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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行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文       号:顺政发[2010]31号

  • 颁布时间:2010-05-07

  • 实施时间:2010-06-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行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工作的意见
(顺政发〔2010〕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构建区域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覆盖全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药卫生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建设覆盖全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要求,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药卫生服务为目标,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及国防战备需要,着力构建集中储备、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一体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1年,基本建成与我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协调、相匹配、相适应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集中储备、统一配送模式更合理,功能更完善,运转更协调,效果更明显,机制更健全、制度更规范,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三、基本原则
(一)惠及百姓。
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宗旨,以保护全区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追求,以构建百姓满意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任务,着力做到药品需有所供,质有所保,价有所降,费有所报,最大限度地减轻全区人民用药经济负担。
(二)立足区情。
坚持从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内药品储备、配送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大力发展药品储备配送公益性事业,增强集约化、灵活性和安全度。
(三)统筹兼顾。
与北京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相衔接,以区域药品集中储备、统一配送为重点,巩固已取得成果,进一步推进二级医疗机构、社会办医、零售药店配送工作,逐渐扩大配送面和配送额。
(四)提高效能。
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总体框架之下,集中储备制度与统一配送机制相结合,滚动运营,降低成本,减少环节,提高效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确定储备配送及销售使用主体。
1.储备配送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储备配送主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立区域药品储备、配送、管理、服务机制。
2.销售使用主体。
(1)基层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统一配送、零差率药品;社会举办的营利性的但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优先使用统一配送的药品;村委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享受国家补贴的村卫生室应全部使用统一配送的药品。
(2)二级医疗机构。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和区空港医院,应将统一配送的药品作为临床使用药品的主要来源。
(3)其它形式药品销售使用机构。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流通管理,引导个体诊所、单体药店等销售使用统一配送的药品,促进全区药品供应使用渠道规范、质量安全、价格统一。
(二)成立专家指导组。
由区卫生局牵头,抽调医药、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指导组,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议定和调整年度药品储备配送需求计划,满足防治急需和临床所需。根据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以获取的药品。按照北京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具体要求,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应把基本药物作为首选首配首用品种,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药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强化药品抽验及不良反应监测安全评价机制,落实医保定点管理及基本药物报销制度。
(四)加快建立药品储备配送机制。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要求,建立现代物流仓储配送模式,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技术领先、运行有序、机制科学,创造集中储备、统一配送的良好工作环境。
(五)规范集中储备统一配送程序标准。
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制定质控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三层文件体系,有据可依、有据可查、有据可溯。做到储配有计划、执行有主体、过程有监督、结果有评价,有效避免质量安全差错或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储备供应、配送服务水平。
(六)建立契约式管理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药品储备配送主体要与各销售使用单位订立受法律保护的规范性合同书,明确各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七)设立药品储备专项资金。
药品储备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600万元,主要用于储备药品的购买、更新、替代等费用;药品集中储备的管理费用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药品储备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八)强化药品配送资金结算管理。
药品配送资金流转周期为3个月,政府举办和村委会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结算。纳入医保报销的社会办医、个体诊所、单体药店结算由医保部门监督执行,未纳入医保报销的其它销售使用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可以直接与药品储备配送主体结算。
(九)加强储备配送工作监督检查。
区内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每季度安排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掌握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运行情况、集中储备、统一配送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供应等综合情况,逐步建立完善符合科学发展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稳步发展社会涉药单位药品配送。
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办医、个体诊所、单体药店的药品配送工作,逐步实现区域内社会涉药单位经销的药品全部实行统一配送。
五、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顺义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友生任组长,副区长车克欣、副区长燕瑛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国资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市药监局顺义分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区广电中心等部门主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药监局顺义分局,负责制定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实施指导、监督运行,开展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药监局顺义分局局长李长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研究本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综合调处、药品储备、安全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奖惩、责任倒查等机制,促进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工作上水平、常态化。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药监局顺义分局牵头负责药品供应保障总体组织协调、运转服务工作,重点监管储备配送药品质量安全,制定《储备药品应急调用管理办法》。
2.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制定储备配送需求计划,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使用统一配送药品,制定《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3.区商务委负责与北京市储备管理及储备单位沟通,紧急状态下可以申请市级储备支援,制定《集中储备统一配送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药品储备配送主体招标工作,并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履行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全区药品价格情况。
5.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监督集中储备统一配送资金运行情况,制定《药品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6.区国资委负责药品储备配送主体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
7.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研究探索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与集中储备统一配送模式有效对接的具体办法,应急状态下动员本区药品生产能力。
8.市工商局顺义分局负责药品储备配送主体的监督管理,办理许可资质变更等相关手续。
9.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各环节依法行政行为及规范运行情况。
10.区监察局负责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现象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效能低下等行为,防治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
11.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医保定点单位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12.各销售使用单位负责上报计划、盘点库存、清算货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将合理用药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之一,与个人工资、奖金挂钩,防止发生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
13.区广电中心负责便民惠民政策、措施、效果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工作要求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部署之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药品集中储备统一配送作为其中一个重要抓手,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做到政府担责任、部门有作为、市场显活力、百姓得实惠,切实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
(二)突出重点。要将制度建设、计划执行、监督考核、资金管理作为建设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起步阶段的重中之重,确保开局良好、基础牢固、持久发展,力争走在全市前列,努力创造具有顺义特色的模式方法。
(三)科学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计划,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坚持全方位监督和持续改进,通过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四)探索创新。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各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挖掘、整合、调整区域资源优势,创造性的提出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开创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工作新局面。
(五)强化作风。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任务重、环节多、过程长、难度大,各部门要继承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成果取信于民,努力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七、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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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具体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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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这得根据不同类型的侵权来区分,一般按照法定管辖原则来确定。 对于常见的侵权纠纷,通常可以去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就拿网络侵权案件来说,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而被侵权人住所地则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不过,有些特殊类型的侵权管辖有专门规定。比如因为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而提起的诉讼,可以去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又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要是因为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那么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要是有好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去起诉。要是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起诉了,那就由最先立案的法院来管辖。所以,大家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一定要结合具体的侵权类型和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选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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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具体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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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侵权行为要打官司时,管辖法院的确定很重要,不同类型的侵权有不同的管辖规则,一般按照法定管辖原则来。 普通的侵权纠纷,能去两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一是侵权行为地的法院,二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侵权行为地可细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就拿网络侵权举例,实施那些被投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的地方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而被侵权人住的地方则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不过,某些特殊侵权有专门的管辖规定。要是因为铁路、公路、水上还有航空事故,想请求损害赔偿去打官司,能去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的法院,也可以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是因为船舶碰撞等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打官司,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能受理。 要是有好几个法院都对这个侵权案件有管辖权,原告可以自己选一个法院去起诉。要是原告向两个或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递交了诉讼,那就由最先立案的法院来处理。所以,大家在遇到侵权要确定管辖法院时,一定要结合具体的侵权类型和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好好选,这样才能顺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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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具体是哪个

拉萨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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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行为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得看侵权的类型,一般按照法定的管辖规则来定。一般的侵权纠纷,通常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地方,或者被告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这里说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既包括做侵权事儿的地方,也包括侵权造成后果的地方。拿网络侵权举例,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电脑等设备所在的地方,就算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而被侵权人住的地方,就算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2、一些特殊的侵权情况,有专门的管辖规定。像是因为铁路、公路、水上还有航空事故要索赔而起诉的,能去事故发生的地方、车辆或船舶第一个到达的地方、飞机第一个降落的地方,或者被告住的地方的法院。要是因为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要索赔而起诉的,可以到碰撞发生的地方、碰撞船舶第一个到达的地方、加害船舶被扣住的地方,或者被告住的地方的法院。 3、要是有好几个法院都能管这个侵权案子,原告可以选一个法院去起诉。要是原告同时向好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都起诉了,那就由最先受理立案的法院来处理。所以,确定要去哪个法院起诉的时候,得根据具体是什么侵权,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好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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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具体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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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纠纷,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一般遵循法定管辖原则,不同类型的侵权,管辖法院也不同。 通常情况下,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以网络侵权为例,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而被侵权人住所地则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不过,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管辖有专门规定。比如,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车辆或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可受理。 要是存在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原告可以任选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起诉了,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所以,确定管辖法院时,要结合具体的侵权类型和实际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准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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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要按不同的侵权类型区分,一般按照法定管辖原则来确定。 一般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以网络侵权案件为例,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特殊类型的侵权管辖有专门规定。像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而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有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要是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了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所以确定管辖法院时,要结合具体的侵权类型和实际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准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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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按什么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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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1、关于职务侵占罪里“数额较大”的界定,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要是职务侵占的金额达到三万元及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2、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只能看数额标准,还得看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主体来说,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得是故意这么做的,并且有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想法;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弄成自己的。 3、要是发现职务侵占行为的数额可能达到较大标准,受害单位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侦查,要是真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依法处理。司法机关进行认定时,会全面综合考虑各个方面,保证能准确运用法律,维护法律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等可能也会随着出现一些调整和优化,以更好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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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按什么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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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里“数额较大”怎么界定呢?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不过,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只看数额。还得考量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上得是故意的,并且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把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要是单位发现有人的职务侵占行为可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该怎么办呢?这时,受害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侦查,如果真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依法处理。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是遇到复杂的情况,难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也可以向专业人士精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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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按什么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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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安庆律师 最近回复:

关于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界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达三万元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但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只看数额,还要考量犯罪构成要件。从主体来说,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且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要是发现可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受害单位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会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侦查。如果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以此维护法律的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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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按什么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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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职务侵占罪里,“数额较大”是怎么界定的呢?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不过,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光看数额可不行,还得考虑犯罪构成要件。从主体上来说,实施这个行为的得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上,得是故意的,而且有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想法。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占为自己所有。 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有这样的认知误区,觉得只要拿了公司的钱就一定是职务侵占罪。其实不是,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行。 要是发现可能涉及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受害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侦查。要是确实存在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依法处理。司法机关在认定的时候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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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按什么标准界定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职务侵占罪里,“数额较大”的界定有明确法律规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要是职务侵占的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不过,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只看数额。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首先主体得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比如在一家小公司里,普通员工或者管理人员都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得是故意这么干的,而且心里就是想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像有的人明明知道这些钱是单位的,还想方设法地装进自己腰包,这就符合主观故意的条件。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比如仓库管理员利用自己管理货物的便利,偷偷把货物拿出去卖了。 要是受害单位发现可能存在职务侵占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行为,不用慌,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侦查。要是真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依法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保障法律的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单位和个人都要清楚这些法律规定,遇到问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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