实施细则》,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推进。协助乡镇、村、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责任网络。督促辖区单位、村(居)委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掌握乡镇、村(居)委会、各企业消防组织机构开展工作情况。定期检查指导各单位和村(居)委会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依法督促整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登记处理工作。
(五)村(居)委会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联络员、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保养、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奖惩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监督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农户、到家庭。建立消防宣传阵地,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固定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特别是春播、双抢、秋收等农事林事用火高峰期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应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搞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适时组织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训练,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活动,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编制消防规划。各地要在编制和修订乡镇、集镇、村庄、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纳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内容。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
(二)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各地要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村庄要基本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四、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一)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区县市、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常识。要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标语,乡村广播站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整治火灾隐患。各地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推广使用沼气,减少致灾因素;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开展治理,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村庄、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及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限期搬迁。
(三)落实防范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加强对农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开发、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建筑特点、生活习惯,研制和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器材装备,提升农村防控火灾水平。
二○○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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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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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的时效,按《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执行。 债权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过了这个期限,撤销权就没了。 要是债权人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这五年也是除斥期间,从债务人实施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开始算。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得有证据证明债务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自己的债权,才能行使撤销权。而且,撤销权要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行使,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所以,债权人要留意时效,收集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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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山西法务律师

山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债权人若想撤销债务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行为,时效得按照《民法典》里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来。 要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能撤销这件事的理由,那得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不会因为一些情况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一旦过了这一年,撤销权就没了。 还有,如果从债务人离婚分割财产这个行为发生那天开始算,五年内债权人都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这五年也是除斥期间,就从债务人实施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起开始算。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得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是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故意逃避该还的债务,还对自己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才行。而且,撤销权得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最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所以,债权人要是发现债务人有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得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不然过了时间,撤销权没了,自己的权益可能就很难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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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运城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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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债权人若想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时效方面得按照《民法典》里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来。 债权人要是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恶意躲债,损害到自己债权,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是除斥期间,就像一个固定的时间框,不会因为什么事而暂停、重新计算或者延长。一旦超过这一年,债权人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从债务人实施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开始算,五年内债权人都没行使撤销权,那撤销权也会消失。这五年同样是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得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是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对自己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而且,撤销权得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最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 给债权人的建议是,平时多留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有异常,比如债务人突然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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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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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要是想撤销债务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行为,时效方面得按照《民法典》里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来。 2、债权人在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可以撤销的事情之后,得在一年之内去行使撤销权。这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可以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一旦过了这个期限,撤销权就没了。 3、要是债权人从债务人做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开始,五年内都没去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这五年同样是除斥期间,从债务人进行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开始算。 4、在实际情况中,债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得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是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办法恶意躲债,给自己的债权带来了损害。而且,行使撤销权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此类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件可能会增多,未来可能会有更细化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司法实践,让这类案件的处理更加规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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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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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纠纷里,债权人有时会遇到债务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来恶意逃债的情况。这时债权人若想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该怎么做呢? 时效方面,要遵循《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能撤销的事由,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像诉讼时效那样能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超过,撤销权就没了。另外,从债务人实施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起算,如果五年内债权人都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 要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得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是恶意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并且对自己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而且,撤销权得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最终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所以,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效内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是对具体操作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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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财产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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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生活中可不能搞混。 先说离婚财产分割。夫妻一起过日子,会有不少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作为婚姻关系里的主体,都有权利分割这些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两人可以先商量着怎么分共同财产。要是商量不拢,就由法院来判。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多照顾孩子、女方还有没犯错的一方。比如,一对夫妻离婚,家里的房子、车子等共同财产,要是他们自己谈不下来,法院就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决定怎么分。 再说说继承。继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分顺序,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先由第一顺序的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轮到第二顺序。要是被继承人留下了遗嘱,那就按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这里有个要点得注意,离婚后两人没了婚姻关系,就不能再相互继承对方财产了。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作为配偶是有法定继承权的。而且不管父母离没离婚,子女都能依法继承父母的财产。 给大家的法律建议是,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清楚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立遗嘱时,要保证遗嘱合法有效,这样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按意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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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财产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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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分割和继承是两码事,有着不同的法律界定。 就离婚财产分割而言,主要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有权利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商量着处理;要是商量不下来,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来判决。 2、继承则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有一定的范围,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参与了;要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是被继承人立了遗嘱,那就按照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3、有一点得留意,离婚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没了,彼此不再有法定继承权。不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作为配偶是有法定继承权的。而且不管父母婚姻状况怎样,子女都依法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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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和继承是两码事。先说离婚财产分割,这主要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离婚时,都有权利分割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 再说说继承。继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分顺序,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的就不继承;要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是被继承人立了遗嘱,那就按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这里要注意,离婚后两人的婚姻关系没了,也就不能再相互法定继承对方的财产。但在婚姻期间,要是一方去世,另一方作为配偶是有法定继承权的。另外,不管父母离没离婚,子女都依法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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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财产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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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继承是不同法律概念。 先说离婚财产分割。分割对象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作为婚姻主体,离婚时能对共同财产分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再看继承。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若有遗嘱,按遗嘱确定继承人。 还要注意,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不再相互有法定继承权。但婚姻关系存续时,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有法定继承权。另外,不管父母婚姻状况怎样,子女都依法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若遇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注意收集共同财产证据。遇到继承问题,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顺序,若有纠纷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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